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柳城政行复〔2024〕39号)
来源: 柳城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4-11-26

申请人:潘某

被申请人: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夏宁          职务:乡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古砦仫佬族乡人民政府关于驳回潘某<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确权申请书>申请的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25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柳城政行复〔2024〕39号)

来源: 柳城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4-11-26 09:30   

申请人:潘某

被申请人: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夏宁          职务:乡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古砦仫佬族乡人民政府关于驳回潘某<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确权申请书>申请的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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