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柳城政规〔2021〕14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城县小型水库社会化管护办法的通知
来源: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1-23

城 县

人民政府文件

柳城政2021〕14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柳城县小型水库社会化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现将《柳城县小型水库社会化管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2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城县小型水库社会化管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本县小型水库管护模式改革,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新模式,健全常态化管护机制,确保水库安全长效运行,充分发挥其在防汛减灾、供水保障和农业灌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2021〕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城县小型水库的社会化管护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在水利部注册登记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其中小(1)型水库是指总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小(2)型水库是指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00万立方米)的水库。

第三条  小型水库管护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小型水库工程权属和管护主体。县人民政府是小型水库确权颁证的主体。我县19座小型水库权属所有人为柳城县乡镇水利管理站,相应承担该19座小型水库的主管部门单位职责;另外40座小型水库权属所有人为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其行政区域内权属的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单位职责。

  

第二章 管护模式及管理范围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小型水库运行管护的责任主体。为了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的作用,建立健全小型水库运行管护长效机制,积极借助社会力量,推行建立社会化、专业化运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管理模式: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小型水库管护模式: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社会企业作为全县59座小型水库管护主体,负责承担水库的日常运行管护(包括管护人员聘请及工资支付)和维修养护工作。

第五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包括库区岛屿),坝首两端、下游坝脚及溢洪道两侧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一百五十米至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管护模式的水库,其工程的所有权(产权)和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不变,归属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柳城县乡镇水利管理站,各相关镇人民政府对所属小型水库工程负行政管理责任人职责和技术责任人职责,对所属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防汛)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责任制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小(1)型水库安全管理(防汛)行政责任人由县领导担任,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属地管理行政责任人;小(2)型水库安全管理(防汛)行政责任人由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小型水库防汛技术责任人由水库管理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二层部门负责人担任,水库防汛巡查责任人由管护单位(社会企业)派驻的管护人员担任。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防汛)行政责任人、防汛技术责任人、防汛巡查责任人名单,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防汛)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九条  管护单位(社会企业)负责对水库进行专业化管理,履行巡查责任人职责,管护单位巡查责任人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当地气象预报和水雨情,熟知所管护水库范围内所存在的问题及管护标准,熟悉水库度汛预案,定期检查安全状况,制止人为影响管护范围安全行为的发生。

第十条  小型水库管护人员配置标准为:

小型水库管护人员统一由管护单位(社会企业)负责聘请,派驻各水库,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配置标准为每座水库2人(其中非汛期至少为1人,汛期至少为2人)。

  

第四章 责任主体、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是小型水库管护责任主体,负责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水库安全管理(防汛)工作,落实管护经费,按照要求划定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落实安全责任等。

第十二条  县水利局是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防汛)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指导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防汛)工作,依法开展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辖区内水库管护主体(社会企业)履行职责。负责做好区域内小型水库管理的宏观调控、防汛调度、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管理“三个责任人”、防汛“三个责任人”,履行防汛主体责任等。负责清理辖区内小型水库“四乱”问题并上报上级水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管辖的小型水库发包养殖的合同进行梳理,未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的合同予以废止或补充完善,租赁期满的水库水面经营权统一收回,交由水库管护单位(社会企业)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管护主体(社会企业)与小型水库管护责任主体(柳城县人民政府)签订管护协议,负责全县59座小型水库的日常管护工作,负责落实水库管护人员(包括人员管理、劳务经费支付)和实施水库日常维修养护。负责全县59座小型水库的资产、59座小型水库水面经营权的统一经营管理,所得受益拥有支配权。负责组织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和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考核。负责编制年度小型水库维修养护方案,上报水库权属单位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实施。

管护主体(社会企业)应确保租赁、承包或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大坝安全。督促承租经营者不得改变工程结构和指标,不得设置影响防洪和调度运用的障碍物,不得对水库水质造成不良影响,并对违规运用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应报经县水利局、水库所在乡镇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  柳城县乡镇水利管理站负责承担全县59座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监督、技术指导工作。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水库安全运行监督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小型水库管护资金的筹措及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筹措落实小型水库管护人员经费、水库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对小型水库管护人员经费及维修养护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按审批权限,负责小型水库维修养护、水毁修复、除险加固等建设项目的立项或审核上报工作;参与制定改革工作的相关配套文件。

第十八条  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编办、执法、司法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库管理范围地质灾害防治、土地确权颁证、环境保护、交通安全运行、抢险救灾、编制改革、水库“四乱”清理、规章制度的修订审核等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小型水库管护资金的筹集与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管护资金应当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小型水库管护及维修养护资金主要来源:

