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柳城政行复〔2024〕37号)
来源: 柳城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4-11-26

人:黄某

被申请人:柳城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韦文学,职务:局长。

地址:柳州市柳城县大埔镇城中路14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柳城公不立案字[2024]00002号,以下简称《告知书》),于2024年8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告知书》。

二、认定抖音号为pan1916721XXXX的潘姓用户构成诽谤。

申请人称:

2024年8月15日19时59分,抖音名为“某吊顶一石膏线一潘”、抖音号为“pan1916721XXXX”的潘姓用户在抖音平台上传一段视频,视频标题为“这年头还进村问小孩哪里有商店?见有大人在家小孩没出门,逗留几分钟看见有别的车进来马上掉头走!#上热门#陌生人#人贩子”,视频内的贵FXXXX小型白色货车系本人车辆,视频内的主人公系申请人本人。申请人原本是在各个乡镇之间推销饮料以及酒水,在该地因为路况不熟想问问本地人哪里有商店,但该事件未经该抖音潘姓用户任何证实就随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对本人进行子虚乌有的诽谤,贬损本人人格,破坏本人名誉。现如今该视频在网络上已流传到不可控制的地步,抖音、快手诸多平台用户肆意转发,播放量、点赞量几百上千万,评论区评论不堪入目,甚至以至于官媒(包括抖音平台上的临洮媒体、河南电视媒体等)都开始报道这个子虚乌有的事情,至今未下架该视频。本人现在在日常工作中,有一些村庄的人会跟着我的车辆进行拍照,甚至有人要求我打开车门并进行检查,怀疑我如视频所说的那样是个人贩子,本人现在工作也不能正常进行开展,导致生活上没有任何收入来源。该抖音用户恶意散布虚构的事实,诽谤本人,造成本人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财产受到巨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巨大负面的影响。

综上,该抖音用户应构成诽谤罪,其故意捏造病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本人人格,破坏本人名誉,情节十分严重,对本人造成精神上以及财产上不可估量的影响和损失,在社会上也产生巨大负面的影响,所以被申请人认定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告知书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申请人作为本区域治安行政管理的主体,具有作出告知书》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所作《告知书》程序合法

申请人于2024年8月16日向被申请人报案称:其在柳城县古砦乡开展业务时,车辆信息和人员信息被别人发布到抖音平台,被造谣其开的车是人贩子的车,其是人贩子。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立即开展调查,调查工作情况如下:(一)被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反映的情况于当日进行网上登记;(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抖音视频进行了查看;(三)落地核查抖音视频的发布人,8月16日人员身份落地为:柳城县古砦乡龙袍村下潘换屯村民潘某,并对其发视频的情况进行核实;(四)民警通过查看视频,对嫌疑人潘某进行询问;(五)经调查,潘某所发视频和文字并未有造谣成分,只是如实描述了事情的整个过程,提醒村民注意进村车辆,照看好自己的小孩,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给申请人。

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法律正确

2024年8月17日被申请人民警对潘某开展询问,对其发布抖音的时间、地点、目的等情况进行固定。2024年8月21日,对申请人受到侵害的情形,对申请人的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固定,制作了笔录,制作了接受证据清单。经查:2024年8月潘某在抖音发布了2条陌生车辆进村的短视频,配文描述车辆进村后,问路、掉头离开的整个过程,没有对视频内容进行虚构,篡改。潘某发布视频主要目的是提醒大家注意进村的陌生车辆,防止拐卖儿童的事情发生,是出于善意的提醒。之后潘某又在抖音上发布一条视频,主要是澄清申请人是正常销售物品,向车主道歉,主动删除视频。潘某也积极配合派出所与申请人进行调解,愿意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在调解过程中,潘某进行了赔礼道歉,但是由于申请人在调解过程对自己的经济损失,未提出具体数额,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公安机关认为,潘某所发抖音视频以及配文说明未虚构事实,主观目的不是故意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根据调查,潘某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追诉标准。

本机关查明:

申请人于2024年8月16日向被申请人报案称:其在柳城县古砦乡开展业务时,车辆信息和人员信息被别人发布到抖音平台,被造谣其开的车是人贩子的车、其是人贩子,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案件展开调查。2024年8月17日被申请人民警对潘某开展询问,对其发布抖音的时间、地点,目的等情况进行固定。2024年8月21日,对申请人受到侵害的情形,对申请人的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固定,制作了笔录,制作了接受证据清单。经查,2024年8月潘某在抖音发布了2条陌生车辆进村的短视频,配文描述车辆进村后,问路、掉头离开的整个过程,没有对视频内容进行虚构,篡改。潘某发布视频主要目的是提醒大家注意进村的陌生车辆,防止拐卖儿童的事情发生,是出于善意的提醒。其后潘某又在抖音上发布一条视频,主要是澄清申请人是正常销售物品,向车主道歉,主动删除视频。潘某积极配合派出所与申请人进行调解,愿意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在调解过程中,潘某进行了赔礼道歉,但是由于申请人在调解过程对自己的经济损失,未提出具体数额,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相关笔录、相关视频截图、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等。

本机关认为,潘某是出于善意的提醒发布视频,主要目的是提醒大家注意进村的陌生车辆,防止拐卖儿童的事情发生,没有对视频内容进行虚构,没有捏造事实这一情形,其行为不构成诽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柳城公不立案字[2024]00002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依法予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理由不充分,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柳城公不立案字[2024]00002号

