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柳城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5年柳城县新型
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柳城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6月18日
2015年柳城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工程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战略部署和全国农业科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培育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印发广西2015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业发〔2015〕44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柳政发〔2015〕44号)精神,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以提高农民素质和农业技能为核心,以资格认定管理为手段,加大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力度,造就一支综合素质高、生产经营能力强、主体作用发挥明显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为我县水果、甘蔗、桑蚕、粮食产业的持续发展,经济复合产业的壮大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从而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应坚持政府主导和统筹协调,明确本地工作的具体目标和主要内容,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全力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二是坚持服务产业的原则。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应根据本县农业产业实际,以我县“农民倍增计划”粮经复合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相结合,围绕各地水果、桑蚕、养殖等主导产业,促进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快速形成,推进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信息化的现代农业发展。三是坚持稳步推进的原则。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事关制度创新等重大问题,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在已有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二、新型农民主要类型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且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类。
(一)生产经营型主要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
(二)专业技能型包括长期、固定在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劳动作业的农业劳动力。
(三)社会服务型包括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三、目标任务
(一)以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水果、桑蚕、养殖等高产创建区作为重点,力争在2015年底前对全县260个水果、桑蚕、养殖、农机等种养专业大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家庭农场主、初高中毕业生、打工返乡创业人员进行主导产业培育,择优培育新型职业农民260人,其中培育生产经营型170人,包括水果种植80人、桑蚕种植40人、畜禽养殖50人;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90人,全部为农机操作手专业。力争把他们培育成为具有较高生产技能和经营能力的职业化农民。
(二)实行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培育环节,运用教育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生产技能,通过认定管理引导农民接受教育培训,定向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配套扶持政策提高生产经营水平与自我发展能力。根据农民教育培训情况、生产经营规模和水平,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对符合条件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建立初、中、高“三级贯通”的证书制度,形成新型职业农民知识更新和晋级体系。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5年3月30日前,召开相关工作会议,落实培训任务。确定培训单位,制定并上报具体实施方案、认定管理办法等。
1.选拔培训对象。2015年3月1日至5月30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村组推荐、择优选拔、张榜公示的形式进行学员选拔。确定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的新型职业农民作为基本学员,登记注册,系统培训。生产经营型产业要求:要具有一定的农业生产规模(水果种植规模在12亩以上,桑蚕种植规模在6亩以上,肉鸭养殖规模25000只以上,肉羊养殖150头以上),社会服务型要求具有1项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从事农业专业服务1年以上;人均纯收入在柳城农民人均纯收入2倍以上;从业稳定,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创业愿望。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凡符合条件的农民都可以到所在村(居)委会报名,培育学员由培训机构在学员所在地公示,经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确定为培训对象。
2.确定培训机构。根据综合考评,柳城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与有关部门商定择优确定广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柳城县分校(或柳城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柳城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和柳州市畜牧兽医学校为项目实施单位。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广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柳城县分校、柳城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签订培训合同,广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柳城县分校、柳城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3.建立培训学员和师资库。2015年6月1日至30日。把在全县范围内遴选出来的学员及选拔的培训教师,经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学员和师资库。
4.征订编印培训教材。2015年6月1日至30日。结合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需求,除征订上级统编教材外,还要组织专门人员编写通俗易懂的教育培训教材。培训单位根据村提出的培训内容和要求,加强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且做到通俗易懂、实用与实际相结合,确保受训职业农民有与培训内容一致的培训技术材料。
(二)示范实施阶段。从2015年7月1日至9月30日。制定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育模式、认定办法和扶持政策,建立信息服务平台,进行阶段总结。
1.选定示范产业。结合我县农业产业分布特点,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水果、桑蚕、养殖、农机服务作为我县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主导产业,并向产业发展区倾斜。
2.集中授课。围绕产前、产中和产后发展关键环节研究教育培训内容,设置教学培训课程,生产经营型每班每年根据农时季节培训累计不少于15天,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每班每年累计培育时间不少于7天;培训以专题讲座为主,根据不同产业需求,按照专业化、技能化、标准化的要求确定培训内容。通过集中培训,使受训农民掌握从事主导产业所需的1-2门生产技术及其相关知识,不断提高生产技能,保证职业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务工收入,成为掌握农业高科技知识和技能的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者,成为当地农业生产的技术骨干和农村脱贫致富的带头人。
