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柳城政行复〔2024〕38号)
来源: 柳城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4-12-03

申请人:葵某

被申请人:柳城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韦文学,职务:局长。

地址:柳州市柳城县大埔镇城中路14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柳城县公安局行政赔偿决定书(柳城公行赔决字2024〕1号,下称《决定书》),于2024年9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决定书》。

二、请求被申请人赔偿邓某住院治疗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117950元。

申请人称:

一、邓某应朋友之邀玩扑克牌(赌点小钱娱乐)“AK”的方式进行赌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严重不符,申请人认为“对违法行为人邓某行政拘留10日”不合法,且处罚过重。

二、拘留程序不合法,不顾邓某的身体健康如何,就凭被申请人民警打个电话就去拘留了。没有任何类似拘留证等的相关文字凭据,家属也不知拘留多少天。

三、案发后已罚款500元,事隔一年七个月,疫情也过了一年两个月再行拘留10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其精神分裂症复发系其自身原因造成”,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是在推卸责任。邓某虽患过精神分裂症这个病,但已正常42年了,受拘留出来第一天就犯病了。经医院诊断、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2024年4月19日签发,确认邓某为精神残疾人,(残疾人证号:45022219610504264663)。被申请人认为是“自身原因造成”,这是错误的。

被申请人称:

一、邓某因赌博被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2022年8月28日14时许,邓某和莫某、雷某等二十多人在柳城县古砦乡龙美街龙新朝家二楼南面房间内以玩扑克牌“AK”的方式进行赌博,由被申请人民警现场查获。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邓某和莫某、雷某等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及相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邓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邓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收缴赌资 113 元。

违法行为人邓某因赌博于2022年8月30日被被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当时制作了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和《广西柳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古砦派出所民警根据《广西柳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公行罚决字[2022]00681号)法律文书依法对邓某执行行政拘留十日处罚(期限从2022年8月30日至2022年9月9日止)。因疫情原因,被申请人当时无法立即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根据公安部《关于行政拘留执行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第二点关于拘留期限的计算,即因特殊情况,拘留决定机关无法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时间将被拘留人送达拘留所执行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重新载明拘留起止时间,并加盖拘留决定机关印章。故疫情结束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9日重新执行对违法行为人邓某行的政拘留处罚。

二、邓某精神分裂症复发系其自身原因造成

    疫情结束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9日重新执行对邓某的行政拘留处罚,执行拘留期间,未发现邓某身体和精神有任何异常。2024年3月18日,邓某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脑科医院治疗。该院诊断:1.偏执型精神分裂症;2.窦性心动过速;3.高血压病3级(高危);4.糖耐量受损。2024年5月7日,邓某出院。邓某精神分裂症复发系其自身原因造成,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机关查明:

邓某曾因患精神分裂症于1983年2月28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脑科医院治疗,1983年10月7日治愈出院;曾因患高血压3级、面神经炎、脑隙性脑梗塞、颈动脉粥样硬化、脂肪肝、颈椎退行性病变、右眼暴露性角膜炎,于2018年6月5日至2018年6月13日在柳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8月28日14时许,邓某和莫某、雷某等二十多人在柳城县古砦乡龙美街龙新朝家二楼南面房间内以玩扑克牌“AK”的方式进行赌博,由被申请人民警现场查获。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邓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收缴赌资 113 元。因疫情原因,被申请人当时无法立即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疫情结束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9日重新执行对违法行为人邓某行的政拘留处罚。行政拘留期间,未发现邓某身体和精神有异常,2024年3月10日拘留结束。2024年3月18日,邓某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脑科医院治疗。该院诊断:1.偏执型精神分裂症;2.窦性心动过速;3.高血压病3级(高危);4.糖耐量受损。2024年5月7日,邓某出院。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要求赔偿申请人妻子邓某因精神分裂症复发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及精神损失费共10万元,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相关卷宗、邓某病例、邓某医疗证明书、住院发票、邓某身份证复印件、邓某残疾证、出院记录、《决定书》、情况报告等。

本机关认为,邓某在被拘留期间未出现异常,邓某病情复发系其自身原因造成,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依法予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理由不充分,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柳城县公安局行政赔偿决定书(柳城公行赔决字〔2024〕1号)

