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2007629223K/2021-118261
- 主题分类:
- 发文单位:
-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年02月02日
- 标 题:
- 柳城政办〔2021〕9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城县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城政办〔2021〕9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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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政办〔2021〕9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城县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柳城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文件
柳城政办〔2021〕9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柳城县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经济管理区,各有关单位:
《柳城县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柳城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城县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政务新媒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9〕1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的函》(桂数函〔2020〕32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管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实施网络强国战略,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立足政务新媒体功能定位,加强统筹规划、明确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运营管理,强化常态监管,建设利民便民、亮点纷呈、人民满意的“指尖上的网上政府”。
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管理,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创新发展”的原则,立足政府职能,创新工作理念、方法和机制,构建自治区、市、县、乡镇多级协调联动、响应迅速的政务新媒体体系,提升网上政府服务水平,全面强化政务新媒体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柳城县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工作。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授权柳城县信息化管理中心履行相关管理职能。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为本级人民政府。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柳城县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履行政务新媒体的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保密审核等职责。委托其他专门机构承办的,须明确权责,签订保密协议,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
第六条柳城县政务新媒体应接受柳城县党委宣传部门、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三章 开设、变更、关停、注销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设政务新媒体,县级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
(一)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对在同一平台上开设多个账号的,应清理整合。对在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应及时清理,确属无力维护的应申请关停注销。
(二)政务新媒体名称应体现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应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可直接使用本单位名称,不能越级冠以“中国”“广西”等字样,不能使用浮夸不实字样。政务新媒体公开认证信息中应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三)主办政务新媒体的单位要结合实际,按照集约节约的原则开展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建设,移动客户端要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支持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应按以下流程审批:
(一)填报审批表。政务新媒体开设、变更(主办单位因有关信息变化需对所在第三方平台的信息进行修改变更)、关停(停止更新并在第三方平台发布公告)、注销(在第三方平台对账号及发布的历史信息进行删除),主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广西政务新媒体审批表》报批。
(二)逐级审核。柳城县政务新媒体实行逐级审核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向柳城县信息化管理中心提交审核申请,柳城县信息化管理中心提交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应向柳州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单位提交审核申请,待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单位进行审核后,由提出申请单位具体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原则上不得注销。如政务新媒体因主办单位撤销、合并等变化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或变更账号信息。具体为:逐级审批流程经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单位同意注销后,主办单位应向社会公告,公告结束后方可注销或变更账号信息。所注销政务新媒体为移动客户端的,应在各类平台下架。
第四章 内容建设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应遵循新媒体发展规律,应充分发挥政务新媒体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互动性强等优势,紧扣时代脉搏,立足政务政情,紧贴民生民情,坚守主责主业,以内容建设为根本,传递党和政府声音,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正面宣传,不断强化发布、传播、互动、引导、办事等功能,为公众提供便捷实用的服务。
第十一条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科学分类,采取适合新媒体特点和网民喜闻乐见的表达方式,应确保准确权威、语义明确、语言规范、发布及时,原则上每周应有信息更新,与政府网站所载信息同根同源。不得发布商业性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应强化解读回应。注重运用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语言以及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形式提升解读效果,注重发挥专家解读作用。应把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政务舆情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提高响应速度,及时公布真相、表明态度、辟除谣言,建立网上舆情引导与网下实际工作处置相同步、相协调的工作机制。
县级政务新媒体要与县融媒体中心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工作。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应加强政民互动。认真做好公众留言审看发布、限时办理、及时处理反馈工作。回复留言应依法依规、态度诚恳、严谨周到,杜绝答非所问、空洞说教、生硬冷漠。政务新媒体开设的互动交流栏目,应尽量使用柳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完善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互动交流栏目,走好网上群众路线。对群众留言及答复内容应定期整理,健全完善全面、权威、有效的咨询问答库。
第十四条政务新媒体应加强政民互动。围绕利企便民,聚合办事入口,优化用户体验,推动更多事项在政务新媒体上办理,重点推动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事项向政务新媒体延伸。注重把握不同形态政务新媒体分众化、差异化的特点,创新服务模式,扩大服务受众,提升服务效果。可以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和已有的办事系统或服务平台进行建设,做好办事入口的汇聚整合和优化,将政务新媒体办事服务信息与政府网站、政府热线、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线上线下融合通联、数据互联共享,实现数据同源、服务同根、一次认证、一网通办。
第五章 运维保障与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内容审核制度,明确审核主体、规范信息采、编、审、发流程,强化源头管控;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
第十六条主办单位应建立原创工作机制,要按照规范加大政务新媒体采编力度,加强原创类政务信息的加工制作,逐步提高原创信息发布比例。原则上,每2周至少发布1条原创信息。
第十七条主办单位应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强日常内容监测,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发现违法或严重表述错误等问题应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应按程序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主办单位应落实安全责任,按照网络安全等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主办单位应建立政务新媒体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应急响应机制,积极配合网信、公安等部门打击假冒政务新媒体,划分政务新媒体安全事件等级,明确相应处理流程,预防被盗用账号、篡改信息以及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
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应加强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检查,积极运用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发现的假冒政务新媒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第十九条主办单位应建立用户信息数据安全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信息数据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有损用户权益的内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应去标识化技术性处理。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严格管理,严防失泄密情况发生。
第二十条任何政务新媒体不得参与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强行推广、强制要求下载使用移动客户端或点赞、转发信息。不得将下载使用或关注本单位政务新媒体作为办事服务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一条 县信息化管理中心应建立政务新媒体矩阵,归集展示本地区的政务新媒体;应建立健全政务新媒体之间协同联动机制,畅通沟通渠道,扩大传播合力和影响力。
第六章 组织保障与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明晰权责主体,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开设、运维、应用、监管等制度机制;配备内容编辑、内容审核和技术保障人员,专岗专责,落实专项经费;抓实抓好教育培训,将政务新媒体工作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第二十三条柳城县信息化管理中心应每年定期对开设、变更、关停、注销的政务新媒体进行专项检查。未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自行开设、自行下线、自行变更的或未按要求整改的,要对主办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二十四条应将政务新媒体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评,制定考核评价方案。接受上级管理单位对政务新媒体的抽查及绩效考评。全县各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制定管理制度,加强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避免出现内容不更新、互动回应差、安全、泄密事故等严重问题。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等突出问题,造成重大信息安全事故、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不良后果的,被上级管理单位通报存在突出问题或不合格的,将按有关规定对主办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主办单位,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约谈、警告、通报相关责任人或者责令关停政务新媒体账号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属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法律法规对政务新媒体工作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公布前开办的政务新媒体,自本细则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细则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柳城县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西政务新媒体审批表
附件
广西政务新媒体审批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账号ID及名称 | 创建/注册日期 | 年 月 日 | |||||
发布平台(系统) | 是否通过认证 | 是□ 否□ | |||||
管理单位 | 是否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 是□ 否□ | |||||
主办单位 | 主办单位分管领导及职务 | ||||||
联系电话 | |||||||
承办单位 | 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及职务 | ||||||
联系电话 | |||||||
承办人及职务 | |||||||
联系电话 | |||||||
政务新媒体平台 | □微博
□微信(服务号/订阅号/小程序)
□移动客户端(APP)
□其他 (具体平台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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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变更/关停/注销理由 | |||||||
县级管理单位 审核意见 | 单位(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市级管理单位 审核意见 | 单位(盖公章) 年 月 日 | ||||||
自治区级管理单位审批意见 | 单位(盖公章) 年 月 日 | ||||||
正式运营时间 | 关注量/粉丝量 | 运行状态 | □正常 □暂停 □注销 □关停 |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