3.生产实践。培训期间安排时间组织学员到附近相关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标准农业园等地进行学习考察,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学时比例为1:3,培训工作要紧紧围绕主导产业发展,根据实际本着实用实效的原则,因地、因时、因人灵活设置培训时间;根据农时季节,采取“手把手、面对面”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现场培训。同时,在主导产业集中地创建实训基地,学员能根据农事时节不定期参加学习实训活动。
4.现代信息化服务。充分利用短信信息平台、农民网络书屋等现代化服务平台,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在线教育培训、移动互联教育服务,提供农民便捷的自主学习服务。
5.考试考核。通过集中培训和生产实践(培训)后,对学员进行考试考核,对考试考核合格者发放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书。引导学员参加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6.跟踪指导。安排技术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对学员进行跟踪指导,建立培训教师和学员的长期联系制度,并将跟踪服务指导情况作为培训指导教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7.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一是根据产业发展水平和生产要求,认定条件包括知识技能水平、产业发展规模、生产经营效益等内容,符合以上条件的专业农民经过培训后,由培训机构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内容包括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农产品质量安全、产业设计发展规划等,考试合格按照《柳城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实行初、中、高三级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颁发资格证书。二是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为通过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健全个人档案,建立柳城县新型职业农民人才信息库。三是实行新型职业农民准入及退出机制。制定柳城县新型职业农民管理办法,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动态管理,严格新型职业农民等级考核评定制度,实行资格“一年一认定、二年一复审”制度,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证书。
8.建立柳城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政策支持体系。针对新型职业农民产业发展需求,结合柳城县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办学条件,充实教师队伍,解除培训机构后顾之忧,做强做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充分利用农业部门自身专家优势,鼓励乡土专家进村入户集中培训,增强教学针对性和实效性;聘请其他地方专家教授授课,提升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整合各个涉农项目和资金,将现有农业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在土地流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金融、农业补贴、农业保险、农民社会保障、农村实用人才奖励激励、农民终身教育等方面给予扶持,同时,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策扶持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并建立对新型职业农民的信用评价机制。
五、培训管理运行机制
(一)制订培训计划,签订培训协议书。培训机构的管理:实行责任制管理。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承办培训的单位签订《培训协议书》,培训单位自主培训、自主管理,建立培训台账。严格执行培训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培训机构要认真编制培训方案,制订每期培训班的详细教学计划,包括学员名单及人数、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师资、办班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培训方案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签订培训协议书。
(二)监督与检查。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培训机构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检查监督,重点检查完成培训任务情况以及培训成效。
(三)总结验收。项目结束后由培训机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每个培训班次进行验收,核实培训工作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基本学员参加培训情况,了解农民专业技能掌握情况、产业发展状况、农民满意程度和培训工作台账、培训效果、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做好总结迎接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检查,对培训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套取财政资金的培训单位,取消其培训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相关培训机构的责任。
六、资金使用
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使用管理资金,在县财政局设立专账,做到专款专用。培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授课人员的讲课费、住宿费、交通费、误餐费以及学员的食宿费、教材、资料费、实验实习费、学习考察费、项目工作管理经费等。对学员进行免费培训、免费办证,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培训结束后,凭培训台账人员花名册等资料,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县财政局统一核报项目补助经费。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按人均3000元标准进行补助,累计培育时间不低于15天;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按人均1000元标准进行补助,累计培育时间不少于7天。
(一)种植业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培育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120人,计划投入资金36万元,其中,水果种植90人、桑蚕种植30人,每期培训30人,共培训4期。具体经费安排如下:
1.农民课堂培训及实训费11.6万元
(1)学员补助(含保险):120人 20元/人 天 15天=3.6万元;
(2)培训车辆使用费:400元/天 15天/期 4期=2.4万元;
(3)培训教材:120人 100元/人=1.2万元;
(4)调查摸底及宣传费:3000元/期 4期=1.2万元;
(5)实践实训耗材费:2万元;
(6)场地租赁费:2000元/期 4期=0.8万元;
(7)培训出题考试试卷印刷费0.4万元。
2.培训学员参观学习交流费2.4万元
120人 200元/人=2.4万元
3.聘请师资相关支出费10.5万元
(1)教师授课费:2人 200元/天 人 15天/期 4期=2.4万元;
(2)培训实践指导费:6人 100元/人 天 15天/期 4期=3.6万元;
(3)教师编写教材费:0.6万元;
(4)师资队伍业务培训交流学习费:3.9万元。
4.档案管理费支出1万元
5.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培训费2万元
(1)利用短信信息平台服务指导1.1万元;
(2)多媒体教学培训、网络书屋学习0.9万元。
6.认定考核费2.5万元
7.后续跟踪服务等支出4.5万元
25人 12个月 150元/人 个月=4.5万元
8.项目工作检查、验收及其他费用:1.5万元
合计:36万元
(二)畜牧兽医产业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培育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50人,计划投入资金15万元,主要培训肉鸭养殖20人,肉羊养殖30人。具体经费安排如下:
1.农民课堂培训及实训费5.2万元
(1)学员补助(含保险):50人 20元/人 天 15天=1.5万元;
(2)培训车辆使用费:400元/天 15天/期 2期=1.2万元;
(3)培训教材费:50人 100元/人=0.5万元;
(4)调查摸底与宣传费用:2000元/期 2期=0.4万元;
(5)实践实训耗材费:1.2万元;
