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柳城政行复〔2024〕36号)
来源: 柳城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4-11-27

申请人:韦某

被申请人: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雪           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山店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函》,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3日作出的关于对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山店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函。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山店涉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未严格履行职责,导致辖区内存在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现象,且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未及时、全面、有效地开展调查,也未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直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后才得知处理结果,在其答复函中又拒不告知申请人若对处理结果不服的救济途径,这严重违反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可以看出被申请人从始至终都存在明显的不作为乱作为。

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包括手机视频、微信付款截图、产品实物照片等,均真实有效,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申请人在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山店购买到了涉案的“美国伟哥”产品。视频资料中清晰记录了药店内的环境、营业员、以及使用的收款二维码,扫描该二维码后显示的信息明确指向了“龙腾大药房凤山店”,且视频中的产品包装信息与申请人所购买的“美国伟哥”完全一致。结合视频中的声音内容和申请人提供的微信付款截图,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山店确实购买到了涉案的假冒伪劣食品药品。

三、被申请人以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山店购进票据中无“美国伟哥”为由,认定其未购进该商品,进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这一结论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也缺乏合理性和逻辑性。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说明购进票据的缺失恰恰说明该药店通过非法渠道购进了假冒伪劣食品药品,以避免留下购进的痕迹。被申请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该药店交易的是除涉案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其逻辑推理过程存在明显错误。

四、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本次事件中,被申请人的处理态度和处理结果均未能体现其应有的职责和担当,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关于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山店涉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举报时,存在明显的不作为和错误判断

被申请人称:

一、处置过程符合法定程序

2024年1月2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接到12315平台转来的投诉举报单,投诉举报称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山店销售的“美国伟哥”产品有质量问题。

2024年1月2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凤山镇凤凰路1号(新综合市场)3栋1号一楼门面的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山店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店当时正常开门营业,被投诉人的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有“美国伟哥”产品。被申请人执法人电话联系举报人申请人来现场确认,举报人申请人以没时间拒绝,并发来摄影摄像材料。举报材料中名称标注为“美国伟哥”的产品说明书上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2月1日,被申请人按照规定进行受理,并告知申请人。2024年2月1日,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根据被投诉人的意愿,作出《投诉举报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013号),并按照规定送达双方。2024年28日被申请人立案,就本案展开调查。2024年5月8日,因情况复杂,未能于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案件办理期限,延长案件办理期限至2024年6月8日。2024年6月3日,因案件情况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延长办案期限,延长办案期限至2024年8月30日。2024年8月13日,因证据不足,被投诉人涉嫌的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决定结案,并于2024年8月13日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

以上程序均符合相关程序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置得当,程序合法

二、处理过程得当

经查实,2024年1月2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接到12315平台转来的投诉举报单,申请人称在被投诉人处购买3盒“美国伟哥”,共计140元。举报材料中名称标注为“美国伟哥”的产品说明书上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产品名称标注为美国伟哥”的说明书标注的内容有:美国伟哥胶囊是由美国波士顿CABT生物医学研究中心研制开发的最新男性补肾壮阳保健食品。2004年经临床试验成功后,推向市场的最好的美国伟哥替代品。本产品在2005年荣获世界最安全畅销的男性性营养食品称号;本品具有独特的配方,能够增强阴茎内血管的血液循环,经疗程服用,阴茎海绵体体积会明显增加。不但给阴茎带来更长、更饱满的勃起。而且造成了阴茎在长度围度、硬度等方面永久性增长。其效果能达到:阴茎长度平均增长3英寸,直径平均增长超过1英寸。勃起后更硕大、更坚硬更加自如的射精控制,更强烈、更兴奋的性高潮。彻底治愈早泄、帮助勃起。主要成分:野马鞭、藏牛鞭、海狗鞭、淫羊藿、肉苁蓉、藏红花、枸杞子、旺拉(还魂仙草)等二十多种名贵药材。适应人群:腰膝酸痛、四肢无力、头晕眼花、性欲减退、阴茎短小、阳痿早泄。用法用量:口服。每次一粒,房事前半小时服用,隔天服用,三十天一疗程。注意事项:本品不受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患者的影响,未成年人禁用,孕妇禁用。批准文号:健进字(2005)第078号;规格: 500mgx12粒;贮藏:密封、阴凉干燥处;生产期:2022年09月15日;有效期:3年;制造商:中美合资利马保健品有限公司;厂址:深圳市龙岗区深南工业区。

