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与规划
2022年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来源: 柳城县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2-08-08


一、学前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学前幼儿免保教费)

(一)资助对象

在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就读的脱贫户、城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孤儿、城乡低保儿童、残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烈士子女。

(二)资助标准

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在幼儿园就读的幼儿按照每生每年1500元予以核拨,其中: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幼儿实际缴纳的保教费标准高于每年1500元的,差额部分由幼儿园所在市、县级财政按照实际享受政策的人数对所在幼儿园予以弥补。民办幼儿园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高于每年1500元的差额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幼儿家庭收取。对于超出2年扶持期入学的2014、2015年退出户幼儿按750元/年减免。

(三)申请程序

1.家长书面申请。幼儿监护人如实填报《广西学前教育免除保教费资助申请表》,向就读的幼儿园提交申请表原件和相关材料。

2.幼儿园审核上报。幼儿园对该学年新申请的名单进行初审,并在各幼儿园醒目位置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3.教育部门审批。幼儿园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幼儿园上报的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将最终确认的名单通知各幼儿园。对于提交材料完整有效的幼儿,公办幼儿园直接给予免除保教费;民办幼儿园实际收费标准高于所得补助标准的,可以收取差额部分的保教费。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一)资助对象

1.寄宿制: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民族自治区县、边境县(含享受民族县和边境县待遇县)就读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并确保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脱贫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纳入补助基础上,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补助特殊教育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返贫致贫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孤儿及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革命烈士子女。

2.非寄宿制:在公办和民办学校就读的脱贫户、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几类学生,以及在公办学校就读的烈士子女。

(二)资助标准

寄宿制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非寄宿制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申请程序及评审

1.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由学校组织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提出生活费补助申请。

2.学校成立评审小组,对申请补助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后在学校内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资金发放

1.春季、秋季学期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应分别于当年5月30日前、11月30日前发放到学生手中。

2.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选取以下形式中的一种进行发放:转入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监护人)银行储蓄卡(存折)。

3.通过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发放前由学校负责收集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资料,并由学生本人在《生活补助费发放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1.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简介

一、享受对象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注册学生(含送教上门学生),不含县城学校学生。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全年按学生在校期间195天计算。

三、资金使用与供餐模式

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以学校食堂提供完整的午餐为主,为学生提供搭配合理、营养均衡的营养午餐。

四、普通高中资助政策

(一)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1-3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脱贫户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困难残疾人子女、孤儿、烈士子女、突发事件特殊困难学生、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在自治区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的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2.资助标准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档执行,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500元,用于资助脱贫户家庭学生(2016年至2020年脱贫)、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困难残疾人子女、孤儿、烈士子女、突发事件特殊困难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在自治区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的学生、2014、2015年退出户子女以及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于9月30日前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困难认定表》、《助学金申请表》,学生提交的材料包含:1.困难认定表;2.助学金申请表;3.身份证复印件;4.特殊需要说明学生与家长之间关系的要提供户口本复印件。

(2)学校评审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的银行储蓄卡上。

(二)免学杂费

1.免学杂费对象

全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读的脱贫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烈士子女、2014、2015年退出户)。

2.免学杂费标准

自治区示范性高中(指我县柳城县中学):农村学校900元/生/学期,其中学费540元,杂费36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高中(指我县实验高级中学):农村学校700元/生/学期,其中学费360元,杂费340元。属于2014、2015年退出户家庭的学生进行差异化资助,普通高中阶段的免学杂费政策,按照中央免学杂费政策标准(只免除学费部分,不含杂费部分)执行。

3.申请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认定,每学期动态调整。学生应于9月30日前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广西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资助申请表》。学校可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广西精准资助系统的相关功能对免学杂费对象进行认定,也可通过数据比对、主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进行认定。

4.审核、公示

(1)学生应于9月30日前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广西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资助申请表》;

(2)普通高中审核确定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名单后,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后,学校免除相应学生的学杂费。

