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民族宗教事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柳城民族宗教事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执法类别 | 审核事项 名称 | 适用情形 | 实施依据 |
重大行政许可
| 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对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拟同意的,上报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