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柳城政行复〔2024〕49号)
来源: 柳城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4-10-08

申请人:唐某某,女,壮族,住址:广西合山市矿务局里兰*区**号,身份证号码:452201195707******

被申请人: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朱海兰,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职工退休核准(审批)表》,于20249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职工退休核准(审批)表》作出时间是2011年,已超过复议申请的法定时限。且该复议申请与申请人2023年2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的“不服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职工退休核准(审批)表》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对同一行政行为的重复申请,对该行政行为的审理于2023年4月3日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二)、(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08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柳城政行复〔2024〕49号)

来源: 柳城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4-10-08 11:35   

申请人:唐某某,女,壮族,住址:广西合山市矿务局里兰*区**号,身份证号码:452201195707******

被申请人: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朱海兰,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职工退休核准(审批)表》,于20249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职工退休核准(审批)表》作出时间是2011年,已超过复议申请的法定时限。且该复议申请与申请人2023年2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的“不服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职工退休核准(审批)表》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对同一行政行为的重复申请,对该行政行为的审理于2023年4月3日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二)、(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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