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

来源: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0-07-30 18:17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桂发〔2016〕14号)、《中共柳州市委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柳发〔2016〕18号)等相关精神,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招商引资成效,促进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打造新兴工业基地,鼓励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在柳城投资兴业,加快我县县域经济发展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投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下同),是指柳城县内外投资者在柳城县投资新办的项目,同时属于柳城县培育、支持的产业项目。

第三条  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安全环保要求,符合柳城工业区产业定位和规划。

第二章土地扶持

第四条在柳城县内投资兴建的二、三产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实行统一供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进驻柳城工业区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投资强度。属我县急需引进的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格)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境外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用地按土地出让成本价格出让

第六条  酒店宾馆、文化、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格)1亿元以上(且属我县急需项目)在不低于土地出让成本及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前提下,项目用地按市场价70%供地。

第七条  单独选址的工业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格)必须超过2亿元,项目用地按土地出让成本价格出让

第八条为鼓励项目节约、集约用地,鼓励企业建多层标准厂房。标准厂房总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且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均达到规划要求,并在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的两年建设期内完成厂房建设、竣工验收的标准厂房,对第二层标准厂房建筑面积按2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第三层按250元/平方米奖励,第四层按300元/平方米奖励,轻钢结构减半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对国家或者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高端装备制造业项目等,可按土地出让成本价格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第三章政奖励扶持

第十条新办生产性工业企业(化工项目除外),在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建设的,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年税收总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年亩用地纳税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第一年按企业实际已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扶持;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实际已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的50%、30%给予奖励扶持。

第十一条新办生产性化工类企业,在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建设的,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年税收总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年亩用地纳税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10万元以上,第一年按企业实际已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扶持;第二年、第三年按企业实际已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的50%、30%给予奖励扶持。

第十二条新获得国家级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三条酒店宾馆、文化、旅游、娱乐、物流、农业等项目,投产后前三年税收总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500万元(含本数)以上。即自项目经营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实际已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扶持;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实际已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的50%、30%给予奖励扶持。企业投产后三年内,在累计达到扶持奖励标准时,即可申请相应年份的扶持奖励。

第十四条 对在本县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5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且正常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

第十五条对县外新迁入本地的建筑业、金融业、贸易等类型企业,并在本地经营、纳税的,第一年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第二年、第三年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第一年按企业在我县实际纳税总额县级分成部分的10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在我县实际纳税总额县级分成部分50%、3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

第十六条纳入我县“一事一议”重点招商项目,项目投产后前三年,企业在我县工作和生活的高管人员,在我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连续三年按照90%的比例标准给予生活补贴,每个企业补贴名额均不超过10人。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格)2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格)在1亿元以上的商场或专业市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格)在5000万元以上的酒店宾馆、文化、旅游开发项目,项目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等过程中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程序先行缴纳。待项目建成投产或经营后,按其缴纳行政事业性费用县级所得部分,给予财政奖励扶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以实际投资为准,在本办法下发后完成投资或增加投资,累计投资额达到奖励扶持标准的均可享受。

标准厂房租赁扶持

第十八条 租赁政府性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的企业,项目须符合工业园区产业定位,且投资强度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标准,单位面积产出、税收达到柳城县工业园区产值150万元/亩以上,亩税收8万元/亩以上要求。承租企业厂房租金实行“先缴后返”,企业投产后第一年和第二年租金全免,第三年按50%收取。若承租企业已经享受上级标准厂房租赁补贴等优惠政策,政府的租金减免总额不超过承租企业当年实际承担的租金。

特别重大项目

第十九条对属于国家鼓励性产业、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集聚力强、投资超10亿元以上,或者县委、县政府认为对地方经济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另行商定扶持措施。

  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  投资兴办企业,由县投资促进中心代办项目备案和核准、企业开办、供水、供电等相关手续,实行全程无偿代办服务。

第二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并从事生产经营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子女入学优先就近原则选择就读学校,并享受当地学生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实行客商投诉必究制度。县投资促进中心全天候为客商服务,对客商投诉,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所有投诉案件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音,7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答复投诉人;所有查实案件,一律严惩重处,并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公开曝光。

第二十三条实行挂钩帮办制度。凡在我县投资兴建的工业企业,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列入柳城县重大项目推进,明确一名县级领导作为挂钩帮办人;特别重大的项目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钩帮办,负责协调企业设立、建设与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扶持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扩规升级、污染治理等。

第二十五条招商引资奖励扶持政策的兑现,由县投资促进中心负责统一扎口管理,相关部门配合。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总额不含税务机关直接减免的税款,不含稽查补缴税款及罚款金额。

第二十七条对主要利用或开采我县不可再生资源的投资项目,如果该企业没有在我县形成深加工生产并按规定纳税的,或属高污染、高耗能等国家限制类项目,不享受我县的奖励扶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办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并且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实际出资中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不得超过25%,以及在设立时和享受新办企业奖励扶持政策期间,从关联方接受(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等方式)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25%,以及新办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不得从关联方转移而来。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柳城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柳城发2010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