(一)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和维修养护补助资金。

(二)水库水面、管理范围土地租赁等收入资金。

第二十二条  县级财政对小型水库管护及维修养护资金进行补助,并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补助定额标准:

1.小(1)型水库:按照每年60000元/座补助(包含管护人员及维修养护经费)。

2.小(2)型水库:按照每年40000元/座补助(包含管护人员及维修养护经费)。

3.统筹资金:每年中、小型水库水面经营、管理范围土地租赁收入、上级安排的维修养护等资金优先用于水库的管护和维修养护经费支出。

4.水库水毁修复、应急抢险工程、大坝安全鉴定、除险加固等工程,由水库管理单位按照程序申请,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另行安排资金。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审计局、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县级管护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管护主体(社会企业)及时、足额将管护经费拨付给管护人员和维修养护单位,定期对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和督促。  

  第二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水库工程管护补助资金,违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管护与管理

第二十  水库管护范围包括大坝、溢洪道、放水涵洞及其附属设施,确权划界划定的管理范围,管理、观测等设施。

第二十  水库管护内容:

(一)大坝管护。

1.在坝面上不得种植树木、农作物、放牧、铲草以及搬动护坡和导渗设施的砂石材料等。

2.在坝顶、坝坡戗台上不得堆放物料,坝面不得作航运过坝转运码头,不得利用坝顶、坝坡、坝脚作输水渠道。

3.在大坝管理范围内,不得任意挖坑、建设鱼池,打井或进行其他对工程有害的活动。

4.及时清除大坝杂草、杂物,随时保持大坝坝顶、坝面及坝脚整洁,无杂物、杂草、杂树,无垦植;排水沟要经常清淤,保持畅通;防止雨水对坝面的浸蚀和冲刷;保护各种观测设施的完好;维护坝体滤水设施和坝后减压设施的正常运用。

(二)溢洪道管护

随时清除溢洪道内杂草、杂物,溢洪道无拦鱼网、堆积物、杂草杂树等行洪障碍物,保证溢洪道畅通。

(三)放水设施管护

水库值守员必须对放水斜管放水孔塞等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启闭灵活,止水有效并保证放水斜管上无浪渣等杂物堆积,放水平管出口通畅。

(四)值班管理房及其他

1.保护值班管理房结构安全,随时保持值班管理房室内及院子干净整洁。

2.维护水位尺完整,标识清晰。

3.防汛道路需满足防汛抢险通行要求。

4.维护水库大坝管理、保护范围设置的界桩、隔离设施,管理保护范围内无违法建(构)筑物。

5.安全管理责任制公示牌、安全警示牌等各种制度牌齐全,标志清晰完整。

第二十  小型水库实行汛期24小时防汛值班制度,管护人员不能离岗、脱岗。确保防汛通信畅通,巡查24小时开通手机,水库发生影响安全度汛的情况要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县防汛办、县水利局汇报。

第二十  小型水库管护实行巡查、维修养护制度。主要包括日常巡查、年度巡查、特别巡查和日常维修养护。水库管护单位应及时处理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异常问题,对各级防汛检查中发现的水库安全管理隐患,应按照整改意见和建议限期整改。发现水库工程出现异常或发生险情立即报告上级部门。

二十九  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管护人员每次巡查均应做好记录,并填写巡视检查记录表,管护单位(管护企业)每年应进行水库管护工作总结,并报水库主管单位、县水利局;对所有巡视检查和观测记录、图件、报告、总结及维护情况等均应按照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库管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柳城县乡镇水利管理站)开展水库大坝安全与防汛责任制、机构人员落实,工程设施安全,管理制度、调度方案、应急预案制定、库容库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小型水库安全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到位。

第三十  乡镇人民政府、柳城县乡镇水利管理站对管护单位(社会企业)的管护人员和实施的维修养护项目以及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落实限制运用要求,对安全隐患落实治理责任、治理方案、治理经费、治理时限和应急预案,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  县财政局、水利局、水库管理单位应出台对小型水库管护主体(社会企业)管护工作进行量化考核细则。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日常检查;()定期抽查;(三)APP考核;(四)年度考核。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  本办法实施后若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出台水库管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本办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自治区、柳州市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23日印发


索  引  号:
11450222007629223K/2021-158502
主题分类:
发文单位: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23日
标  题:
柳城政规〔2021〕14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城县小型水库社会化管护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城政规〔2021〕14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23日
效力状态:
文件下载:
下载
相关解读:

