行政规范性文件
柳城政规〔2021〕12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0-29

城 县

人民政府文件

柳城政规〔2021〕12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乡镇、华侨管理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城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1102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城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营造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实施金山银山工程的意见》(桂政办发〔2017〕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关于推进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改造工作的通知》(桂林营发〔2017〕30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21〕7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维护饮水安全,切实改善和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结合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实际,依法对柳城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进行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与生物多样性原则,动员和引导林农等造林业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林地上改种珍贵树种和优良乡土树种,着力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森林质量,切实增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修复和涵养水源功能。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改造。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从实际出发,稳妥推进。既要依法依规改善和保护生态,又要兼顾广大群众的利益、有利于改善民生。防止“一刀切”、简单化,避免出现造林绿化工作大起大落。

(二)坚持政策引导,农民主体。要用好国家造林投资,落实支持政策,调动各方面参与水源保护区树种更新改造的积极性。要通过宣传教育,引导林农改变林木经营方式,逐步改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的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鼓励种植珍贵树种,营造混交林,推动造林树种多样化。

(三)坚持示范带动,循序渐进。要把握工作节奏,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重点抓好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树种更新改造工作,优先更新改造已到采伐年限的林分。同时注重树种改造示范林建设,以点带面。

三、组织领导机构

为加强更新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立柳城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长:  季  常务副县长

    长:陈彦阳  县政府办公室四级主任科员  

刘元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局长

冯庆华  柳城生态环境局局长

韦江波水利局 局长

  县农业农村局 局长

     员:贲剑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林业局局长

兰运龙县水利局局长

覃海波  柳城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梁洪柳  县农业农村局 副局长

朱卫国  县公安局副局长

蒙再权发展改革副局长

冯敏芳  县财政局副局长   

姚运德  县司法局副局长

       张华登  大埔镇镇长

        蒋茜茜  龙头镇镇长

        韦志刚沙埔镇镇长

       莫海强凤山镇镇长

      吴卫华东泉镇

       全建业寨隆镇镇长

      陈惠泉马山镇镇长

       王立平冲脉镇镇长

        王晓锋六塘镇镇长

        陆柳燕  太平镇

      陈家向  社冲乡乡长

       吴夏宁古砦仫佬族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电话:7619993,邮箱lcxlyjlzb@163.com),办公室主任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县水利局、柳城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相关业务股室人员组成,具体负责速生桉更新改造的组织、协调、推进和督查检查等日常工作。

各有关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树种结构更新改造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速生桉更新改造工作。

四、调整和更新改造对象和工作任务

根据各乡镇和单位摸底数据,全县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面积7104亩,其中一级保护区983亩,二级保护区6121亩,分别分布在大埔镇873亩,沙埔镇3370亩,太平镇 2792亩,凉水山林场69亩。因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未划定,待后期划定后再按照本方案开展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增加或范围有调整的,改造目标任务以保护区调整后的面积为准。鼓励群众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速生桉用材林也进行更新改造。

此次纳入更新改造速生桉面积共计1454亩,均为商品林,林地经营权属为集体和个人所有计划利用5年时间,将我县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速生桉调整和更新改造,科学调整优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对已种植速生桉的更新改造。具体调整优化任务如下:

2022年完成3.5大埔镇3.5亩

2023年完成15大埔镇15亩

2024年完成978大埔镇958亩,沙埔镇20亩

2025年完成245大埔镇205亩,沙埔镇40亩

2026年完成212.5大埔镇172.5亩,沙埔镇40亩

列入更新改造范围未进行改造5650亩速生桉,将依法限制采伐。种植期间严格按照《条例》规定限制采伐,实施封育保护,严禁开展对水源水体产生污染的经营活动。

五、更新改造的措施

为科学调整优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按照“一乡镇一对策一方案”进行整改。各有关乡镇根据本辖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资源现状,不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林木年龄以小班为单位,编制本乡镇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种植速生桉的更新改造方案,明确改造技术措施、主要树种面积规模和比例,分解落实各年度更新改造任务。按照适地适树原则,积极引导种植生产周期长、利于水源保护的健康森林,鼓励营造各种混交林,提倡近自然状态经营,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森林质量,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修复,增强涵养水源能力。

(一)采伐速生桉后人工更新改造技术措施。

1.造林树种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并且没有生态隐患的乡土树种、珍贵树种。更新建议树种:栎类、楠木、荷木、樟树、红锥、格木、黑木相思、降香黄檀、马占相思、望天树、灰木莲、米老排、竹子等涵养水源强的树种。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景观林。

2.造林模式鼓励采用有利于涵养水源的乡土树种混交林、珍贵树种混交林或乡土与珍贵树种混交林(混交比例为每个树种种植株数分别达到30%以上)为主,提倡近自然状态经营模式,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森林质量,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修复,增强涵养水源能力。

3.造林经营管理。

1)造林活动禁止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2)清理林地尽量保留林地上有培育价值的自然生长的林木,要求保留水面或沟谷以上20米范围内的原生植被。整地尽量避免破坏植被,缩短林地裸露时间,保护林下枯落物和采伐剩余物。

