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城县2015年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柳城县2015年第二批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城县2015年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 25日
柳城县2015年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逐步解决和改善我县农村贫困群众的住房安全问题,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桂危改办〔2013〕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89号)、《关于抓紧开展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各项工作的通知》(柳建村镇字〔2015〕12号)及《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度的紧急通知》(柳危改办〔2015〕4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范围
柳城县2015年第一、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范围涉及全县12个乡镇。
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目标任务
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任务的分配,遵循“按危房比例分配,按人口基数作为参考、自愿申报优先”原则,以及重点保障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的工作要求,综合考虑2014年各乡镇任务完成情况和积极性等因素,将我县2015年第一、第二批的任务分解到全县12个乡镇。
柳城县2015年第一、第二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任务分解表:
乡镇名称 | 第一批户数(户) | 第二批户数(户) | D级 | 全年总户数 |
大埔镇 | 98 | 502 | 600 | 600 |
东泉镇 | 98 | 544 | 642 | 642 |
沙埔镇 | 65 | 223 | 288 | 288 |
太平镇 | 74 | 206 | 280 | 280 |
凤山镇 | 52 | 98 | 150 | 150 |
六塘镇 | 61 | 198 | 259 | 259 |
冲脉镇 | 49 | 151 | 200 | 200 |
龙头镇 | 48 | 60 | 108 | 108 |
寨隆镇 | 47 | 53 | 100 | 100 |
马山乡 | 56 | 132 | 188 | 188 |
社冲乡 | 47 | 123 | 170 | 170 |
古砦仫佬族乡 | 65 | 150 | 215 | 215 |
合计 | 760 | 2440 | 3200 | 3200 |
三、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以农民为主体。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领导者,要加强指导和协调,整合各方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农民是改造自己危房的具体承担者,是主体;县级危改办及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直接组织者,要加强组织和引导、搞好服务,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建设美好家园。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规范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和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建设等条件和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标准不采取平均分配;要公开补助标准、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实现阳光操作,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三)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农村危房改造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确保改造后的住房既经济、适用、安全、节能、卫生,又美观大方,避免大拆大建和盲目攀比;要注意量力而行,以当地农民最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工作,尽可能选用地方建筑材料,形成各具特色的建筑风貌。
(四)统一规划、分步建设。科学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安排危房改造户的宅基地,按照房屋危险程度、轻重缓急和先易后难有计划、分步骤地有序推进。
(五)适当集中、节能省地。农村危房改造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群众适当集中兴建住房;要按照村庄规划,优先安排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要充分利用当地丰富的建材资源,尽可能建设节能省地的新农居。
(六)最贫穷、最危险、最积极优先。农村危房改造,要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需求,重点保障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农村低收入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列入扶贫部门建档立卡家庭,要体现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的优先优惠,以及对属于农村贫困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优先优惠;要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优先照顾1985年前搬迁的农村水库移民危房贫困家庭;对“等、靠、要”现象严重,组织工作不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积极性不高的乡镇,适当调减危房改造指标。
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内容和要求
(一)农村危房改造村庄的规划和设计。一是优先编制村庄规划。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地带或自然村寨危房连片超过10户以上的村屯,原则上应纳入自治区村镇规划集中行动编制村庄规划。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集中连片建设,统筹协调好宅基地用地和道路、供水、沼气、环卫等设施建设。二是抗震设防区的危房改造须按国家抗震设防标准做好农房设计或采用标准图集。三是村庄规划和农房设计图纸要按程序报审。
(二)农村危房改造形式。农村危房按其危险状况划分为一、二级。一级(D级),指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二级(C级),指局部危险,通过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危房。根据我县实际情况,2015年我县仅针对农村一级(D级)危房进行改造。
(三)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的建设标准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04号)和自治区的有关文件要求。其中,农村危房改造形式为翻建新建的,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宜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五保户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5人(含5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重点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需求;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维修加固范畴的,其建筑面积不受上述限制。