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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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柳城政行复〔2024〕37号)

来源: 柳城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4-11-26 17:25   

人:黄某

被申请人:柳城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韦文学,职务:局长。

地址:柳州市柳城县大埔镇城中路14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柳城公不立案字[2024]00002号,以下简称《告知书》),于2024年8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告知书》。

二、认定抖音号为pan1916721XXXX的潘姓用户构成诽谤。

申请人称:

2024年8月15日19时59分,抖音名为“某吊顶一石膏线一潘”、抖音号为“pan1916721XXXX”的潘姓用户在抖音平台上传一段视频,视频标题为“这年头还进村问小孩哪里有商店?见有大人在家小孩没出门,逗留几分钟看见有别的车进来马上掉头走!#上热门#陌生人#人贩子”,视频内的贵FXXXX小型白色货车系本人车辆,视频内的主人公系申请人本人。申请人原本是在各个乡镇之间推销饮料以及酒水,在该地因为路况不熟想问问本地人哪里有商店,但该事件未经该抖音潘姓用户任何证实就随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对本人进行子虚乌有的诽谤,贬损本人人格,破坏本人名誉。现如今该视频在网络上已流传到不可控制的地步,抖音、快手诸多平台用户肆意转发,播放量、点赞量几百上千万,评论区评论不堪入目,甚至以至于官媒(包括抖音平台上的临洮媒体、河南电视媒体等)都开始报道这个子虚乌有的事情,至今未下架该视频。本人现在在日常工作中,有一些村庄的人会跟着我的车辆进行拍照,甚至有人要求我打开车门并进行检查,怀疑我如视频所说的那样是个人贩子,本人现在工作也不能正常进行开展,导致生活上没有任何收入来源。该抖音用户恶意散布虚构的事实,诽谤本人,造成本人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财产受到巨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巨大负面的影响。

综上,该抖音用户应构成诽谤罪,其故意捏造病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本人人格,破坏本人名誉,情节十分严重,对本人造成精神上以及财产上不可估量的影响和损失,在社会上也产生巨大负面的影响,所以被申请人认定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告知书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申请人作为本区域治安行政管理的主体,具有作出告知书》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所作《告知书》程序合法

申请人于2024年8月16日向被申请人报案称:其在柳城县古砦乡开展业务时,车辆信息和人员信息被别人发布到抖音平台,被造谣其开的车是人贩子的车,其是人贩子。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立即开展调查,调查工作情况如下:(一)被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反映的情况于当日进行网上登记;(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抖音视频进行了查看;(三)落地核查抖音视频的发布人,8月16日人员身份落地为:柳城县古砦乡龙袍村下潘换屯村民潘某,并对其发视频的情况进行核实;(四)民警通过查看视频,对嫌疑人潘某进行询问;(五)经调查,潘某所发视频和文字并未有造谣成分,只是如实描述了事情的整个过程,提醒村民注意进村车辆,照看好自己的小孩,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给申请人。

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法律正确

2024年8月17日被申请人民警对潘某开展询问,对其发布抖音的时间、地点、目的等情况进行固定。2024年8月21日,对申请人受到侵害的情形,对申请人的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固定,制作了笔录,制作了接受证据清单。经查:2024年8月潘某在抖音发布了2条陌生车辆进村的短视频,配文描述车辆进村后,问路、掉头离开的整个过程,没有对视频内容进行虚构,篡改。潘某发布视频主要目的是提醒大家注意进村的陌生车辆,防止拐卖儿童的事情发生,是出于善意的提醒。之后潘某又在抖音上发布一条视频,主要是澄清申请人是正常销售物品,向车主道歉,主动删除视频。潘某也积极配合派出所与申请人进行调解,愿意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在调解过程中,潘某进行了赔礼道歉,但是由于申请人在调解过程对自己的经济损失,未提出具体数额,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公安机关认为,潘某所发抖音视频以及配文说明未虚构事实,主观目的不是故意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根据调查,潘某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追诉标准。

本机关查明:

申请人于2024年8月16日向被申请人报案称:其在柳城县古砦乡开展业务时,车辆信息和人员信息被别人发布到抖音平台,被造谣其开的车是人贩子的车、其是人贩子,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案件展开调查。2024年8月17日被申请人民警对潘某开展询问,对其发布抖音的时间、地点,目的等情况进行固定。2024年8月21日,对申请人受到侵害的情形,对申请人的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固定,制作了笔录,制作了接受证据清单。经查,2024年8月潘某在抖音发布了2条陌生车辆进村的短视频,配文描述车辆进村后,问路、掉头离开的整个过程,没有对视频内容进行虚构,篡改。潘某发布视频主要目的是提醒大家注意进村的陌生车辆,防止拐卖儿童的事情发生,是出于善意的提醒。其后潘某又在抖音上发布一条视频,主要是澄清申请人是正常销售物品,向车主道歉,主动删除视频。潘某积极配合派出所与申请人进行调解,愿意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在调解过程中,潘某进行了赔礼道歉,但是由于申请人在调解过程对自己的经济损失,未提出具体数额,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相关笔录、相关视频截图、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等。

本机关认为,潘某是出于善意的提醒发布视频,主要目的是提醒大家注意进村的陌生车辆,防止拐卖儿童的事情发生,没有对视频内容进行虚构,没有捏造事实这一情形,其行为不构成诽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柳城公不立案字[2024]00002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依法予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理由不充分,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柳城公不立案字[2024]00002号

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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