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柳城政规〔2024〕3号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和区域的通告
来源: 柳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11-06


柳城政规〔2024〕3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和区域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和区域的通告》(柳城政规〔2021〕2号)规定的柳城县大埔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将柳城县大埔镇在建白阳东路(往中回村方向)—稻香路(山边)—枫林路(柳城县中医院城东新院旁)—河东大道(柳城体育公园旁)封闭区域调整在柳城县大埔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现就我县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区域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

(一)禁止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和区域的通告》(柳城政规〔2021〕2号)同时废止。

(二)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区域

从三柳高速柳城东收费站—正殿村南岸屯沿正殿沟—融江河(帝景湾)—融江河东岸(靖西村)—柳城糖厂—沿河至柳城监狱—沿河至新建绕城路(中回屯)—文昌中学与中回屯十字路口—城东大厦路口—新中医院后山—沿山边—大埔镇枫木村路口—柳城东收费站闭合区域范围内(详见附件图)。

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全年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10,大埔派出所电话:0772-7612212。

附件:柳城县大埔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6日印发


索  引  号:
11450222007629223K/2024-27253
主题分类:
发文单位:
柳城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06日
标  题:
柳城政规〔2024〕3号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和区域的通告
发文字号:
柳城政规〔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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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政规〔2024〕3号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和区域的通告

来源: 柳城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24-11-06 22:50    |  作者: 柳城县人民政府


柳城政规〔2024〕3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和区域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和区域的通告》(柳城政规〔2021〕2号)规定的柳城县大埔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将柳城县大埔镇在建白阳东路(往中回村方向)—稻香路(山边)—枫林路(柳城县中医院城东新院旁)—河东大道(柳城体育公园旁)封闭区域调整在柳城县大埔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现就我县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区域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

(一)禁止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和区域的通告》(柳城政规〔2021〕2号)同时废止。

(二)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区域

从三柳高速柳城东收费站—正殿村南岸屯沿正殿沟—融江河(帝景湾)—融江河东岸(靖西村)—柳城糖厂—沿河至柳城监狱—沿河至新建绕城路(中回屯)—文昌中学与中回屯十字路口—城东大厦路口—新中医院后山—沿山边—大埔镇枫木村路口—柳城东收费站闭合区域范围内(详见附件图)。

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全年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10,大埔派出所电话:0772-7612212。

附件:柳城县大埔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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