(四)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农村低收入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列入扶贫部门建档立卡家庭、诚信计生贫困户、农村贫困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农村贫困无住房成年孤儿和其他贫困户以及农村贫困的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五)农村危房改造要求。一是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规范补助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标准要求,开展农村危房等级评定;乡镇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作为“一户一档”的重要内容。二是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危房等级评定结果、补助标准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核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并作为“一户一档”的重要内容。三是具备条件的自然村屯,应结合危房改造,开展道路、饮水、通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四是要注意保护好传统村落,特别是历史文化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村或传统风貌特色保存较完整的村庄,新建或拆建的危房在总量上,原则上不超过50%,主要以维修加固为主,以保持原有的传统民居特色,避免大拆大建。五是位于抗震设防区的危房改造,其房屋必须设置地梁、圈梁和构造柱等,以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六是将农村危房改造与城乡风貌改造相结合。七是一级(D级)危改户完成房屋改造并验收合格后必须拆除原有危房。八是结合目前我区开展的“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新农村建设,赋予清洁乡村驻村干部、贫困村第一书记和新农村指导员等抓好农村危房改造的职责,所有申请危改补助的对象必须通过清洁乡村驻村干部或贫困村第一书记或新农村指导员的签字认可,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的监督作用。
(六)时间安排。
⒈前期工作阶段
鉴于农村危房改造点多、布点分散、单体量小等实际,本次农村危房改造的项目仍采取以经自治区批准的《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代可研报告的办法。
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按照自治区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施方案制定和细化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将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村屯危房改造户,并将实施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分别报自治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等上级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危改办)备案。具体时间要求:2015年10月底前,完成我县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报、村庄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制定等工作。
⒉开工竣工建设阶段
2015年10月底,落实到户率达80%、开工率达75%以上;至11月上半月落实到户率达100%、开工率达95%以上;至11月底开工率达100%、竣工率达80%以上;至12月上半月竣工率不低于90%,12月底竣工率达100%。
3.工作要求
一是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按照自治区及我县已印发的实施方案要求,层层细化分解任务,并尽快落实到村、落实到户。
二是层层落实责任,抓紧部署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推进会,县政府与乡镇签订责任状,确保将任务责任落实到位。
三是要加快危房改造信息录入,危房改造名单一经确定,要立即将有关信息录入到网上,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
四是要加强督查,10月底开、竣工率和网上录入情况达不到自治区要求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约谈乡镇有关领导。(备注:10月底开、竣工率和网上录入情况达不到自治区要求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约谈有关县领导;11月底达不到自治区要求的,将报请自治区领导约谈有关市领导。)
五是各乡镇务必抓好贯彻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资金落实、项目对接和工作进度,确保如期完成今年(2015年)任务。
五、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使用
(一)投资估算。
农村危房改造拆除重建每平方米平均造价约750元,每户建房80平方米平均约需6万元。
(二)资金筹措与安排。
采取“争取国家支持一点,自治区级补助一点,市县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三)危房改造工作经费。
县财政拨付工作经费总额 24.4万元,按每户100元计算,以实际完成任务指标数安排工作经费。
(四)对农户的补助标准。
根据自治区确定的平均补助标准和补助资金总额制定农户的补助标准。具体到农户的补助标准由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危改办)根据本地农村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农户经济状况和财力等因素制定(不采取平均分配),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进行村级公示,报区、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市危改办)备案。对整合各部门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的,要参照现有补助标准总体平衡,原则上就高不就低。今年我县对一级(D级)危房资金补助标准分四个档次:第一档次:分散供养的五保户的补助标准(待各乡镇最终确定危改户家庭性质及统计数据后确定);第二档次:农村低保户的补助标准(待各乡镇最终确定危改户家庭性质及统计数据后确定);第三档次:农村低收入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列入扶贫部门建档立卡家庭、诚信计生家庭、农村贫困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补助标准(待各乡镇最终确定危改户家庭性质及统计数据后确定);4.其他贫困户的补助标准(待各乡镇最终确定危改户家庭性质及统计数据后确定)。
(五)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要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直接将资金补助到危房改造户,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补助资金拨付要严格执行“一卡(折)通”发放形式,不得采取现金形式发放,并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通过“一卡(折)通”直接拨付到户,各乡镇负责核实补助资金到账情况。县级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对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后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
(六)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⒈申请:经乡镇组织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并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为一级(D级)危房,且经济比较困难的贫困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⒉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根据危房等级评定结果和村民的贫困程度,对所有申请者的材料进行评议,按房屋危险程度、家庭贫困程度初步议定参与农村危房改造的顺序,并将议定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上要标明自治区、市、县三级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后,将所有申请者的排序结果和申请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⒊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根据危房改造的指标初步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同时,组织人员上门核查,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将初步名单和核查意见一并报县级危改办。
⒋审批:县级危改办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分批次召开部门联审会议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对符合危房改造补助条件,但因指标有限而未能列入当年改造的农户,优先获得次年的危房改造指标。
六、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集中连片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⒈程序
集中连片改造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村民委、乡(镇)逐级审核申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区、市危改办备案的程序进行。
⒉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申报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
