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柳城政规〔2024〕2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推动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
来源: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5-30

《柳城县推动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实施

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78号)精神,推动我县再生资源产业绿色健康稳定发展,努力实现我县工业经济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目标,助推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柳城县实际,制定《柳城县推动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和依据

钢铁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是建设现代化强国的 重要支撑,是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领域。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78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态环境部关于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6 号)等精神,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等高质量发展道路,推动柳城县钢铁产业绿色协同发展,为全县工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的纲领性文件。《细则》主要依据《柳州市推动钢铁产业绿色协同发展实施方案》(柳政发〔2022〕35号)制定。

二、《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为5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说明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意义及推动产业发展方式。

第二部分:奖励对象,明确了此次奖励的范围。

第三部分:奖励标准,围绕企业回收、加工、销售再生资源产品销售收入进行四个等级的划分进行扶持奖励,明确奖励条件、奖励金额等。

第四部分:申报流程,按照申报方式、材料审核、审批、资金拨付三个流程进行。

第五部分:附则,规定该实施细则的有效时间、享受政策的企业应当遵守的规则及方案的解释及调整等内容。

三、重点需要解读的内容

《细则》提出的奖励情形作简要说明如下:

(一)企业月回收、加工、销售再生资源产品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税)的,按每回收、加工、销售再生资源产品销售额1000万元(不含税)奖励38万元,不足1000万元部分按照比率折算;

(二)企业月回收、加工、销售再生资源产品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10000万元(不含税)的,在第一项的基础上增加奖励0.2万元,不足1000万元部分按照比率折算;

(三)企业月回收、加工、销售再生资源产品销售收入达10000万元-20000万元(不含税)的,在第一项的基础上增加奖励0.5万元,不足1000万元部分按照比率折算;

(四)企业月回收、加工、销售再生资源产品销售收入达20000万元(不含税)以上的,在第一项的基础上增加奖励1万元,不足1000万元部分按照比率折算。

四、《细则》的创新亮点

(一)《细则》奖励范围广而全。对于销售收入达标的企业,其余当月的销售额全都纳入奖励范围。

(二)《细则》申报流程谨慎。对于奖励资金的申报,不是由一个部门把控,而是多部门进行审核,确保财政资金有效支出。


柳城政规〔2024〕2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推动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

来源: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24-05-30 23:55    |  作者: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柳城县推动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实施

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78号)精神,推动我县再生资源产业绿色健康稳定发展,努力实现我县工业经济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目标,助推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柳城县实际,制定《柳城县推动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和依据

钢铁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是建设现代化强国的 重要支撑,是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领域。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78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态环境部关于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6 号)等精神,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等高质量发展道路,推动柳城县钢铁产业绿色协同发展,为全县工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的纲领性文件。《细则》主要依据《柳州市推动钢铁产业绿色协同发展实施方案》(柳政发〔2022〕35号)制定。

二、《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为5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说明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意义及推动产业发展方式。

第二部分:奖励对象,明确了此次奖励的范围。

第三部分:奖励标准,围绕企业回收、加工、销售再生资源产品销售收入进行四个等级的划分进行扶持奖励,明确奖励条件、奖励金额等。

第四部分:申报流程,按照申报方式、材料审核、审批、资金拨付三个流程进行。

第五部分:附则,规定该实施细则的有效时间、享受政策的企业应当遵守的规则及方案的解释及调整等内容。

三、重点需要解读的内容

《细则》提出的奖励情形作简要说明如下:

(一)企业月回收、加工、销售再生资源产品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税)的,按每回收、加工、销售再生资源产品销售额1000万元(不含税)奖励38万元,不足1000万元部分按照比率折算;

(二)企业月回收、加工、销售再生资源产品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10000万元(不含税)的,在第一项的基础上增加奖励0.2万元,不足1000万元部分按照比率折算;

(三)企业月回收、加工、销售再生资源产品销售收入达10000万元-20000万元(不含税)的,在第一项的基础上增加奖励0.5万元,不足1000万元部分按照比率折算;

(四)企业月回收、加工、销售再生资源产品销售收入达20000万元(不含税)以上的,在第一项的基础上增加奖励1万元,不足1000万元部分按照比率折算。

四、《细则》的创新亮点

(一)《细则》奖励范围广而全。对于销售收入达标的企业,其余当月的销售额全都纳入奖励范围。

(二)《细则》申报流程谨慎。对于奖励资金的申报,不是由一个部门把控,而是多部门进行审核,确保财政资金有效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