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某
被申请人: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夏宁 职务:乡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古砦仫佬族乡人民政府关于驳回潘某<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确权申请书>申请的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5日
申请人:潘某
被申请人: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夏宁 职务:乡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古砦仫佬族乡人民政府关于驳回潘某<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确权申请书>申请的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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