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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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柳城政行复〔2024〕38号)

来源: 柳城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4-12-03 09:25   

申请人:葵某

被申请人:柳城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韦文学,职务:局长。

地址:柳州市柳城县大埔镇城中路14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柳城县公安局行政赔偿决定书(柳城公行赔决字2024〕1号,下称《决定书》),于2024年9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决定书》。

二、请求被申请人赔偿邓某住院治疗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117950元。

申请人称:

一、邓某应朋友之邀玩扑克牌(赌点小钱娱乐)“AK”的方式进行赌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严重不符,申请人认为“对违法行为人邓某行政拘留10日”不合法,且处罚过重。

二、拘留程序不合法,不顾邓某的身体健康如何,就凭被申请人民警打个电话就去拘留了。没有任何类似拘留证等的相关文字凭据,家属也不知拘留多少天。

三、案发后已罚款500元,事隔一年七个月,疫情也过了一年两个月再行拘留10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其精神分裂症复发系其自身原因造成”,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是在推卸责任。邓某虽患过精神分裂症这个病,但已正常42年了,受拘留出来第一天就犯病了。经医院诊断、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2024年4月19日签发,确认邓某为精神残疾人,(残疾人证号:45022219610504264663)。被申请人认为是“自身原因造成”,这是错误的。

被申请人称:

一、邓某因赌博被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2022年8月28日14时许,邓某和莫某、雷某等二十多人在柳城县古砦乡龙美街龙新朝家二楼南面房间内以玩扑克牌“AK”的方式进行赌博,由被申请人民警现场查获。

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邓某和莫某、雷某等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及相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邓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邓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收缴赌资 113 元。

违法行为人邓某因赌博于2022年8月30日被被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当时制作了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和《广西柳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古砦派出所民警根据《广西柳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公行罚决字[2022]00681号)法律文书依法对邓某执行行政拘留十日处罚(期限从2022年8月30日至2022年9月9日止)。因疫情原因,被申请人当时无法立即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根据公安部《关于行政拘留执行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第二点关于拘留期限的计算,即因特殊情况,拘留决定机关无法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时间将被拘留人送达拘留所执行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重新载明拘留起止时间,并加盖拘留决定机关印章。故疫情结束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9日重新执行对违法行为人邓某行的政拘留处罚。

二、邓某精神分裂症复发系其自身原因造成

    疫情结束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9日重新执行对邓某的行政拘留处罚,执行拘留期间,未发现邓某身体和精神有任何异常。2024年3月18日,邓某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脑科医院治疗。该院诊断:1.偏执型精神分裂症;2.窦性心动过速;3.高血压病3级(高危);4.糖耐量受损。2024年5月7日,邓某出院。邓某精神分裂症复发系其自身原因造成,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机关查明:

邓某曾因患精神分裂症于1983年2月28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脑科医院治疗,1983年10月7日治愈出院;曾因患高血压3级、面神经炎、脑隙性脑梗塞、颈动脉粥样硬化、脂肪肝、颈椎退行性病变、右眼暴露性角膜炎,于2018年6月5日至2018年6月13日在柳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8月28日14时许,邓某和莫某、雷某等二十多人在柳城县古砦乡龙美街龙新朝家二楼南面房间内以玩扑克牌“AK”的方式进行赌博,由被申请人民警现场查获。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邓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收缴赌资 113 元。因疫情原因,被申请人当时无法立即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疫情结束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9日重新执行对违法行为人邓某行的政拘留处罚。行政拘留期间,未发现邓某身体和精神有异常,2024年3月10日拘留结束。2024年3月18日,邓某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脑科医院治疗。该院诊断:1.偏执型精神分裂症;2.窦性心动过速;3.高血压病3级(高危);4.糖耐量受损。2024年5月7日,邓某出院。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要求赔偿申请人妻子邓某因精神分裂症复发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及精神损失费共10万元,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相关卷宗、邓某病例、邓某医疗证明书、住院发票、邓某身份证复印件、邓某残疾证、出院记录、《决定书》、情况报告等。

本机关认为,邓某在被拘留期间未出现异常,邓某病情复发系其自身原因造成,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依法予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理由不充分,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柳城县公安局行政赔偿决定书(柳城公行赔决字〔2024〕1号)

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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