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柳城政行复〔2024〕26号)
来源: 柳城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4-09-24

申请人:巫某

被申请人: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

法定代表人:李雪,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某厂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函》(下称《答复函》),于2024年7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六)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告知申请人如对此行政行为不满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属于程序违法,不作为。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案外人事项进行查封,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三十一条至三十八条规定,同时被申请人也没有告知申请人是否去现场检查、录像。查封、暂扣等,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十八条、二十四条规定属于程序违法。被投诉人称故事属于口口相传的事情,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申请人不予认同,传说能宣传产品与柳宗元有关系?然而被申请人睁眼说瞎话,那不是像“指鹿为马”的典故一样?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属于程序违法,懒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

一、2024年612,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人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来信内容称某牛腊巴外包装广告“相传元和年间唐代著名诗人柳宗元被贬到柳州做刺史时…好客的主人拿出自酿的美酒与祖传秘制的牛巴招待客人…后来就有了酒醒不见牛腊巴的典故。”存在虚假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619对某厂提供的当地不同年龄段的人对广告内容记载故事的自述视频材料进行审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620决定不予立案且不予申请人举报奖励,于2024年620书面答复申请人核查情况并告知了被申请人对举报内容不予立案、不予举报奖励的决定和理由,符合法定程序。

二、被申请人核查查明,某厂经营的牛腊巴外包装袋上印刷有“相传元和年间,唐代著名学者柳宗元被贬到柳州做刺史时,与随从几个人途径现在今太平地段,见天色已晚。便借住在当地一好善乐施莫府。好客的主人便拿出自酿的美酒与祖传秘制的牛腊巴招待客人,香酥且回味无穷的牛腊巴与美酒同饮,甚是美妙。不知不觉柳刺史醉意已浓。第二天醒来,看见自己的随从仍醉卧未醒,桌上美酒、牛腊巴一扫而光,柳刺史长叹道‘酒醒不见牛腊巴啊!’后来就有了‘酒醒不见牛腊巴’的典故”等信息内容是根据口口相传的故事整理而来的,不存在虚假。某厂不存在举报内容声称的违法行为,举报内容不属实,被申请人不予立案。

三、投诉举报信中申请人请求与某厂调解赔偿1000元。在调解过程中,被申请人向某厂传达了申请人的诉求。某厂于2024年619向被申请人书面提交《不接受调解的说明》,明确表示拒绝和申请人进行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620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下达文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柳城市监终调2024〕0622号)。被申请人于2024年620书面答复申请人,在《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某厂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函》中将此调解结果作出了说明,符合法定程序。

四、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申请人于2024年619对某厂提供的当地不同年龄段的人对广告内容记载故事的自述视频材料进行审查。某厂不存在举报内容声称的违法行为,举报内容不属实,被申请人于2024年620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的举报内容不能同时满足《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三个条件,被申请人不予申请人举报奖励。被申请人将不予立案、不予举报奖励决定和理由于2024年620书面答复申请人,履行了职责。

五、关于没有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的问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本部门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六)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的规定,该条规定的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要求,《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某厂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函》并不属于行政处罚决定,故不适用该条规定,《答复函》属于程序性答复,是对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的告知,并没有实质性的作出行政行为,故不属于可以复议诉讼的范围,因此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并无投诉举报处理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复议诉讼途径和期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不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是符合规定的。

六、关于查封、暂扣等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六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规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的情况下,才需要查封扣押,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和《柳州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2023版)》对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要求“结合对外发布的权责清单行政强制事项,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严重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非强制手段的替代性等,对采取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以及《柳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3 版)》的文件精神,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广告并不违法,仅因投诉举报人认为涉嫌违法就查封扣押不符合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没有进行查封、暂扣等强制措施,符合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并无规定应当进行现场检查、录像、查封、暂扣的规定,也没有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即申请人)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不扣押、暂扣、不告知“现场检查、录像、查封、暂扣”情况符合规定的。

七、关于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问题,被申请人认为某厂不存在举报内容声称的违法行为,举报内容不属实,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并无相关“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表述。

本机关查明:

2024年612,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来信内容称牛腊巴外包装广告“相传元和年间唐代著名诗人柳宗元被贬到柳州做刺史时…好客的主人更是拿出自酿的美酒与祖传秘制的牛腊巴招待客人…后来就有了酒醒不见牛腊巴的典故。”存在虚假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经核查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620决定不予立案且不予申请人举报奖励,于2024年620书面答复申请人核查情况并告知了被申请人对举报内容不予立案、不予举报奖励的决定和理由,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柳宗元与牛腊巴的传说在本地相传甚广,被投诉举报人在产品外包装上印故事传说的做法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所作《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某厂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某厂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函》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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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柳城政行复〔2024〕26号)