被投诉举报人负责人韦某某提供2024年1月14日的销售台账里未能找到140元的销售记录。在韦某某开通的收款码商户全称:商户_韦某某2024年1月14日的银行流水,能找到支付时间为2024年1月14日13:50:42的140元。

在申请人的摄影材料里发现,摄影材料里面没有拍摄店面门头;摄影材料里面收银台与被投诉人的收银台不一致;摄影材料里面介绍美国伟哥每盒50元,购买3盒共计150元,与举报材料中提交的付款码收据140元不一致;摄影材料里面销售人员与被投诉人从业人员表中的三名从业人员对不上任何一人。

经查实,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山店属于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在查验购进票据时未发现购进有申请人提供的“美国伟哥”商品。申请人所提供的视频资料的内容不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是原始状态呈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没有准确、完整的描述。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山店涉嫌的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其他相关答复

1.关于未告知救济途径的问题

被申请人作出的《被申请人关于对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山药店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函》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的规定,被申请人针对其举报事项给予了答复,该答复的内容主要是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仅仅只是一种程序性告知,未作出对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行为,被申请人认为不必告知其救济途径

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被申请人关于对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山药店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函》符合法定要求,并无不当。

2.关于是否证据充足的问题

所谓的查证属实,不仅仅需要投诉举报一方的证据,还需要证据符合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的特征。

证据合法性,根据《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被申请人目前仅有投诉举报人一方的照片和视频资料,投诉举报人未能提供原始的载体,且被申请人未能与原件原物核对一致,故证据合法性存在问题。

证据真实性,被申请人在查验购进票据时未发现购进有申请人提供的“美国伟哥”商品,被申请人未能查证申请人所提供的视频资料摄像的原始载体和记录,且在申请人的摄影材料里发现,摄影材料里面没有拍摄店面门头;摄影材料里面收银台与被投诉人的收银台不一致;摄影材料里面介绍美国伟哥每盒50元,购买3盒共计150元,与举报材料中提交的付款码收据140元不一致;摄影材料里面销售人员与被投诉人从业人员表中的三名从业人员对不上任何一人。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没有准确、完整的描述。故证据真实性存在问题。

证据关联性,摄影材料里面介绍美国伟哥每盒50元,购买3盒共计150元,与举报材料中提交的付款码收据140元不一致;摄影材料里面销售人员与被投诉人从业人员表中的三名从业人员对不上任何一人,故证据关联性存在问题。

本机关查明

2024年1月2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接到12315平台转来的投诉举报单,投诉举报称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山店销售的“美国伟哥”产品有质量问题。

2024年1月2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凤山镇凤凰路1号(新综合市场)3栋1号一楼门面的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山店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店当时正常开门营业,被投诉人的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有“美国伟哥”产品。被申请人执法人电话联系举报人申请人来现场确认,举报人申请人以没时间拒绝,并发来摄影摄像材料。举报材料中名称标注为“美国伟哥”的产品说明书上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2月1日,被申请人按照规定进行受理,并告知申请人。2024年2月1日,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根据被投诉人的意愿,作出《投诉举报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013号),并按照规定送达双方。2024年28日被申请人立案,就本案展开调查。2024年5月8日,因情况复杂,未能于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案件办理期限,延长案件办理期限至2024年6月8日。2024年6月3日,因案件情况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延长办案期限,延长办案期限至2024年8月30日。2024年8月13日,因证据不足,被投诉人涉嫌的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决定结案,并于2024年8月13日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申请人对结果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申请书、举报书、支付记录、答复函、行政复议答复书等相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中所提供的视频资料内容不具备连贯性、关联性,不是原始状态呈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没有准确、完整的描述。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山店涉嫌的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的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山店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山店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函》。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5日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柳城政行复〔2024〕36号)