3)抚育铲草禁止采用全铲、全垦、药物喷杀方式进行,宜采用割草除草方式,保留种植穴周边的灌木,将垦除的杂草灌木覆盖在种植穴周边,起到保土、保湿作用,减轻水土流失。

(二)现有林木采伐经营管理措施。

1.将《条例》实施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速生桉用材林列入重点改造范围,已到采伐年限的地块先改、凡采伐的地块必改。没有到主伐年限的林分允许培育到主伐年龄再进行更新改造。对列入更新改造范围未进行改造速生桉林木,将依法限制采伐。各有关乡镇要加强对林木采伐管理及更新情况的跟踪指导,督促业主按照《条例》依法改造,不得继续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更新改造后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保持不变。更新改造后的商品林,可以根据群众意愿和有关规定,逐步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基本农田种植的速生桉,采伐后不得再造林,并将该地进行还田复耕。

3.在地表水保护区以内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县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或者更换轮伐期十年以上的树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根据法律法规按种植面积对单位、个人处相应罚款。违反《条例》规定,在地表水保护区以内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4.对更新改种后的一级保护区区域进行全封山育林,除改造需要采伐林木外,严禁在林地再进行抚育除草和其他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的行为。

5.禁止在地表水保护区范围内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毒农药,滥用化肥、农药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水体的化学物品,保护水源涵养林,努力构建良好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生态环境。

、职能分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组织和督促指导各乡镇按要求实施饮用水水源水库保护区林地上速生桉更新改造工作,跟踪检查和汇总统计工作进度;做好林木采伐、备耕、更新改种造林等技术指导;协助各项验收工作的开展;抓好造林种苗供求的科学引导,为造林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

县水利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编制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收集汇总乡镇民众对初步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成果意见书,协助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速生桉调整改造规划和更新改造工作。

柳城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县级人民政府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分析、研判规划区饮用水源保护风险并提出具体保护措施。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管理工作。做好水源保护区边界牌及标识牌的设立;负责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负责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长效管理制度。协助指导各乡镇做好本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速生桉改造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毒农药或者滥用化肥滥的监管;指导并鼓励林农增施有机肥,减少农药、肥料施用量,保护水质;协助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速生桉调整改造规划和更新改造工作。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规划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林木基本情况(包括林木所有权人、树种、面积、种植年份)进行调查,2021年12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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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222007629223K/2021-160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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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29日
标  题:
柳城政规〔2021〕12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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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政规〔2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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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政规〔2021〕12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1-10-29 18:40    |  作者: 大贝

城 县

人民政府文件

柳城政规〔2021〕12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乡镇、华侨管理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城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1102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城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营造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实施金山银山工程的意见》(桂政办发〔2017〕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关于推进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改造工作的通知》(桂林营发〔2017〕30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21〕7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维护饮水安全,切实改善和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结合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实际,依法对柳城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进行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与生物多样性原则,动员和引导林农等造林业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林地上改种珍贵树种和优良乡土树种,着力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森林质量,切实增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修复和涵养水源功能。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改造。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从实际出发,稳妥推进。既要依法依规改善和保护生态,又要兼顾广大群众的利益、有利于改善民生。防止“一刀切”、简单化,避免出现造林绿化工作大起大落。

(二)坚持政策引导,农民主体。要用好国家造林投资,落实支持政策,调动各方面参与水源保护区树种更新改造的积极性。要通过宣传教育,引导林农改变林木经营方式,逐步改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的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鼓励种植珍贵树种,营造混交林,推动造林树种多样化。

(三)坚持示范带动,循序渐进。要把握工作节奏,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重点抓好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树种更新改造工作,优先更新改造已到采伐年限的林分。同时注重树种改造示范林建设,以点带面。

三、组织领导机构

为加强更新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立柳城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长:  季  常务副县长

    长:陈彦阳  县政府办公室四级主任科员  

刘元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局长

冯庆华  柳城生态环境局局长

韦江波水利局 局长

  县农业农村局 局长

     员:贲剑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林业局局长

兰运龙县水利局局长

覃海波  柳城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梁洪柳  县农业农村局 副局长

朱卫国  县公安局副局长

蒙再权发展改革副局长

冯敏芳  县财政局副局长   

姚运德  县司法局副局长

       张华登  大埔镇镇长

        蒋茜茜  龙头镇镇长

        韦志刚沙埔镇镇长

       莫海强凤山镇镇长

      吴卫华东泉镇

       全建业寨隆镇镇长

      陈惠泉马山镇镇长

       王立平冲脉镇镇长

        王晓锋六塘镇镇长

        陆柳燕  太平镇

      陈家向  社冲乡乡长

       吴夏宁古砦仫佬族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电话:7619993,邮箱lcxlyjlzb@163.com),办公室主任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县水利局、柳城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相关业务股室人员组成,具体负责速生桉更新改造的组织、协调、推进和督查检查等日常工作。

