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因老返贫致贫对象低保兜底保障政策解读
要点内容:
一、对象范围。
(一)因病(伤)返贫致贫对象。对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因患重病导致自负住院医药费用支出较大,即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患重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依申请纳入低保范围。
(二)因老返贫致贫对象。对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因年龄超过60周岁且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参照特困人员6个认定标准)的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但是整户纳入低保不符合条件的,依申请将老年人本人纳入低保范围。
(三)多重原因未能脱贫对象。对于已经脱贫摘帽的贫困县、贫困村或极度贫困县、贫困村中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通过产业就业帮扶等各种措施仍无法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以及脱贫后因各种原因返贫的对象,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经个人申请,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二、认定条件。
(一)因病(伤)返贫致贫对象。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整户纳入低保范围:
(1)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2)家庭财产等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城市年低保标准的3倍,或产权住房超过1套,或有经营性、享受型、消费型车辆等除外);
(3)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申请将未痊愈仍需要治疗的重病患者(伤者)本人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1)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虽超过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但收支相抵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含);
(2)家庭财产等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城市年低保标准的3倍,或产权住房超过1套,或有经营性、享受型、消费型车辆等除外)。
(二)因老返贫致贫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纳入低保范围:
1.年满60周岁未脱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对象;
2.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参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综合评估);
3.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
4.家庭财产等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城市年低保标准的3倍,或产权住房超过1套,或有经营性、享受型、消费型车辆等除外)。
(三)多重原因未能脱贫的对象。
对于已经宣布脱贫摘帽后的贫困县、贫困村,仍允许存在的 3%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以及全区4个极度贫困县、100个极度贫困村中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和10000户极度贫困户,由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重点排查,只要其家庭收入和财产不存在不能认定为低保家庭的情形,经申请,按程序将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整户纳入低保范围进行兜底保障。
上述三类对象纳入低保时无需进行民主评议(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除外),其余申请、审批程序及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均按《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桂民发〔2016〕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