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柳城政规〔2024〕2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推动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5-30


柳城政规〔2024〕2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柳城县推动再生资源产业发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柳城县推动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柳城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城县推动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78号)精神,推动我县再生资源产业绿色健康稳定发展,努力实现我县工业经济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目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设立再生资源产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重点支持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循环使用的企业做大做强,持续推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

(三)再生资源产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来源:由柳城县财政统筹,并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

(四)遇国家或自治区出台新的产业政策,或者产业发展出现新的形势后,可根据新的政策实际和新的市场形势,适时调整本实施细则。

二、奖励对象

在柳城县辖区内再生资源生产行业规范企业,即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加工、销售的全产业链企业。

三、奖励标准

(一)企业月回收、加工、销售再生资源产品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税)的,按每回收、加工、销售再生资源产品销售额1000万元(不含税)奖励38万元,不足1000万元部分按照比率折算;

(二)企业月回收、加工、销售再生资源产品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10000万元(不含税)的,每回收、加工、销售再生资源产品销售额1000万元(不含税)奖励38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奖励0.2万元,不足1000万元部分按照比率折算;

(三)企业月回收、加工、销售再生资源产品销售收入达10000万元-20000万元(不含税)的,每回收、加工、销售再生资源产品销售额1000万元(不含税)奖励38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奖励0.5万元,不足1000万元部分按照比率折算;

(四)企业月回收、加工、销售再生资源产品销售收入达20000万元(不含税)以上的,每回收、加工、销售再生资源产品销售额1000万元(不含税)奖励38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奖励1万元,不足1000万元部分按照比率折算。

四、申报流程

(一)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奖励资金每月申报一次,首次申报企业需进行申报资格审查(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二)每月15日前,企业填报《柳城县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并将上月回收、加工、销售再生资源产品销售收入等相关材料交由县科技工贸信息化局审核;

县科技工贸信息化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材料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征询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意见后,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奖励初步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县财政局下达资金预算额度,县科技工贸信息化局办理资金审核和拨付手续。

五、附则

(一)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二)享受奖励政策的企业必须依法诚信经营,按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会计业务要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经营情况,并做到及时足额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收,没有偷、逃税行为,如有偷、逃税行为或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取消该企业享受奖励政策,并追回相应的奖励资金。

(三)本细则由县科技工贸信息化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方案实施后,如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新出台政策和规定,则按新政策进行调整。

附件:柳城县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

柳城县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法人

联系电话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开户银行

账号

企业上月回收、加工、销售再生资源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不含税)

            万元

本次申报奖励金额

               万元

有关情况说明

本企业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完全属实。如有不实或其他任一不符合的情形,本企业愿意退回已申领的奖励资金,并承担相应损失及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签字):               企业盖章:               

                                      

县科技工贸信息化局初步审核意见

县市场监管局意见

县财政局意见

注:1.本月销售收入总额、申报奖励金额数据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2.申报企业需提供当月销售证明材料。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30日印发

1


索  引  号:
11450222007629223K/2024-13745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30日
标  题:
柳城政规〔2024〕2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推动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城政规〔2024〕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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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政规〔2024〕2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推动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24-05-30 22:50    |  作者: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柳城政规〔2024〕2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柳城县推动再生资源产业发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柳城县推动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柳城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城县推动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78号)精神,推动我县再生资源产业绿色健康稳定发展,努力实现我县工业经济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目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设立再生资源产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重点支持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循环使用的企业做大做强,持续推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

(三)再生资源产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来源:由柳城县财政统筹,并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

(四)遇国家或自治区出台新的产业政策,或者产业发展出现新的形势后,可根据新的政策实际和新的市场形势,适时调整本实施细则。

二、奖励对象

在柳城县辖区内再生资源生产行业规范企业,即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加工、销售的全产业链企业。

三、奖励标准

(一)企业月回收、加工、销售再生资源产品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税)的,按每回收、加工、销售再生资源产品销售额1000万元(不含税)奖励38万元,不足1000万元部分按照比率折算;

(二)企业月回收、加工、销售再生资源产品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10000万元(不含税)的,每回收、加工、销售再生资源产品销售额1000万元(不含税)奖励38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奖励0.2万元,不足1000万元部分按照比率折算;

(三)企业月回收、加工、销售再生资源产品销售收入达10000万元-20000万元(不含税)的,每回收、加工、销售再生资源产品销售额1000万元(不含税)奖励38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奖励0.5万元,不足1000万元部分按照比率折算;

(四)企业月回收、加工、销售再生资源产品销售收入达20000万元(不含税)以上的,每回收、加工、销售再生资源产品销售额1000万元(不含税)奖励38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奖励1万元,不足1000万元部分按照比率折算。

四、申报流程

(一)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奖励资金每月申报一次,首次申报企业需进行申报资格审查(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二)每月15日前,企业填报《柳城县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并将上月回收、加工、销售再生资源产品销售收入等相关材料交由县科技工贸信息化局审核;

县科技工贸信息化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材料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征询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意见后,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奖励初步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县财政局下达资金预算额度,县科技工贸信息化局办理资金审核和拨付手续。

五、附则

(一)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二)享受奖励政策的企业必须依法诚信经营,按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会计业务要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经营情况,并做到及时足额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收,没有偷、逃税行为,如有偷、逃税行为或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取消该企业享受奖励政策,并追回相应的奖励资金。

(三)本细则由县科技工贸信息化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方案实施后,如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新出台政策和规定,则按新政策进行调整。

附件:柳城县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

柳城县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法人

联系电话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开户银行

账号

企业上月回收、加工、销售再生资源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不含税)

            万元

本次申报奖励金额

               万元

有关情况说明

本企业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完全属实。如有不实或其他任一不符合的情形,本企业愿意退回已申领的奖励资金,并承担相应损失及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签字):               企业盖章:               

                                      

县科技工贸信息化局初步审核意见

县市场监管局意见

县财政局意见

注:1.本月销售收入总额、申报奖励金额数据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2.申报企业需提供当月销售证明材料。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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