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柳城政行复〔2023〕25号)
申请人:韦某,男,仫佬族,住址: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岭头村委大炉屯126号,身份证号码:45022219700905XXXX。
被申请人: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夏宁,乡长。
单位地址: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龙美街。
第三人:钟彩英,女,汉族,住址: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岭头村委大炉屯17号,身份证号码:45022219630409XX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古砦仫佬族乡岭头村民委大炉屯钟彩英与韦某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古砦政发〔2023〕20号),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因申请人与第三人自愿达成协议,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0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