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2007629223K/2022-03905
- 主题分类:
- 发文单位:
-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年12月24日
- 标 题:
- 柳城政规〔2021〕17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农房建设规划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城政规〔2021〕17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12月24日
- 效力状态:
- 相关解读:
柳城政规〔2021〕17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农房建设规划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 城 县
人民政府文件
柳城政规〔2021〕17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柳城县农房建设规划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柳城县农房建设规划管控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城县农房建设规划管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房建设规划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改善农村环境,规范建设秩序,实现乡村振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城县城镇开发边界外(柳城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乡和村庄、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的集体土地上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等)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按照规划进行统筹安排。
(二)节约集约原则。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
(三)规范审批原则。严格规范审批管理,做到按规划、图集审批、挂牌施工、持证动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工建设。
(四)分级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县级转用”的分级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相应的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指导和推动农房设计图集编制、农房质量安全管控、建筑风貌管控、农村工匠培训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乡(镇)依法开展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违法占用宅基地查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指导和推动“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工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以及农房管控工作。乡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具体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申请受理、审核上报以及乡村房屋、公共设施、乡容村貌管控工作及村庄规划管理范畴内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三章 审批要求和程序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亲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的;
(二)村集体组织成员原有住房面积规模未到标准并承诺在住房标准面积规模范围内原址扩建住宅的;
(三)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四)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住房灭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原址翻建的;
(五)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新迁入户当地村集体,并已获得当地村集体划分宅地基的;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建房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或城乡规划管控要求的;
(二)已有住房,其住房用地面积或建筑规模已达到规定标准面积的,不得增加用地面积或建筑规模拆扩建;
(三)出租、出卖或其他形势转让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或将原住房改作他用,再申请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住房已列入政府规划改造范围或需拆迁安置,申请原宅基地拆建的;
(五)违法占地、违法建房、“一户多宅”等未处理结案的;
(六)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
(七)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建房审批流程:
(一)申请受理。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村民小组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小组组长签字后报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公示相关情况,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查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没有设村民小组的,直接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审查建设位置、是否占用农用地(尤其耕地)、是否符合规划管控要求等情况。审查通过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查不通过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农村宅基地申请和建房规划许可可实行一表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并联办理、同步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按农转用规定程序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
2.村民已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或不动产权证的,可持有效期内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或不动产权证、身份证、户口本、拟采用的农房建设标准图集或计划使用的房屋设计方案单独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三)批准公布。村民建房经批准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将该村民的建房审批情况、所建房屋的彩色效果图、建筑设计图挂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实行挂牌告示施工,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承诺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实地审查、论证和公示、补正材料、报送上级部门审批等特殊环节所需时间。
第四章 农房选址管控
第九条 已有“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农村新建房屋选址要严格按规划落实;
第十条 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农村新建房屋选址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在紧邻现有村庄范围内开展新建房屋选址,严禁在远离现有村庄范围的地区单独选址建房。
(二)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村周边的丘陵坡地或其他未利用地。
(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建设农房。严格控制占用非基本农田耕地建设农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选址不得位于公路、铁路建筑控制区或者河道、湖泊、水库等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堤防安全保护区:
1.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2.铁路两侧控制范围,从路基外侧起各后退50米以上。
3.河道两岸控制范围,有堤防(护岸)的,在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不允许建房。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感潮区、河口冲积扇、两岸堤防及护堤地。一、二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20至50米;三、四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15至30米;四级以下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8至15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按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岸线、治导线或者规划两岸堤防走线之间的行洪区域、堤基地和护堤地确定。无防洪规划的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行洪河床确定。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的相连地域30至50米划定为堤防安全保护区。
4.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堤防安全保护区不得建房。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坝首两端、下游坝脚及溢洪道两侧各50米至15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150米至300为保护范围。
5.渠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堤防安全保护区不得建房。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为管理范围;渠道经过山地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10米至30米为保护范围;渠道经过耕作区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3米至5米为保护范围。
(五)避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确无法避开的,应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评估后,存在地质灾害安全隐患的应在治理完成后动工建造。
(六)禁止在生态公益林等保护等级二级及以上林地上选址建房。
(七)选址位置注意不能影响周边户的日照、通行,必须满足建筑间距及消防控制的要求。
第十一条 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涉及交通、林业、地质灾害防治、水利或电力等用地的,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五章 农房规模管控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面积标准为:
(一)平原地区或者城市郊区,申请用地建房的每户住宅用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三)新增农房在符合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第十三条 村民建房按就低不就高、就严不就松原则进行批准,要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农房建筑面积和建筑层数进行管控。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农房建筑规模遵循下列原则:
(一)改建、扩建的,原建筑规模已达到或超过前述控制要求的,其批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不动产权或房产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
(二)允许超出误差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三)建筑外挑:建筑外挑须确保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不损害他人及公共利益,不占用他人地块及空间,不占用消防通道空间,不影响相邻建筑主要朝向通风日照采光,不破坏村庄整体景观风貌。
(五)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应严格控制在4层以内,建筑总高度不能超过14米,架空层超过2.2米的(含2.2米)按1层计算层次,建筑高度均以室外地坪(±0.00)标高起计。
第六章 农房风貌管控
第十四条 农房建设必须遵循“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避免修建造型单调呆板的豆腐块、火柴盒式建筑。
第十五条 村民建房应积极鼓励村民选用住建部门提供的农房建设标准图集进行建设,没有选择农房建设标准图集的建房户,应当委托具有房屋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或者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应与周边建筑及环境相协调,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对房屋设计方案负责。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按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确定的风貌进行建设,列入国家、省、市传统村落名录的传统村落的,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确定的风貌进行建设。
第十七条 新建农房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所采用的农房建设标准图集或计划使用的房屋设计方案,严格实施“带图报建”制度。
第十八条 村民建房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持有《柳城县村镇建筑工匠培训登记证》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全面落实“三到场”的要求。各乡镇在收到建房申请后,要及时组织乡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建房用地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乡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做好批后放线工作。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乡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到现场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期满未进行建设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期满未获批延期或者批准延期再次期满的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实施过程中,对方案布局、建设指标等有重大调整的,应及时申请变更或重新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村民建房建设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房屋竣工规划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图纸、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审批资料的要求,及时开展现场核实。核实合格的,在乡村建设规划核实意见表或在联合验收意见表中签署规划核实合格意见。核实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意见,告知要求整改的内容、理由及处理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在整改后,重新申请规划核实。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村民建房加强监管。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举报联动发现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勘验核实完毕,情况属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农房建设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遇到特殊困难无法完成的,应立即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专题部署,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力量强制拆除。
第二十五条 村民建房竣工规划核实确认通过后,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建房管理过程中所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加强农村建房档案管理,建立农房建设电子档案数据库。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审批台账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备案。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村民建房存在提供虚假审批材料的,一经发现,依法撤销审批,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村民建房管理工作人员在村民建房申请、审核、审批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