来源: 柳城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4-09-24 10:50   

申请人:巫某

被申请人: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

法定代表人:李雪,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某厂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函》(下称《答复函》),于2024年7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六)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告知申请人如对此行政行为不满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属于程序违法,不作为。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案外人事项进行查封,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三十一条至三十八条规定,同时被申请人也没有告知申请人是否去现场检查、录像。查封、暂扣等,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十八条、二十四条规定属于程序违法。被投诉人称故事属于口口相传的事情,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申请人不予认同,传说能宣传产品与柳宗元有关系?然而被申请人睁眼说瞎话,那不是像“指鹿为马”的典故一样?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属于程序违法,懒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

一、2024年612,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人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来信内容称某牛腊巴外包装广告“相传元和年间唐代著名诗人柳宗元被贬到柳州做刺史时…好客的主人拿出自酿的美酒与祖传秘制的牛巴招待客人…后来就有了酒醒不见牛腊巴的典故。”存在虚假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619对某厂提供的当地不同年龄段的人对广告内容记载故事的自述视频材料进行审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620决定不予立案且不予申请人举报奖励,于2024年620书面答复申请人核查情况并告知了被申请人对举报内容不予立案、不予举报奖励的决定和理由,符合法定程序。

二、被申请人核查查明,某厂经营的牛腊巴外包装袋上印刷有“相传元和年间,唐代著名学者柳宗元被贬到柳州做刺史时,与随从几个人途径现在今太平地段,见天色已晚。便借住在当地一好善乐施莫府。好客的主人便拿出自酿的美酒与祖传秘制的牛腊巴招待客人,香酥且回味无穷的牛腊巴与美酒同饮,甚是美妙。不知不觉柳刺史醉意已浓。第二天醒来,看见自己的随从仍醉卧未醒,桌上美酒、牛腊巴一扫而光,柳刺史长叹道‘酒醒不见牛腊巴啊!’后来就有了‘酒醒不见牛腊巴’的典故”等信息内容是根据口口相传的故事整理而来的,不存在虚假。某厂不存在举报内容声称的违法行为,举报内容不属实,被申请人不予立案。

三、投诉举报信中申请人请求与某厂调解赔偿1000元。在调解过程中,被申请人向某厂传达了申请人的诉求。某厂于2024年619向被申请人书面提交《不接受调解的说明》,明确表示拒绝和申请人进行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620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下达文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柳城市监终调2024〕0622号)。被申请人于2024年620书面答复申请人,在《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某厂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函》中将此调解结果作出了说明,符合法定程序。

四、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申请人于2024年619对某厂提供的当地不同年龄段的人对广告内容记载故事的自述视频材料进行审查。某厂不存在举报内容声称的违法行为,举报内容不属实,被申请人于2024年620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的举报内容不能同时满足《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三个条件,被申请人不予申请人举报奖励。被申请人将不予立案、不予举报奖励决定和理由于2024年620书面答复申请人,履行了职责。

五、关于没有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的问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本部门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六)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的规定,该条规定的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要求,《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某厂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函》并不属于行政处罚决定,故不适用该条规定,《答复函》属于程序性答复,是对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的告知,并没有实质性的作出行政行为,故不属于可以复议诉讼的范围,因此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并无投诉举报处理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复议诉讼途径和期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不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是符合规定的。

六、关于查封、暂扣等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六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规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的情况下,才需要查封扣押,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和《柳州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2023版)》对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要求“结合对外发布的权责清单行政强制事项,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严重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非强制手段的替代性等,对采取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以及《柳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3 版)》的文件精神,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广告并不违法,仅因投诉举报人认为涉嫌违法就查封扣押不符合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没有进行查封、暂扣等强制措施,符合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并无规定应当进行现场检查、录像、查封、暂扣的规定,也没有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即申请人)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不扣押、暂扣、不告知“现场检查、录像、查封、暂扣”情况符合规定的。

七、关于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问题,被申请人认为某厂不存在举报内容声称的违法行为,举报内容不属实,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并无相关“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表述。

本机关查明:

2024年612,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来信内容称牛腊巴外包装广告“相传元和年间唐代著名诗人柳宗元被贬到柳州做刺史时…好客的主人更是拿出自酿的美酒与祖传秘制的牛腊巴招待客人…后来就有了酒醒不见牛腊巴的典故。”存在虚假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经核查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620决定不予立案且不予申请人举报奖励,于2024年620书面答复申请人核查情况并告知了被申请人对举报内容不予立案、不予举报奖励的决定和理由,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柳宗元与牛腊巴的传说在本地相传甚广,被投诉举报人在产品外包装上印故事传说的做法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所作《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某厂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某厂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函》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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