来源: 柳城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4-11-27 09:20   

申请人:韦某

被申请人: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雪           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山店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函》,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3日作出的关于对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山店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函。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山店涉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未严格履行职责,导致辖区内存在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现象,且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未及时、全面、有效地开展调查,也未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直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后才得知处理结果,在其答复函中又拒不告知申请人若对处理结果不服的救济途径,这严重违反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可以看出被申请人从始至终都存在明显的不作为乱作为。

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包括手机视频、微信付款截图、产品实物照片等,均真实有效,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申请人在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山店购买到了涉案的“美国伟哥”产品。视频资料中清晰记录了药店内的环境、营业员、以及使用的收款二维码,扫描该二维码后显示的信息明确指向了“龙腾大药房凤山店”,且视频中的产品包装信息与申请人所购买的“美国伟哥”完全一致。结合视频中的声音内容和申请人提供的微信付款截图,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山店确实购买到了涉案的假冒伪劣食品药品。

三、被申请人以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山店购进票据中无“美国伟哥”为由,认定其未购进该商品,进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这一结论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也缺乏合理性和逻辑性。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说明购进票据的缺失恰恰说明该药店通过非法渠道购进了假冒伪劣食品药品,以避免留下购进的痕迹。被申请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该药店交易的是除涉案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其逻辑推理过程存在明显错误。

四、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本次事件中,被申请人的处理态度和处理结果均未能体现其应有的职责和担当,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关于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山店涉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举报时,存在明显的不作为和错误判断

被申请人称:

一、处置过程符合法定程序

2024年1月2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接到12315平台转来的投诉举报单,投诉举报称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山店销售的“美国伟哥”产品有质量问题。

2024年1月2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凤山镇凤凰路1号(新综合市场)3栋1号一楼门面的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山店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店当时正常开门营业,被投诉人的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有“美国伟哥”产品。被申请人执法人电话联系举报人申请人来现场确认,举报人申请人以没时间拒绝,并发来摄影摄像材料。举报材料中名称标注为“美国伟哥”的产品说明书上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2月1日,被申请人按照规定进行受理,并告知申请人。2024年2月1日,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根据被投诉人的意愿,作出《投诉举报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013号),并按照规定送达双方。2024年28日被申请人立案,就本案展开调查。2024年5月8日,因情况复杂,未能于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案件办理期限,延长案件办理期限至2024年6月8日。2024年6月3日,因案件情况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延长办案期限,延长办案期限至2024年8月30日。2024年8月13日,因证据不足,被投诉人涉嫌的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决定结案,并于2024年8月13日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

以上程序均符合相关程序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置得当,程序合法

二、处理过程得当

经查实,2024年1月2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接到12315平台转来的投诉举报单,申请人称在被投诉人处购买3盒“美国伟哥”,共计140元。举报材料中名称标注为“美国伟哥”的产品说明书上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产品名称标注为美国伟哥”的说明书标注的内容有:美国伟哥胶囊是由美国波士顿CABT生物医学研究中心研制开发的最新男性补肾壮阳保健食品。2004年经临床试验成功后,推向市场的最好的美国伟哥替代品。本产品在2005年荣获世界最安全畅销的男性性营养食品称号;本品具有独特的配方,能够增强阴茎内血管的血液循环,经疗程服用,阴茎海绵体体积会明显增加。不但给阴茎带来更长、更饱满的勃起。而且造成了阴茎在长度围度、硬度等方面永久性增长。其效果能达到:阴茎长度平均增长3英寸,直径平均增长超过1英寸。勃起后更硕大、更坚硬更加自如的射精控制,更强烈、更兴奋的性高潮。彻底治愈早泄、帮助勃起。主要成分:野马鞭、藏牛鞭、海狗鞭、淫羊藿、肉苁蓉、藏红花、枸杞子、旺拉(还魂仙草)等二十多种名贵药材。适应人群:腰膝酸痛、四肢无力、头晕眼花、性欲减退、阴茎短小、阳痿早泄。用法用量:口服。每次一粒,房事前半小时服用,隔天服用,三十天一疗程。注意事项:本品不受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患者的影响,未成年人禁用,孕妇禁用。批准文号:健进字(2005)第078号;规格: 500mgx12粒;贮藏:密封、阴凉干燥处;生产期:2022年09月15日;有效期:3年;制造商:中美合资利马保健品有限公司;厂址:深圳市龙岗区深南工业区。

