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柳城政规〔2021〕16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2-17


城 县

人民政府文件

柳城政规〔202116

城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城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柳城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112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城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依法查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我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广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处非发〔2017〕1号)《柳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柳政规〔2020〕38号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将社区网格员等非公职人员纳入奖励对象范围,鼓励社区网格员积极参与线索举报。本办法适用于举报人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对本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四条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地方金融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柳城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办)负责本级奖励资金的审核与发放,各乡镇人民政府(或承担此项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举报线索的受理、审核以及提出举报奖励申请。并报市处非办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或承担此项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本辖区举报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接待举报的时间和地点或其他接受举报的方式等。

本级举报途径:

(一)拨打电0772—7612202举报;

(二)通过电子邮lcjrb0608@163.com举报;

(三)就近到案件所在辖区公安部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四)通过信件邮寄举报材料。地址:柳城县大埔镇白阳中路2号城县财政局金融股处非办(收),邮编:545200

第二章  奖励对象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

(二)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的其他人举报的;

(三)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举报的;

(四)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五)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

(六)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七)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奖励的。

第七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以最先收到的举报材料对应的举报人认定为奖励对象。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区域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给予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由主要受理举报事实地给予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内容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综合评定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对侦破案件发挥重大作用。

二级: 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对侦破案件发挥较大作用。

三级: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基本相符,对侦破案件发挥一定作用。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情节、性质、涉案金额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四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三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可视情况给予500—1000元奖励。

(四)对提供非法集资类违法违规广告图片或详细信息,经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辖区公安部门联合查证,并经辖区处非办审核确认为违法违规广告的,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每起举报件的奖励人数不超3人(含3人)。此项奖励可与前三项同时享受。

第十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全国、全区或全市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在案件司法终审判决生效后,除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外,处非办可会同财政部门视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适当加奖,对于获得自治区奖励的处非办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资金及非法集资类违法违规广告的奖励资金由县级承担。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处非办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在5个工作日内转辖区行业主(监)管部门或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若受理单位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到县处非办,由县处非办协调有关部门办理。

收到转办线索或接到直接举报线索的受理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属于非法集资类违法违规广告线索的,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应联合辖区公安部门核查。

受理单位应在线索查证属实后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处理情况告知处非办。

第十三条奖励举报人员,一般应当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进行,处非办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受理单位查证属实,司法终审判决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奖励资金。第九条第(四)项的奖励,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或承担此项工作的职能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处非办按季度汇总后统一代发至举报人银行账号内。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五条处非办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联合本级公安、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应在作出奖励决定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举报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对象。

第十九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由处非办等举报奖励单位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问题由处非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非法集资举报受理登记表

      2.关于移送非法集资线索的函

      3.举报人奖励申请告知书

      4.举报人奖励申请表

      5.授权委托书

      6.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审批表

      7.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

      8.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资金发放凭证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17日印发

索  引  号:
11450222007629223K/2021-161097
主题分类:
发文单位: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17日
标  题:
柳城政规〔2021〕16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城政规〔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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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政规〔2021〕16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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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政规〔202116

城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城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柳城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112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城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依法查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我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广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处非发〔2017〕1号)《柳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柳政规〔2020〕38号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将社区网格员等非公职人员纳入奖励对象范围,鼓励社区网格员积极参与线索举报。本办法适用于举报人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对本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四条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地方金融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柳城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办)负责本级奖励资金的审核与发放,各乡镇人民政府(或承担此项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举报线索的受理、审核以及提出举报奖励申请。并报市处非办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或承担此项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本辖区举报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接待举报的时间和地点或其他接受举报的方式等。

本级举报途径:

(一)拨打电0772—7612202举报;

(二)通过电子邮lcjrb0608@163.com举报;

(三)就近到案件所在辖区公安部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四)通过信件邮寄举报材料。地址:柳城县大埔镇白阳中路2号城县财政局金融股处非办(收),邮编:545200

第二章  奖励对象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

(二)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的其他人举报的;

(三)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举报的;

(四)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五)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

(六)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七)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奖励的。

第七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以最先收到的举报材料对应的举报人认定为奖励对象。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区域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给予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由主要受理举报事实地给予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内容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综合评定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对侦破案件发挥重大作用。

二级: 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对侦破案件发挥较大作用。

三级: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基本相符,对侦破案件发挥一定作用。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情节、性质、涉案金额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四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三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可视情况给予500—1000元奖励。

(四)对提供非法集资类违法违规广告图片或详细信息,经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辖区公安部门联合查证,并经辖区处非办审核确认为违法违规广告的,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每起举报件的奖励人数不超3人(含3人)。此项奖励可与前三项同时享受。

第十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全国、全区或全市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在案件司法终审判决生效后,除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外,处非办可会同财政部门视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适当加奖,对于获得自治区奖励的处非办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资金及非法集资类违法违规广告的奖励资金由县级承担。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处非办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在5个工作日内转辖区行业主(监)管部门或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若受理单位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到县处非办,由县处非办协调有关部门办理。

收到转办线索或接到直接举报线索的受理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属于非法集资类违法违规广告线索的,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应联合辖区公安部门核查。

受理单位应在线索查证属实后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处理情况告知处非办。

第十三条奖励举报人员,一般应当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进行,处非办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受理单位查证属实,司法终审判决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奖励资金。第九条第(四)项的奖励,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或承担此项工作的职能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处非办按季度汇总后统一代发至举报人银行账号内。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五条处非办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联合本级公安、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应在作出奖励决定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举报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对象。

第十九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由处非办等举报奖励单位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问题由处非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非法集资举报受理登记表

      2.关于移送非法集资线索的函

      3.举报人奖励申请告知书

      4.举报人奖励申请表

      5.授权委托书

      6.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审批表

      7.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

      8.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资金发放凭证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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