(三)免学费

1.免学费对象

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

2.免学费补助标准

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我县柳城县中学)每生每学期59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我县实验高级中学)每生每学期395元。

3.申请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认定。学生应填写《水库移民或水库移民子女身份认定表》,并到县级以上水库移民认定部门盖印认可。经县级以上水库移民认定机构认定身份的学生于9月30日前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免学费申请表》。

4.审核、公示

(1)学生应于9月30日前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免学费申请表》;

(2)普通高中审核确定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名单后,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后,学校免除相应学生的学费。

(四)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项目

(一)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录取的高中脱贫户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当年度被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孤儿、烈士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城镇低收入对象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自治区入学补助资助标准:根据录取院校的所在区域和距离远近,自治区对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路费500元,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路费1000元。

柳州市入学补助资助标准:我市对柳州市户籍(含所属五县)的贫困大学新生给予一次性学费及生活费补助。其中:录取省外第一批本科院校(简称“省外一本”)补助3000元;录取其他本科院校(简称“普通本科”)补助2000元;录取高职高专院校补助1500元。

  1. 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 学生收到高校录取通知书后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钉钉网上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表。
  2. 学校收到学生申请后,对申请学生进行校内初审,初审无误后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对受助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 公示无异议后,柳城县教育局将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款转给高中学校,由高中学校将资助款发放到学生本人的银行储蓄卡上。

五、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一)国家助学贷款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贷款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预科生、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2)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年,全日制普通预科生、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年,全日制研究生不超过16000元/年。

(3)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脱贫户、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和高中获得过国家助学金且有贷款需求的借款学生,由所在学校或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录入预申请系统;其他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借款学生,提供相关困难材料及个人诚信承诺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进行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后录入预申请系统。

2.借款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提出贷款申请,导出并打印申请表。

3.借款学生持已签字申请表与共同人(首贷),前往户籍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打印受理证明。

4.借款学生携带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由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提供的受理证明录入电子回执。

5.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贷款合同信息按要求提交至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

6.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对贷款合同审批后,通过支付宝统一发放贷款。

7.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8.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5年确定,最短不少于6年(含),最长不超过22年。

(二)国家奖学金

1.奖励对象: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3.基本申请条件: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4.相关事项。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政府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3.基本申请条件: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其中,脱贫户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2.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执行。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补助43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补助2300元。

3.相关事项。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1.奖励对象:全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3.基本申请条件: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4.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申请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六)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1.资助对象:应征入伍义务服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包括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2.资助标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同时发放《入伍通知书》。

(2)应征入伍获批的高校学生将《申请表Ⅰ》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提交所就读的高校有关部门,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并上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经教育部审核后,教育厅应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偿、代偿经费下达高校。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2.学费减免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有关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七)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政策

1.资助对象: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同一基层单位就业且连续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

2.资助标准: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获得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按照每年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金额实行补偿。

3.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工作且在同一基层单位连续工作三年,在毕业后第四年的3月31日前填写《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并向合同签订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交原件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2.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现场审核上述材料后,按本细则规定审查申请资格,于4月30日前将初审结果报送所在设区市资助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复审。

3.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教育厅应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于9月30日前将补偿经费分配下达至各有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11月30日前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毕业生本人如有国家助学贷款尚未还清的,应将补偿款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2022年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来源: 柳城县教育局  |   发布日期: 2022-08-08 16:42   


一、学前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学前幼儿免保教费)

(一)资助对象

在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就读的脱贫户、城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孤儿、城乡低保儿童、残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烈士子女。

(二)资助标准

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在幼儿园就读的幼儿按照每生每年1500元予以核拨,其中: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幼儿实际缴纳的保教费标准高于每年1500元的,差额部分由幼儿园所在市、县级财政按照实际享受政策的人数对所在幼儿园予以弥补。民办幼儿园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高于每年1500元的差额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幼儿家庭收取。对于超出2年扶持期入学的2014、2015年退出户幼儿按750元/年减免。