被投诉举报人负责人韦某某提供2024年1月14日的销售台账里未能找到140元的销售记录。在韦某某开通的收款码商户全称:商户_韦某某2024年1月14日的银行流水,能找到支付时间为2024年1月14日13:50:42的140元。

在申请人的摄影材料里发现,摄影材料里面没有拍摄店面门头;摄影材料里面收银台与被投诉人的收银台不一致;摄影材料里面介绍美国伟哥每盒50元,购买3盒共计150元,与举报材料中提交的付款码收据140元不一致;摄影材料里面销售人员与被投诉人从业人员表中的三名从业人员对不上任何一人。

经查实,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山店属于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在查验购进票据时未发现购进有申请人提供的“美国伟哥”商品。申请人所提供的视频资料的内容不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是原始状态呈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没有准确、完整的描述。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山店涉嫌的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其他相关答复

1.关于未告知救济途径的问题

被申请人作出的《被申请人关于对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山药店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函》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的规定,被申请人针对其举报事项给予了答复,该答复的内容主要是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仅仅只是一种程序性告知,未作出对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行为,被申请人认为不必告知其救济途径

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被申请人关于对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山药店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函》符合法定要求,并无不当。

2.关于是否证据充足的问题

所谓的查证属实,不仅仅需要投诉举报一方的证据,还需要证据符合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的特征。

证据合法性,根据《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被申请人目前仅有投诉举报人一方的照片和视频资料,投诉举报人未能提供原始的载体,且被申请人未能与原件原物核对一致,故证据合法性存在问题。

证据真实性,被申请人在查验购进票据时未发现购进有申请人提供的“美国伟哥”商品,被申请人未能查证申请人所提供的视频资料摄像的原始载体和记录,且在申请人的摄影材料里发现,摄影材料里面没有拍摄店面门头;摄影材料里面收银台与被投诉人的收银台不一致;摄影材料里面介绍美国伟哥每盒50元,购买3盒共计150元,与举报材料中提交的付款码收据140元不一致;摄影材料里面销售人员与被投诉人从业人员表中的三名从业人员对不上任何一人。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没有准确、完整的描述。故证据真实性存在问题。

证据关联性,摄影材料里面介绍美国伟哥每盒50元,购买3盒共计150元,与举报材料中提交的付款码收据140元不一致;摄影材料里面销售人员与被投诉人从业人员表中的三名从业人员对不上任何一人,故证据关联性存在问题。

本机关查明

2024年1月2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接到12315平台转来的投诉举报单,投诉举报称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山店销售的“美国伟哥”产品有质量问题。

2024年1月2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凤山镇凤凰路1号(新综合市场)3栋1号一楼门面的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山店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店当时正常开门营业,被投诉人的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有“美国伟哥”产品。被申请人执法人电话联系举报人申请人来现场确认,举报人申请人以没时间拒绝,并发来摄影摄像材料。举报材料中名称标注为“美国伟哥”的产品说明书上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2月1日,被申请人按照规定进行受理,并告知申请人。2024年2月1日,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根据被投诉人的意愿,作出《投诉举报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013号),并按照规定送达双方。2024年28日被申请人立案,就本案展开调查。2024年5月8日,因情况复杂,未能于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案件办理期限,延长案件办理期限至2024年6月8日。2024年6月3日,因案件情况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延长办案期限,延长办案期限至2024年8月30日。2024年8月13日,因证据不足,被投诉人涉嫌的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决定结案,并于2024年8月13日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申请人对结果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申请书、举报书、支付记录、答复函、行政复议答复书等相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中所提供的视频资料内容不具备连贯性、关联性,不是原始状态呈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没有准确、完整的描述。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山店涉嫌的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的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山店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山店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函》。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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