柳城政规〔2021〕14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城县小型水库社会化管护办法的通知

来源: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1-11-23 19:06    |  作者: 大贝

城 县

人民政府文件

柳城政2021〕14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柳城县小型水库社会化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现将《柳城县小型水库社会化管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2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城县小型水库社会化管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本县小型水库管护模式改革,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新模式,健全常态化管护机制,确保水库安全长效运行,充分发挥其在防汛减灾、供水保障和农业灌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2021〕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城县小型水库的社会化管护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在水利部注册登记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其中小(1)型水库是指总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小(2)型水库是指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00万立方米)的水库。

第三条  小型水库管护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小型水库工程权属和管护主体。县人民政府是小型水库确权颁证的主体。我县19座小型水库权属所有人为柳城县乡镇水利管理站,相应承担该19座小型水库的主管部门单位职责;另外40座小型水库权属所有人为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其行政区域内权属的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单位职责。

  

第二章 管护模式及管理范围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小型水库运行管护的责任主体。为了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的作用,建立健全小型水库运行管护长效机制,积极借助社会力量,推行建立社会化、专业化运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管理模式: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小型水库管护模式: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社会企业作为全县59座小型水库管护主体,负责承担水库的日常运行管护(包括管护人员聘请及工资支付)和维修养护工作。

第五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包括库区岛屿),坝首两端、下游坝脚及溢洪道两侧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一百五十米至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管护模式的水库,其工程的所有权(产权)和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不变,归属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柳城县乡镇水利管理站,各相关镇人民政府对所属小型水库工程负行政管理责任人职责和技术责任人职责,对所属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防汛)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责任制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小(1)型水库安全管理(防汛)行政责任人由县领导担任,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属地管理行政责任人;小(2)型水库安全管理(防汛)行政责任人由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小型水库防汛技术责任人由水库管理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二层部门负责人担任,水库防汛巡查责任人由管护单位(社会企业)派驻的管护人员担任。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防汛)行政责任人、防汛技术责任人、防汛巡查责任人名单,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防汛)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九条  管护单位(社会企业)负责对水库进行专业化管理,履行巡查责任人职责,管护单位巡查责任人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当地气象预报和水雨情,熟知所管护水库范围内所存在的问题及管护标准,熟悉水库度汛预案,定期检查安全状况,制止人为影响管护范围安全行为的发生。

第十条  小型水库管护人员配置标准为:

小型水库管护人员统一由管护单位(社会企业)负责聘请,派驻各水库,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配置标准为每座水库2人(其中非汛期至少为1人,汛期至少为2人)。

  

第四章 责任主体、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是小型水库管护责任主体,负责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水库安全管理(防汛)工作,落实管护经费,按照要求划定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落实安全责任等。

第十二条  县水利局是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防汛)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指导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防汛)工作,依法开展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辖区内水库管护主体(社会企业)履行职责。负责做好区域内小型水库管理的宏观调控、防汛调度、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管理“三个责任人”、防汛“三个责任人”,履行防汛主体责任等。负责清理辖区内小型水库“四乱”问题并上报上级水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管辖的小型水库发包养殖的合同进行梳理,未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的合同予以废止或补充完善,租赁期满的水库水面经营权统一收回,交由水库管护单位(社会企业)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管护主体(社会企业)与小型水库管护责任主体(柳城县人民政府)签订管护协议,负责全县59座小型水库的日常管护工作,负责落实水库管护人员(包括人员管理、劳务经费支付)和实施水库日常维修养护。负责全县59座小型水库的资产、59座小型水库水面经营权的统一经营管理,所得受益拥有支配权。负责组织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和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考核。负责编制年度小型水库维修养护方案,上报水库权属单位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实施。

管护主体(社会企业)应确保租赁、承包或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大坝安全。督促承租经营者不得改变工程结构和指标,不得设置影响防洪和调度运用的障碍物,不得对水库水质造成不良影响,并对违规运用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应报经县水利局、水库所在乡镇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  柳城县乡镇水利管理站负责承担全县59座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监督、技术指导工作。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水库安全运行监督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小型水库管护资金的筹措及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筹措落实小型水库管护人员经费、水库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对小型水库管护人员经费及维修养护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按审批权限,负责小型水库维修养护、水毁修复、除险加固等建设项目的立项或审核上报工作;参与制定改革工作的相关配套文件。