(2)试点村屯规划;
(3)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
(4)《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见附表3);
(5)《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表》(见附表4);
(6)县级危改办所需的其他资料。
⒊县级危改办报市危改办备案材料
(1)县级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2)试点村屯规划;
(3)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的配套承诺书
(二)分散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⒈程序
分散改造项目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危改办审批的程序进行。
⒉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申报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
(2)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
(3)《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
(4)县级危改办所需的其他资料。
七、政策措施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为确保我县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县人民政府成立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项目的推进工作,办公室成员从各相关部门抽调。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把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制订各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乡镇要指定专人负责工程进度统计上报、农村危改户信息录入等工作。
(二)明确责任,扎实推进。
1.县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承担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直接组织领导责任,负责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各级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竣工验收。
2.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改造项目的指导和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制定农村危房评定标准和危房改造范围,核查农村危房改造规模、数量;统筹安排项目补助资金,指导各乡镇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指导和协助抓好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的培训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对口国家补助资金,统筹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危房改造工程;检查、指导各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自治区、市补助资金,筹措县级配套资金,统筹、审核和分配有关补助资金,统一拨付补助资金到危改户“一卡通”,向县危改办提供拨付凭证。
县民政局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中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及低收入家庭的核查、统计工作。
县移民局做好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检查、统计工作。
县人口计划生育局做好农村计划生育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
县残联部门做好农村残疾人困难家庭的核查、统计工作。民政、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要加强联系,避免重复统计农村困难户的情况发生,并共同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建设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县扶贫办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对口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对贫困村中集中连片改造20户以上的未通路的自然村屯的通屯道路建设给予扶持,对列入扶贫部门建档立卡或因子女求学、天灾、意外等返贫的危改户进行核查、统计,按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进行资金安排和项目管理,配合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实施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宅基地安排、置换、调整等相关工作。监察、民族事务、林业等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水利、电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通水、通电、通路的技术指导、检查和资金、政策的倾斜。
3.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负责做好农村危房的核查落实、数据上报、核实补助资金到账情况等工作,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涉及农户的思想发动、组织实施、项目推进、工作协调等工作,协助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培训,落实建房审批、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以及相关配合工作。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乡镇要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机制,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加快项目推进。
(三)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本着“渠道不改、投向不变、统筹安排、各负其责”的原则,整合县发展改革、财政、民族事务、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扶贫、林业、水库移民、广播电视、残联、供电等部门资源,形成资金集中投入的合力;完善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四)着力扶持,援建帮建。
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宅基地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增减挂钩统筹安排,简化审批手续,对纳入整村推进范围的,且符合土地综合整治条件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可一并实施;林业部门对危房改造农户采伐自有林木自用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优先安排配套沼气池建设,给予资金补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减免有关规费,并免费提供图纸资料;供电部门完成供电线路的改造工作;广播电视部门积极配合扩大农村广播电视覆盖面;水利部门负责人畜饮水配套;交通部门加快通建制村公路建设;金融部门帮助解决群众建房小额贷款问题。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发动亲帮亲、邻帮邻,调动村、组积极性,开展社会互助,动员机关单位、工商企业、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帮助农村困难农户进行危房改造。
(五)强化监督,确保安全。
监察、审计、财政、民政和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管理的督促检查,严肃纪律,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农村危房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加强舆论监督。
八、总结验收
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全部完成后,由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和评估,并对组织领导、政策措施、质量监督、资金管理、整体效益以及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全面总结,撰写专题报告。专题报告于2015年12月30日前完成并上报自治区、市危改办。最后由自治区、市危改办对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工作组织评估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