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 城 县
人民政府文件
柳城政规〔2020〕15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露天禁烧区域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柳州市秸秆禁烧管控及综合利用工作方案》(柳政规〔2019〕65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露天禁烧区域的通告》(柳政规〔2019〕66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划定柳城县秸秆露天禁烧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
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包括甘蔗、水稻、玉米、木薯、香蕉、油菜、桑枝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以及树枝叶、枯草等农林废弃物。
二、秸秆露天禁烧区域及限烧区域划定范围
(一)禁烧区域。
1.大埔镇:城南社区、城北社区、洛崖社区,六休、里明、中回、正殿、靖西、木桐、洛古、南村、洛崖、中寨、乐寨、三塘等12个行政村,柳城县凉水山林场和河西工业园区。
2.太平镇:上火、长岭、黄宜、近潭、杨梅、板贡等6个行政村。
3.沙埔镇:长隆、大安、沙埔等3个行政村。
4.东泉镇:雷塘、前屯、碑塘、大樟、永安、对河、高田、尖石、螺田、走马、中段、西安、凉亭、黄塘等14个行政村,柳城华侨农场。
5.凤山镇:头塘、二塘、旧县、对河等4个行政村。
6.路网禁烧区域:柳城县境内不在上述划定区域内的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两侧各2公里,国、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范围的区域。
上述行政区划或地名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为准。
(二)限烧区。
禁烧区以外的所有区域为限烧区。
三、禁烧区与限烧区管控要求
(一)禁烧区管控要求执行最严厉的强制性禁烧政策,在任何时间段该区域都不允许进行秸秆露天焚烧。
(二)限烧区管控要求
1.符合以下环境条件之一的情况,限烧区内可根据规定有序进行秸秆焚烧:
(1)风速条件合适(大于2级,且小于5级),且空气质量较好(空气质量为优或者良)。
(2)未来一天有冷空气或未来8小时后有降雨的大气有利扩散条件。
(3)受强冷空气影响的当日或第二天(日降温幅度在6℃以上)。
(4)柳城生态环境和县气象部门确定的有利于秸秆焚烧烟气扩散和清除的天气。
2.分区域分时段进行露天焚烧:
(1)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进行有序焚烧,防止大面积集中焚烧带来区域大气污染。
(2)秸秆焚烧时段应根据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条件研究确定。一般选择在上午10点到下午3点之间大气边界层较高(500米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焚烧,不在大气边界层较低的清晨、傍晚及夜间焚烧。
(3)在柳州市启动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烧区全面禁止露天秸秆焚烧。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秸秆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由县城管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各乡镇(华侨管理区)负责本辖区内秸秆焚烧管控工作及污染天气时段秸秆焚烧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柳城生态环境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工贸信息化局、财政局、公安局、糖业发展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城管执法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华侨管理区)等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管控,共同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六、本通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华侨管理区)具体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2020年12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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