(6)场地租赁费:2000元/期 2期=0.4万元。
2.培训学员参观学习交流费1万元
50人 200元/人=1万元
3.聘请师资相关支出费4.8万元
(1)教师授课费:2人 200元/人 天 15天/期 2期=1.2万元;
(2)培训实践指导费:6人 100元/人 天 15天/期 2期=1.8万元;
(3)编写教材费:0.3万元;
(4)师资队伍业务培训交流学习费:1.5万元。
4.档案管理费支出0.3万元
5.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培训费0.8万元,
6.认定考核费0.6万元
7.后续跟踪服务等支出:1.26万元
7人 12个月 150元/人 个月=1.26万元
8.项目工作检查、验收等费用:1.04万元
合计:15万元
(三)农业机械化产业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育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90人,计划投入资金9万元,每期培训45人,共培训2期,主要培训农机操作从业人员。具体经费安排如下:
1.农民课堂培训及实训、参观交流、聘请师资相关支出7万元
(1)培训教材、资料印刷和复印费:0.55万元;
(2)培训场地和水电费:0.2万元;
(3)培训农机教具和业务工作车辆维修费:0.8万元;
(4)培训农机教具和业务工作车辆油费:0.9万元;
(5)农民培训补贴(交通、食宿、保险等费):90人 50元/人 天 7天/期=3.15万元;
(6)理论教员授课和操作教员实践指导培训费:100元/人 天 10人 7天/期 2期=1.4万元。
2.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培训、档案管理、认定考核及后续跟踪服务支出2万元
(1)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培训和耗材费:0.6万元;
(2)档案编整管理费:0.3万元;
(3)培训检查、会议、认定考核和验收费:0.5万元;
(4)后续跟踪服务和其他支出:0.6万元。
合计:9万元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农业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农业副主任和农业局局长任副组长,财政、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柳城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农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推进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二)管理保障。科学设置培训课程,精心编制培训方案,强化培训管理,并建立包括培训方案、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培训教师、学员、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效果跟踪等内容的培训台账。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参训农民之间建立三方制衡监管机制, 并把培育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培育效果的重要指标。
(三)质量保障。为确保培训质量,加强对培训教师的管理与考核,实行挂牌服务,向农民发放联系监督卡,全程接受农民的监督,建立一套师资水平考核体系。通过激励措施,将教师的工作业绩与其职务、职称和年度考核等挂钩,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对受训农民反映不满意的将及时撤换,并进行通报。
(四)加强信息公开和报送。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要通过本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构名称、培训任务、培训类别、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补贴标准、联系电话等内容,同时鼓励通过电视、报刊等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准确、完备的参训人员电子档案,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农业农村部信息系统,各培训机构每月5日前完成培训信息录入工作,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培训工作中边实践边总结,按要求每季度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对在培训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以便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五)抓好总结,树立典型。对在培训试点工作中发现的新型职业农民典型事例,做好总结进行推广,对全县的培训新型职业农民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加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新型职业农民科技培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实现科技致富,吸引更多的农民参加培训;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方针政策,调动农民学习技能、创业增收的积极性,让农民自愿参加职业教育培训。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产品竞争力增强,农民科技水平提高作出贡献。
附件:1.柳城县新型职业农业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柳城县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办法
附件1
柳城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快培育柳城县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送审稿)》要求,结合柳城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较高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具有明显的职业特性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三类和初、中、高三个等级。注重农业后继者的培育。
(一)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者,主要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
(二)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较高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者,主要包括农业技术工人、农业雇员等。
(三)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包括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政策扶持”的要求进行,认定工作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充分考虑其产业规模、技能水平、经济架构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是指对经过教育培训,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从业者,通过考核、评价、指导、服务,对合格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评价管理活动。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是从业者从事农业行业所必备的综合素质、专业技能、经营规模、生产效益、职业道德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而不是农业行业的准入资格证书。
第七条 柳城县成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和遴选
第八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按照先申报后遴选的程序,择优分类分级认定。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从符合条件的申报者中遴选。
第九条 申报基本条件(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农业,专注务农,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是柳城籍公民或在柳城县域范围内长期居住公民,在柳城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人员。
(3)原则上年龄在18以上,55 周岁(1958 年12月31日后出生)以下,身体健康。
(4)从业稳定性强。生产经营型要求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从事水稻种植规模在20亩(包括20亩)以上;从事水果种植规模在12 亩(包括12 亩)以上;从事甘蔗种植规模在30亩(包括30亩)以上;从事种桑养蚕的桑园规模在6亩(包括6亩)以上;从事蔬菜种植的规模(含复种面积)在10亩(包括10亩)以上,从事生猪养殖规模在200头(包括200头)以上,从事羊养殖规模在100只(包括100只)以上,从事肉鸡鸭养殖规模在2.5万羽(包括2.5万羽)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规模在40亩(包括40亩)以上,其他农业特色产业发展中具有较大规模也可报名。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要求具有1项(包括1项)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且从业年限满1年以上。