各有关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树种结构更新改造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速生桉更新改造工作。

四、调整和更新改造对象和工作任务

根据各乡镇和单位摸底数据,全县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面积7104亩,其中一级保护区983亩,二级保护区6121亩,分别分布在大埔镇873亩,沙埔镇3370亩,太平镇 2792亩,凉水山林场69亩。因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未划定,待后期划定后再按照本方案开展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增加或范围有调整的,改造目标任务以保护区调整后的面积为准。鼓励群众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速生桉用材林也进行更新改造。

此次纳入更新改造速生桉面积共计1454亩,均为商品林,林地经营权属为集体和个人所有计划利用5年时间,将我县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速生桉调整和更新改造,科学调整优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对已种植速生桉的更新改造。具体调整优化任务如下:

2022年完成3.5大埔镇3.5亩

2023年完成15大埔镇15亩

2024年完成978大埔镇958亩,沙埔镇20亩

2025年完成245大埔镇205亩,沙埔镇40亩

2026年完成212.5大埔镇172.5亩,沙埔镇40亩

列入更新改造范围未进行改造5650亩速生桉,将依法限制采伐。种植期间严格按照《条例》规定限制采伐,实施封育保护,严禁开展对水源水体产生污染的经营活动。

五、更新改造的措施

为科学调整优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按照“一乡镇一对策一方案”进行整改。各有关乡镇根据本辖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资源现状,不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林木年龄以小班为单位,编制本乡镇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种植速生桉的更新改造方案,明确改造技术措施、主要树种面积规模和比例,分解落实各年度更新改造任务。按照适地适树原则,积极引导种植生产周期长、利于水源保护的健康森林,鼓励营造各种混交林,提倡近自然状态经营,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森林质量,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修复,增强涵养水源能力。

(一)采伐速生桉后人工更新改造技术措施。

1.造林树种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并且没有生态隐患的乡土树种、珍贵树种。更新建议树种:栎类、楠木、荷木、樟树、红锥、格木、黑木相思、降香黄檀、马占相思、望天树、灰木莲、米老排、竹子等涵养水源强的树种。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景观林。

2.造林模式鼓励采用有利于涵养水源的乡土树种混交林、珍贵树种混交林或乡土与珍贵树种混交林(混交比例为每个树种种植株数分别达到30%以上)为主,提倡近自然状态经营模式,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森林质量,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修复,增强涵养水源能力。

3.造林经营管理。

1)造林活动禁止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2)清理林地尽量保留林地上有培育价值的自然生长的林木,要求保留水面或沟谷以上20米范围内的原生植被。整地尽量避免破坏植被,缩短林地裸露时间,保护林下枯落物和采伐剩余物。

3)抚育铲草禁止采用全铲、全垦、药物喷杀方式进行,宜采用割草除草方式,保留种植穴周边的灌木,将垦除的杂草灌木覆盖在种植穴周边,起到保土、保湿作用,减轻水土流失。

(二)现有林木采伐经营管理措施。

1.将《条例》实施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速生桉用材林列入重点改造范围,已到采伐年限的地块先改、凡采伐的地块必改。没有到主伐年限的林分允许培育到主伐年龄再进行更新改造。对列入更新改造范围未进行改造速生桉林木,将依法限制采伐。各有关乡镇要加强对林木采伐管理及更新情况的跟踪指导,督促业主按照《条例》依法改造,不得继续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更新改造后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保持不变。更新改造后的商品林,可以根据群众意愿和有关规定,逐步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基本农田种植的速生桉,采伐后不得再造林,并将该地进行还田复耕。

3.在地表水保护区以内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县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或者更换轮伐期十年以上的树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根据法律法规按种植面积对单位、个人处相应罚款。违反《条例》规定,在地表水保护区以内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4.对更新改种后的一级保护区区域进行全封山育林,除改造需要采伐林木外,严禁在林地再进行抚育除草和其他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的行为。

5.禁止在地表水保护区范围内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毒农药,滥用化肥、农药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水体的化学物品,保护水源涵养林,努力构建良好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生态环境。

、职能分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组织和督促指导各乡镇按要求实施饮用水水源水库保护区林地上速生桉更新改造工作,跟踪检查和汇总统计工作进度;做好林木采伐、备耕、更新改种造林等技术指导;协助各项验收工作的开展;抓好造林种苗供求的科学引导,为造林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

县水利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编制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收集汇总乡镇民众对初步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成果意见书,协助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速生桉调整改造规划和更新改造工作。

柳城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县级人民政府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分析、研判规划区饮用水源保护风险并提出具体保护措施。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管理工作。做好水源保护区边界牌及标识牌的设立;负责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负责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长效管理制度。协助指导各乡镇做好本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速生桉改造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毒农药或者滥用化肥滥的监管;指导并鼓励林农增施有机肥,减少农药、肥料施用量,保护水质;协助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速生桉调整改造规划和更新改造工作。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规划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林木基本情况(包括林木所有权人、树种、面积、种植年份)进行调查,2021年12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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