第十八条  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编办、执法、司法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库管理范围地质灾害防治、土地确权颁证、环境保护、交通安全运行、抢险救灾、编制改革、水库“四乱”清理、规章制度的修订审核等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小型水库管护资金的筹集与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管护资金应当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小型水库管护及维修养护资金主要来源:

(一)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和维修养护补助资金。

(二)水库水面、管理范围土地租赁等收入资金。

第二十二条  县级财政对小型水库管护及维修养护资金进行补助,并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补助定额标准:

1.小(1)型水库:按照每年60000元/座补助(包含管护人员及维修养护经费)。

2.小(2)型水库:按照每年40000元/座补助(包含管护人员及维修养护经费)。

3.统筹资金:每年中、小型水库水面经营、管理范围土地租赁收入、上级安排的维修养护等资金优先用于水库的管护和维修养护经费支出。

4.水库水毁修复、应急抢险工程、大坝安全鉴定、除险加固等工程,由水库管理单位按照程序申请,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另行安排资金。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审计局、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县级管护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管护主体(社会企业)及时、足额将管护经费拨付给管护人员和维修养护单位,定期对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和督促。  

  第二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水库工程管护补助资金,违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管护与管理

第二十  水库管护范围包括大坝、溢洪道、放水涵洞及其附属设施,确权划界划定的管理范围,管理、观测等设施。

第二十  水库管护内容:

(一)大坝管护。

1.在坝面上不得种植树木、农作物、放牧、铲草以及搬动护坡和导渗设施的砂石材料等。

2.在坝顶、坝坡戗台上不得堆放物料,坝面不得作航运过坝转运码头,不得利用坝顶、坝坡、坝脚作输水渠道。

3.在大坝管理范围内,不得任意挖坑、建设鱼池,打井或进行其他对工程有害的活动。

4.及时清除大坝杂草、杂物,随时保持大坝坝顶、坝面及坝脚整洁,无杂物、杂草、杂树,无垦植;排水沟要经常清淤,保持畅通;防止雨水对坝面的浸蚀和冲刷;保护各种观测设施的完好;维护坝体滤水设施和坝后减压设施的正常运用。

(二)溢洪道管护

随时清除溢洪道内杂草、杂物,溢洪道无拦鱼网、堆积物、杂草杂树等行洪障碍物,保证溢洪道畅通。

(三)放水设施管护

水库值守员必须对放水斜管放水孔塞等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启闭灵活,止水有效并保证放水斜管上无浪渣等杂物堆积,放水平管出口通畅。

(四)值班管理房及其他

1.保护值班管理房结构安全,随时保持值班管理房室内及院子干净整洁。

2.维护水位尺完整,标识清晰。

3.防汛道路需满足防汛抢险通行要求。

4.维护水库大坝管理、保护范围设置的界桩、隔离设施,管理保护范围内无违法建(构)筑物。

5.安全管理责任制公示牌、安全警示牌等各种制度牌齐全,标志清晰完整。

第二十  小型水库实行汛期24小时防汛值班制度,管护人员不能离岗、脱岗。确保防汛通信畅通,巡查24小时开通手机,水库发生影响安全度汛的情况要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县防汛办、县水利局汇报。

第二十  小型水库管护实行巡查、维修养护制度。主要包括日常巡查、年度巡查、特别巡查和日常维修养护。水库管护单位应及时处理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异常问题,对各级防汛检查中发现的水库安全管理隐患,应按照整改意见和建议限期整改。发现水库工程出现异常或发生险情立即报告上级部门。

二十九  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管护人员每次巡查均应做好记录,并填写巡视检查记录表,管护单位(管护企业)每年应进行水库管护工作总结,并报水库主管单位、县水利局;对所有巡视检查和观测记录、图件、报告、总结及维护情况等均应按照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库管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柳城县乡镇水利管理站)开展水库大坝安全与防汛责任制、机构人员落实,工程设施安全,管理制度、调度方案、应急预案制定、库容库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小型水库安全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到位。

第三十  乡镇人民政府、柳城县乡镇水利管理站对管护单位(社会企业)的管护人员和实施的维修养护项目以及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落实限制运用要求,对安全隐患落实治理责任、治理方案、治理经费、治理时限和应急预案,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  县财政局、水利局、水库管理单位应出台对小型水库管护主体(社会企业)管护工作进行量化考核细则。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日常检查;()定期抽查;(三)APP考核;(四)年度考核。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  本办法实施后若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出台水库管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本办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自治区、柳州市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23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