(5)年人均纯收入是当地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
(6)要求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产业突出、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7)具备一定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涉农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有志向以务农为职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返乡青年农民工、复转军人等,可作为中、高级新型职业农民的重点培育对象。
第十条 坚持个人自愿申请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个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申报,填写并递交《柳城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个人申请表》、《柳城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各一份,同一培育对象3年内不得重复支持。
第十一条 逐级申报。申请人向所在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村委会(社区)研究同意后推荐上报所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各乡镇根据实际,经综合评议汇总后,上报县农业局。
第三章 培训与教育
第十二条 培训内容:
(一)对生产经营型开展全产业链生产技能培训,侧重生产技术、经营管理与市场营销;
(二)对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侧重于实际操作技能;
(三)培训突出课程的可选择性和综合性,详细培训计划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十三条 培训时间:生产经营型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四条 培训方式:按照柳城县主导产业的发展现状,分产业制定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模式。采取“集中授课、生产实践、现代信息化服务”的培育模式,以导师授课指导为基础。
(一)完善设施建设。培训教室配备电脑、投影仪等先进教学设备;做到有场所、有人员、有制度、所有学员都有纸质及电子档案。
(二)优化师资力量。按不同专业或不同培训阶段所需的师资要求,聘请专家及技术能人,建立一支专业高效的培训师资队伍。结合农业生产特点、农民教育规律和学习特点,采取送教下乡、教师进村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把培训办进农村、办到田间。
(三)创建实训基地。有针对性选择3个以上种养大户示范基地作为实训基地,基地做到有牌子,每个新型职业农民每年根据农事时节不定期参加学习活动1次以上,并有参加活动的记录、图片等资料。
(四)实行免费培训。免费培训、免费提供教材、免费提供师资,免费提供实践基地实训,免费外派到农业院校进行专业学习机会。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基地)以公益性机构为主,应具备长期跟踪指导和服务的组织能力;具备相应的基层办学能力,能够进村、入社、到场,方便农民就地就近学习;具有开设涉农专业10年以上和相应农民教育培训经验。充分利用好广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柳城县分校(或柳城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柳城县畜牧站、柳城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附近农业科研院所、农业职业学校等机构开展培训,承担任务的培训机构不得超过5个。
第十六条 机构认定: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培训任务的需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上报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认定1次,有效期为2年。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培训机构(基地)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章 资格认定
第十八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的细则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柳城县分校具体承办。
第十九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实行逐级评审,获得初级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方可考核认定中级证书,获得中级的方可考核认定高级。首次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的,可根据实际组织申报认定,不受逐级评审限制。
第二十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程序:
(一)初级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由县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符合新型职业农民基本条件,已纳入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范围,经考试考核合格的,认定为初级职业农民。
(二)中级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由县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初定,报市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符合新型职业农民基本条件,应具备高中或涉农中专(或同等学力)及以上学历,参加不少于7天的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有较高的理论基础和管理技术,应用先进管理方法或新技术、新品种自身收益在上年基础上增加10%以上,能在专业合作社中发挥重要作用,示范带动10个以上农户从事相关产业,并指导其生产经营,促进收益。
(三)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由县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初定,市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报自治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符合新型职业农民基本条件,具备大专(或同等学力)及以上学历,参加不少于15天的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基础理论知识深厚,技术管理水平一流,能为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管理技术和生产水平处于全县先进行列,积极从事种养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普及应用特色高效品种和先进技术,积极开拓农产品销售渠道,带领农户开拓市场,探索农产品生产经营新途径、新办法,示范带动20个以上的农户从事相关产业,自身收益在上年基础上增加20%以上,所带动农户效益显著增加。
(四)初、中、高级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证书均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证书有效期2年。
第二十一条 新型职业农民审核认定的指标体系包括综合素质、专业技能、经营规模、生产效益、职业道德等5个指标。综合素质评价指对培育对象理论学习和实训操作的考核活动;专业技能评价指对培育对象专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经营规模评价指对培育对象生产经营规模的考核活动;生产效益评价指对培育对象生产与服务取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考核活动;职业道德评价指对培育对象生产经营中产品质量安全、耕地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经营诚信及对热爱农业行业行为的考核活动。
第二十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审核认定实行百分制评价。其中综合素质占20分,专业技能占15分,经营规模占20分,生产效益占30分,职业道德占15分。
