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柳城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0-29

    一、编制背景

20175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称《条例》)颁布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严禁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经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出树种更新改造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0205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按照自治区立法条例要求,法规规定的配套办法应当法规实施一年内出台,距今《条例》实施已3年了,配套办法仍未出台,要抓紧出台饮用水水源保护补偿办法,加快饮用水水源地树种更新改造整治工作。

为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营造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实施金山银山工程的意见》(桂政办发〔2017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推进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改造工作的通知》(桂林营发〔201730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21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维护饮水安全,切实改善和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结合我实际情况,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柳城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营造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实施金山银山工程的意见》(桂政办发201729

(四)《关于推进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改造工作的通知》(桂林营发201730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级以上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217号)。

、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组织领导机构、调整更新改造对象和工作任务、更新改造的措施、职能分工、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八个部分。

(一)工作目标

根据我县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种植桉树情况,结合林业生产实际,计划用5年时间(2022-2026年),力争完成我县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已种植桉树用材林的更新改造工作。全县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面积7104亩,其中一级保护区983亩,二级保护区6121,分别分布在大埔镇873亩,沙埔镇3370亩,太平镇 2792亩,凉水山林场69亩。计划更新改造面积合计1454亩:

(一)2022年完成3.5亩(大埔镇3.5亩);

(二)2023年完成15亩(大埔镇15亩);

(三)2024年完成978亩(大埔镇958亩,沙埔镇20亩);

(四)2025年完成245亩(大埔镇205亩,沙埔镇40亩);

(五)2026年完成212.5亩(大埔镇172.5亩,沙埔镇40亩);

对列入更新改造范围未进行改造的5650亩速生桉,将依法限制采伐。种植期间严格按照《条例》规定限制采伐,实施封育保护,严禁开展对水源水体产生污染的经营活动。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有调整的,改造目标任务以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面积为准。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1. 科学制定方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生态环境、水利、财政等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更新改造方案,明确改造范围、任务、技术和措施,落实年度更新改造任务,经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计划逐年实施。

2. 强化采伐管理。将《条例》实施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桉树用材林列入重点改造范围,已到采伐年限的地块先改、凡采伐的地块必改。没有到主伐年限的林分允许培育到主伐年龄再进行更新改造。对列入更新改造范围未进行改造的桉树林木,将依法限制采伐。各有关乡镇加强对林木采伐管理及更新情况的跟踪指导,督促业主按照《条例》依法改造,不得继续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更新改造后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保持不变。更新改造后的商品林,可以根据群众意愿和有关规定,逐步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

3. 实施更新改造。根据商品林和公益林分别采取相应的改造措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公益林改造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公益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商品林改造措施有三种方式:

1)皆伐后重新造林。将纳入更新改造范围内的桉树全部采伐,重新造林,提倡营造两种树种以上的混交林。

2)改培混交林。通过择伐、间伐降低林分密度,再补植套种乡土珍贵树种,将需要更新改造的林分培育为异龄混交林。

3)实行封育保护。对于已纳入更新改造范围暂未实施更新改造的现有桉树种植地块,按照《条例》规定限制采伐,实施封育保护,严禁开展对水源水体产生污染的经营活动。

(三)扶持政策

对于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实施树种更新改造的个人和集体,且将原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改造成其他水源涵养能力更强的树种或混交林,按照1000/亩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亩,县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亩。按照先造后补的原则,经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不进行更新改造,实行封育保护改造方式的不享受补助政策。


《柳城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1-10-29 19:00    |  作者:

    一、编制背景

20175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称《条例》)颁布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严禁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经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出树种更新改造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0205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按照自治区立法条例要求,法规规定的配套办法应当法规实施一年内出台,距今《条例》实施已3年了,配套办法仍未出台,要抓紧出台饮用水水源保护补偿办法,加快饮用水水源地树种更新改造整治工作。

为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营造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实施金山银山工程的意见》(桂政办发〔2017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推进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改造工作的通知》(桂林营发〔201730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21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工作,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维护饮水安全,切实改善和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结合我实际情况,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柳城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营造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实施金山银山工程的意见》(桂政办发201729

(四)《关于推进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改造工作的通知》(桂林营发201730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级以上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217号)。

、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组织领导机构、调整更新改造对象和工作任务、更新改造的措施、职能分工、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八个部分。

(一)工作目标

根据我县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种植桉树情况,结合林业生产实际,计划用5年时间(2022-2026年),力争完成我县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已种植桉树用材林的更新改造工作。全县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面积7104亩,其中一级保护区983亩,二级保护区6121,分别分布在大埔镇873亩,沙埔镇3370亩,太平镇 2792亩,凉水山林场69亩。计划更新改造面积合计1454亩:

(一)2022年完成3.5亩(大埔镇3.5亩);

(二)2023年完成15亩(大埔镇15亩);

(三)2024年完成978亩(大埔镇958亩,沙埔镇20亩);

(四)2025年完成245亩(大埔镇205亩,沙埔镇40亩);

(五)2026年完成212.5亩(大埔镇172.5亩,沙埔镇40亩);

对列入更新改造范围未进行改造的5650亩速生桉,将依法限制采伐。种植期间严格按照《条例》规定限制采伐,实施封育保护,严禁开展对水源水体产生污染的经营活动。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有调整的,改造目标任务以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面积为准。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1. 科学制定方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生态环境、水利、财政等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更新改造方案,明确改造范围、任务、技术和措施,落实年度更新改造任务,经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计划逐年实施。

2. 强化采伐管理。将《条例》实施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桉树用材林列入重点改造范围,已到采伐年限的地块先改、凡采伐的地块必改。没有到主伐年限的林分允许培育到主伐年龄再进行更新改造。对列入更新改造范围未进行改造的桉树林木,将依法限制采伐。各有关乡镇加强对林木采伐管理及更新情况的跟踪指导,督促业主按照《条例》依法改造,不得继续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更新改造后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保持不变。更新改造后的商品林,可以根据群众意愿和有关规定,逐步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

3. 实施更新改造。根据商品林和公益林分别采取相应的改造措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公益林改造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公益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商品林改造措施有三种方式:

1)皆伐后重新造林。将纳入更新改造范围内的桉树全部采伐,重新造林,提倡营造两种树种以上的混交林。

2)改培混交林。通过择伐、间伐降低林分密度,再补植套种乡土珍贵树种,将需要更新改造的林分培育为异龄混交林。

3)实行封育保护。对于已纳入更新改造范围暂未实施更新改造的现有桉树种植地块,按照《条例》规定限制采伐,实施封育保护,严禁开展对水源水体产生污染的经营活动。

(三)扶持政策

对于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实施树种更新改造的个人和集体,且将原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改造成其他水源涵养能力更强的树种或混交林,按照1000/亩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亩,县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亩。按照先造后补的原则,经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不进行更新改造,实行封育保护改造方式的不享受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