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柳州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根据《柳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柳政办〔2014〕132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高龄老人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批复》(柳政函〔2014〕298 号)、《柳州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柳民规〔2020〕5号)的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为认真做好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下文简称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一条 凡具有我市行政辖区户籍,且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申请享受高龄补贴。
补贴标准为:80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50元;90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300元。
各县区(新区)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高龄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县区(新区)可以适当放宽高龄补贴发放年龄,执行时参照以上发放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二、申请程序
第二条 高龄补贴由适龄老年人(已满或次月即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申请表及承诺书》(附件1,一式一份),填写好后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个人银行储蓄卡(折)复印件及提交原件核对。申请人无法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须提供本人的《柳州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申请委托书》,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承诺书。
第三条 村委会(居委会)接到申请人本人提出的申请,申请材料齐全即可受理;由他人代理申请的老年人,村委会(居委会)要及时开展入户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立即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办人。村委会(居委会)要于每月20日前将合格的申请材料上报乡镇(街道)民政部门。
第四条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在收到村委会(居委会)提交的材料后进行审批,建立乡镇(街道)高龄老年人信息数据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纳入高龄补贴发放范围。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于每月25日前将所有申请材料复印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批、备案的名单,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高龄补贴当月申请当月起计发,每月发放一次,每月30日前完成发放。当月申请未能及时审批当月发放的,次月予以补发。
三、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
第六条 高龄补贴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动态管理。各县区(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依照此操作规程及辖区实际情况,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提倡采用信息化手段对申请审批业务流程进行优化管理,减少纸质材料用量,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凡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因身份证信息、银行卡号等存在错误,需填写申请表进行修改、登记;因年龄满足享受下一档补贴的,无需再次提交申请,由村委会(居委会)直接办理晋档,并在《柳州市高龄补贴发放名单》中备注。
凡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去世后,老年人的子女、亲属或代办人应及时报告村委会(居委会),由村委会(居委会)逐级上报县区民政部门统一注销,高龄补贴从老年人去世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老年人的子女、亲属和其他组织不得瞒报,有瞒报现象的一经发现一律予以追回。如有违规、重复领取高龄补贴行为,老年人的子女、亲属和代办人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追缴退回。对虚报、伪造、瞒报等手段骗取高龄补贴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凡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户籍在柳州市城区范围内(五城区两新区之间)迁移,实行高龄补贴“传递单”制度。“柳州市高龄补贴传递单”(附件7)由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乡镇)民政部门负责开具,补贴对象应在“传递单”开出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持“传递单”、迁入地所选择的第三方金融机构的银行卡(折)、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材料到户籍迁入社区(村)办理接续手续。“传递单”一式两份,迁出地和补贴对象各执一份,补贴对象在“传递单”开具后5个工作日内到新迁入居委会(村委会)办理接续手续,户籍迁入地从原户籍地高龄补贴发放截止到月份(“传递单”上须载明)的次月起计发高龄补贴。“传递单”开具后,补贴对象不在办理时限内(5个工作日之内)到户籍迁入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户籍迁入地按照初次申请制度办理,缺漏月份不予计发。
凡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户籍在柳州市辖区内(县跨区、县跨县)迁移,实行高龄补贴“再申请”制度。“再申请”须提交原户籍地村委会(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开具的“柳州市高龄补贴发放证明”(附件8)、迁入地所选择的第三方金融机构的银行卡、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材料,“发放证明”须载明高龄补贴发放截止到月份。补贴对象应在“发放证明”开具后5个工作日内到迁入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办理“再申请”手续,户籍迁入地从原户籍地高龄补贴发放截止到月份的次月起计发高龄补贴,均不再公示。“发放证明”开具后,补贴对象不在办理时限内(5个工作日之内)到户籍迁入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户籍迁入地按照初次申请制度办理,缺漏月份不予计发。
凡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的老年人户籍跨市迁移,适用初次申请制度;高龄老年人户口迁出本市后,次月起停止发放。
第九条 各级部门要严格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办理、谁把关”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县区民政部门要每个自然季度指导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组织村委会(社区)对本季度领取高龄补贴名单进行核查,对于未及时认证生存状况的老年人,村(社区)有义务及时入户核查。提倡积极利用目前已有的认证手段进行核查,人户分离人员可以通过电子通信设备等认证生存状况,有条件的县(区)可由第三方入户核验。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增发、减发或终止发放,对错发应及时全额追回。村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对未能掌握生存状况的老人暂停发放补贴,待复核通过后恢复计发,缺漏部分予以补发。
第十条 各县区(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需在每月1日提交因死亡停发的人员名单(附件6),每个自然月次月10日将高龄补贴发放统计汇总表(附件2)及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扫描件上报至市民政局。
第十一条 对已经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的老年人,不得取消或降低其本人应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福利制度待遇。
四、资金保障
第十二条 高龄补贴经费由各县区(新区)根据柳政函〔2014〕298号文的有关规定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县区(新区)根据高龄补贴经费年度预算总额的3%向本县区(新区)申请工作经费。
高龄补贴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各县区(新区)要重视高龄发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项经费和业务工作经费,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五、执行时间
第十三条 此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柳州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操作规程》(柳民发〔2014〕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