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城县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 城 县
财政局文件
柳城财政〔201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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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城县革命老区
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县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支持革命老区改善和保障民生,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9〕6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桂财预〔2019〕10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们制定了《柳城县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柳城县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柳城县财政局
2019年9月10日
附件:
柳城县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支持革命老区改善和保障民生,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9〕6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财政根据中央财政安排设立,主要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事务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向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县级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倾斜。
第三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使用及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1993年中国老区建设促进会确定的革命老区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定革命老区县(市、区)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左右江革命老区振兴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7号)等文件确定的革命老区县。
第二章 管理权责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将年度项目计划报市级审核;组织项目实施;制定资金管理使用具体办法、项目监督管理制度、项目审核验收的具体规定等;开展本地区革命老区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分配
第六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财政配套,也不得为其他专项资金进行配套。县财政部门应按自治区财政厅分配下达的资金额度,统筹合理安排使用,量力而行,量财办事,不留资金缺口。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县分配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测算,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总额-绩效奖惩因素-特殊因素)×(该地区革命老区乡镇个数占比×权重+该地区革命老区乡镇占比×权重+按人口规模效应系数修正后的人口占比×权重+国土面积占比×权重+行政村占比×权重+贫困人口占比*权重)×转移支付系数×增幅控制调整系数+绩效奖惩因素+特殊因素。
其中:
人口规模效应系数。根据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中的人口规模效应系数确定。
转移支付系数。转移支付系数主要按照贫困程度进行分类确定。
增幅控制调整系数。为保障各地区财政运行的稳定性,对超过(或低于)基准增长率一定幅度的地方适当调减(或调增)转移支付额。
特殊因素。主要考虑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对特定事项或区域的阶段性支持等。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于每年收到财政部下达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后30日内,向市县财政部门下达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财政下达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后30日内,向所辖城区和市管县下达革命老区转移支付。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提前下达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列入年初预算。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需要及财力可能,在本级政府年度预算中按照自治区补助额的1%-5%另行安排项目管理费,用于财政部门委托或聘请有关单位和评审机构进行项目评估、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开支。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场馆的建设和改造、烈士陵园的维护和改造、老红军及军烈属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等。
(二)革命老区民生事务。主要包括乡村道路、饮水安全等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改善。
第十二条 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应优先用于革命老区专门事务。
第十三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不得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项目以及不符合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的其他开支。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库储备,夯实项目前期工作,根据上级下达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额度,统筹兼顾,实事求是,量财办事,按轻重缓急及与财力匹配的原则及时确定资金安排使用的具体项目,并按规定设置绩效目标,在限期内上报备案。申报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要细化量化,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厉行节约,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突破项目预算造成资金缺口的,由县政府统筹安排资金解决,自治区财政不另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监控,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原则上于当年完工;属于跨年度项目的必须分年度确定施工内容并分年度安排资金,确保于当年完成本年度确定的施工内容和当年度安排的资金全部形成实际支出。
第十七条 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要完成政府采购程序后再办理项目资金结算;需要进行工程监理的项目,必须实施工程监理制度;需要签订实施协议的项目,必须在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实施内容和责任后再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并根据项目进度或合同条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基本建设类项目应当建立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管理档案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审批资料、专账或明细账资料、收支原始凭证、拨款进度材料、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协议、项目监理材料、项目预算决算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后续维护运转机制及保障措施,严禁项目竣工后长期闲置或因缺乏维护而缩短使用周期。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和备案的项目执行,不得自行集中和调剂安排,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按程序由市级财政审批后报自治区财政备案。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县财政部门要组织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评,评价资金管理情况、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有关情况由市级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备案。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将适时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有关转移支付测算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及时总结上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于每年3月底前在本级政府预决算公开平台上公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柳城县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柳城财政〔2015〕7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城县财政局 2019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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