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一)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区机构抚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350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8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950元。
(二)2022年1月1日起,我区机构抚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422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22元。
(三)2023年起,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适时调整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全区各地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不低于全区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原则,制定当地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二、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就读的,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2021年1月1日起,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就读的,分别纳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时间为在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就读期间。
三、认真落实地方分担资金
除中央补助资金外,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统筹解决,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要求,由自治区和市县共同分担。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3〕169号)、《关于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桂财社〔2017〕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1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9〕5号),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发放工作,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核实增(减)员申请,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各地要广泛开展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宣传,提高社会和公众的政策知晓度。
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8〕51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