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2007629223K/2021-144842
- 主题分类:
- 发文单位:
-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年09月04日
- 标 题:
- 柳城政规〔2021〕9号 柳城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城政规〔2021〕9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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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政规〔2021〕9号 柳城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柳 城 县
人民政府文件
柳城政规〔2021〕9号
柳城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
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城县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城县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乡村医生待遇和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柳州市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实施方案(试行)》(柳政规〔2020〕2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乡村医生“乡聘村用”是通过改革村卫生室管理模式、规范乡村医生配置和准入、转变乡村医生身份、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提高乡村医生待遇、建立健全在岗乡村医生社会保险机制和严格执行绩效考核等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管理。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柳城县范围内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包含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配套的村卫生室),即由政府投资建设并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
二、主要内容
(一)改变村卫生室管理模式,实行“乡聘村用”。
将村卫生室作为乡镇卫生院的派出机构,乡镇卫生院与所辖村卫生室为同一法人,村卫生室不再为独立法人单位,只设立负责人。村卫生室与乡镇卫生院合为一体,实现行政、业务、人员、药械、绩效考核的“五统一”。将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管理,与乡镇卫生院建立聘用关系,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身份由个体转变为乡镇卫生院编外聘用人员,实行“乡聘村用”。未被聘用和不愿在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鼓励其取得相应资格后依法执业。〔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配合单位:县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规范乡村医生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依法执业行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柳州市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实施方案(试行)》(柳政规〔2020〕2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规范乡村医生准入和退出机制,乡村医生被解除《乡村医生劳动合同》后,终止其享有的乡村医生财政补助和服务补助政策待遇。为了平衡我县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原则上首次聘用须确保每个行政村卫生室都有一名村医执业,后继聘用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开展。〔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
(三)明确乡村医生工作职责,加强村卫生室日常管理。
1.明确乡村医生工作职责。乡村医生必须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柳州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的义务,承担下列职责:独立承担或协助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同落实新冠肺炎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对常见急症做出初步诊断与早期抢救,并及时转诊;早期发现大病并及时转诊;为群众提供巡诊、出诊等服务;合理运用中医(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常见病;开展健康扶贫工作;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签订服务协议,履行协议内容;规范药事管理,建立药品购销台账;使用基本医保系统实现村级结算;完成乡镇卫生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2.加强日常管理。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30至11:30、14:30至17:30为乡村医生在岗时间,因入户随访、体检或承担巡回诊疗任务等工作原因不在岗的乡村医生,需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张贴随访、巡诊时间安排表和联系方式。乡村医生需24小时保持手机开机,随时为群众提供服务。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外出的乡村医生(离开本乡镇或街道范围),需向乡镇卫生院负责乡村医生管理的负责人请假,由乡镇卫生院指定值班人员负责乡村医生外出期间的服务工作。〔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
3.村卫生室日常运转经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卫财务发〔2020〕9号)中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及根据卫生室需求申请用于卫生室基本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村医培训等事业发展支出”,村卫生室日常运转经费从该项补助资金中合理支出。〔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
(四)提高乡村医生待遇,完善在岗乡村医生社会保险机制。
1.改革既往乡村医生收入构成,统一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制度。由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定实行“乡聘村用”的乡村医生人数,县财政部门根据核定人数,按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副主任补助标准核拨基本工资补助经费,核拨给乡村医生所属乡镇卫生院,作为乡村医生的基本工资;县财政部门核拨的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以及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作为乡村医生的绩效工资;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收取的一般诊疗费以及开展中医(民族医)药适宜技术的治疗收入,作为乡村医生的绩效工资增量。原则上乡村医生的基本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及增量部分经乡镇卫生院考核后,按月或季度发放。乡村医生收入的经费来源主要由原财政专项补助经费、村卫生室业务收入以及新增的财政基本工资补助经费三部分组成,实行每村独立核算。乡镇卫生院派驻村卫生室的人员执行“乡聘村用”待遇。对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适当增加补助。
2.落实乡村医生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对我县实行“乡聘村用”的乡村医生,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根据相关规定由本人承担,并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已落实社会保险的乡村医生,按规定不再享受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桂卫发〔2015〕7号)的养老生活补助。〔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配合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五)严格执行绩效考核。
全面推行绩效管理。乡镇卫生院每月对村卫生室开展一次督导,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运行情况、乡村医生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进行1次考核,重点督导考核其履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管理经费核拨、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绩效工资发放和乡村医生聘用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
三、组织实施
(一)宣传阶段(2021年8月16日—2021年8月31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广大基层医疗单位和医护人员的积极性,统一思想认识,形成改革合力。(二)实施阶段(2021年9月开始)。将有关改革政策系统化、制度化,在我县范围内实施“乡聘村用”,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建立科学的乡村医生“乡聘村用”管理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要内容之一,认真研究,严密部署,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县卫生健康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我县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保障经常性资金投入。
在岗乡村医生每月工资补助经费、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所需经费由市和县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县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实施乡村医生“乡聘村用”所需资金按比例纳入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三)大力宣传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实施乡村医生“乡聘村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实施方案(试行)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