第二十三条 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专业技能考核通过,生产经营形成规模,生产效益十分显著,职业道德水平得到群众认可的,可破格进行资格审定。获得省部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且在生产中有重大贡献的,经本人申请可直接参加中级以上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审定。获得地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且在生产中有突出贡献的,经本人申请可直接参加中级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审定。
第二十四条 公示公布。行政村、乡镇和县三级对选定人员进行分别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予以公布。
第五章 服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农业从业者在经过培训和认定后,农业部门要给予发展农业产业的技术服务与指导。
第二十六条 安排技术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对学员进行跟踪指导,建立培训教师和学员的长期联系制度,指导发展产业和经营致富,将跟踪服务指导情况作为培训指导教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七条 建立农技人员激励机制,加强对培训教师的管理与考核,实行挂牌服务,向农民发放联系监督卡,全程接受农民的监督,建立一套师资水平考核体系,通过激励措施,将教师的工作业绩与其职务、职称和年度考核等挂钩,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对受训农民反映不满意的将及时撤换,并进行通报。
第六章 政策扶持制度
第二十八条 科技支持。柳城县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全县农村实用人才管理范围,免费参加县新型职业农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业务知识、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免费提供各类科技信息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 品牌支持。积极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创建自己的产品品牌,同时,积极帮助进行产业或产品取得品牌认证。
第三十条 政策支持。实行“一倾斜三优先”政策,即现有农业优惠扶持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优先安排申报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及各项配套服务;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优先安排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各类考察、学习和交流活动。
第七章 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行档案管理。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档案,以户为单位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平台,实行专人专管。
第三十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持有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人员可按照级别享受相关扶持政策。退出人员公示后无异议不再享受各项扶持待遇。
第三十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监制,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第三十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只限本人使用,严禁伪造和违规发放。
第三十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实行退出机制管理。
(一)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由县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每2年审核一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证书作废。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1.有违法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
2.套取项目资金的;
3.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的;
4.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
5.经营连续亏损2年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柳城县新型职业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柳城县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社会环境,提高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学习学员积极性,加快培育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形成,根据《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广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业发〔2015〕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农办科〔2013〕3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学习、学完全部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柳城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农民。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可持续开展,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
第四条 鼓励参训人员积极认真参加学习,对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学员实行“四优先”政策。职业农民享有“四优先”政策,即:优先保证涉农优惠扶持政策;优先申报安排涉农项目扶持;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优先享受科技推广等各项配套服务。
第五条 依据相关政策,优先奖励和扶持领办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且规模大、机构健全、财务规范、信誉良好,引领群众致富作用明显的新型职业农民。
第六条 鼓励和扶持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养殖水面承包。对新型职业农民连片承包经营土地优先进行田、水、路、林等综合整治,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其生产能力。
第七条 根据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发展和创业需求,教育培训机构将优化涉农专业设置,加强涉农专业师资调度,通过实训基地建设、开展不间断培训指导服务、订单培养、送教下乡、远程教育、项目引领等模式,满足获证职业农民知识更新需求。
第八条 新型职业农民,可以优先申报涉农项目,优先享受自治区、市、县相关良种、良法、技术推广等惠农补贴和相关支持。
第九条 简化新型职业农民办理与农业相关证照的审批程序,注册费用实行优惠。
第十条 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并获证农民可优先申办家庭农场,没有获证农民不得申办。
第十一条 新型职业农民创办的企业,到县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备案,依据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收。
第十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条件规定的,可申请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向新型职业农民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以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为主,优先向职业农民提供贷款,贷款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内(视规模、效益和金融机构相关规定,可适当放宽贷款额度)。
第十四条 担保公司依据相关政策与规定,优先对新型职业农民予以小额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扶持促进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发展壮大。
第十五条 大力开展农业保险,减轻职业农民因自然灾害带来的风险。宣传动员新型职业农民积极参加农业保险,其所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应保尽保;保险公司应对参保新型职业农民优先赔付,并争取上级政策补助,以较高比例进行赔付,以减轻职业农民损失。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