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来源: 县政府  |   发布日期: 2020-02-28 23:43    |  作者: 县政府

人民政府文件

柳城政规〔2020〕2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柳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柳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废止(柳城政办〔2015〕61号文件,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02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突出做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为指导,以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城乡饮用水源和县内江河为目标,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和提高全县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全县社会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 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

2. 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2020〕33号)。

三、划定区域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四、具体要求

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城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牛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医用和其他特殊业务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县城市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批准。禁养区内原有的养殖场(小区),由所属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责令限期关停或搬迁;在关停或搬迁的期限内,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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