(三)申请程序

1.家长书面申请。幼儿监护人如实填报《广西学前教育免除保教费资助申请表》,向就读的幼儿园提交申请表原件和相关材料。

2.幼儿园审核上报。幼儿园对该学年新申请的名单进行初审,并在各幼儿园醒目位置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3.教育部门审批。幼儿园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幼儿园上报的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将最终确认的名单通知各幼儿园。对于提交材料完整有效的幼儿,公办幼儿园直接给予免除保教费;民办幼儿园实际收费标准高于所得补助标准的,可以收取差额部分的保教费。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一)资助对象

1.寄宿制: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民族自治区县、边境县(含享受民族县和边境县待遇县)就读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并确保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脱贫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纳入补助基础上,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补助特殊教育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返贫致贫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孤儿及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革命烈士子女。

2.非寄宿制:在公办和民办学校就读的脱贫户、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几类学生,以及在公办学校就读的烈士子女。

(二)资助标准

寄宿制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非寄宿制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申请程序及评审

1.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由学校组织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提出生活费补助申请。

2.学校成立评审小组,对申请补助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后在学校内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资金发放

1.春季、秋季学期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应分别于当年5月30日前、11月30日前发放到学生手中。

2.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选取以下形式中的一种进行发放:转入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监护人)银行储蓄卡(存折)。

3.通过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发放前由学校负责收集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资料,并由学生本人在《生活补助费发放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1.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简介

一、享受对象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注册学生(含送教上门学生),不含县城学校学生。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全年按学生在校期间195天计算。

三、资金使用与供餐模式

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以学校食堂提供完整的午餐为主,为学生提供搭配合理、营养均衡的营养午餐。

四、普通高中资助政策

(一)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1-3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脱贫户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困难残疾人子女、孤儿、烈士子女、突发事件特殊困难学生、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在自治区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的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2.资助标准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档执行,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500元,用于资助脱贫户家庭学生(2016年至2020年脱贫)、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困难残疾人子女、孤儿、烈士子女、突发事件特殊困难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在自治区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的学生、2014、2015年退出户子女以及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于9月30日前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困难认定表》、《助学金申请表》,学生提交的材料包含:1.困难认定表;2.助学金申请表;3.身份证复印件;4.特殊需要说明学生与家长之间关系的要提供户口本复印件。

(2)学校评审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的银行储蓄卡上。

(二)免学杂费

1.免学杂费对象

全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读的脱贫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烈士子女、2014、2015年退出户)。

2.免学杂费标准

自治区示范性高中(指我县柳城县中学):农村学校900元/生/学期,其中学费540元,杂费36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高中(指我县实验高级中学):农村学校700元/生/学期,其中学费360元,杂费340元。属于2014、2015年退出户家庭的学生进行差异化资助,普通高中阶段的免学杂费政策,按照中央免学杂费政策标准(只免除学费部分,不含杂费部分)执行。

3.申请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认定,每学期动态调整。学生应于9月30日前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广西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资助申请表》。学校可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广西精准资助系统的相关功能对免学杂费对象进行认定,也可通过数据比对、主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进行认定。

4.审核、公示

(1)学生应于9月30日前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广西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资助申请表》;

(2)普通高中审核确定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名单后,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后,学校免除相应学生的学杂费。

(三)免学费

1.免学费对象

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

2.免学费补助标准

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我县柳城县中学)每生每学期59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我县实验高级中学)每生每学期395元。

3.申请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认定。学生应填写《水库移民或水库移民子女身份认定表》,并到县级以上水库移民认定部门盖印认可。经县级以上水库移民认定机构认定身份的学生于9月30日前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免学费申请表》。

4.审核、公示

(1)学生应于9月30日前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免学费申请表》;

(2)普通高中审核确定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名单后,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后,学校免除相应学生的学费。

(四)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项目

(一)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录取的高中脱贫户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当年度被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孤儿、烈士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城镇低收入对象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自治区入学补助资助标准:根据录取院校的所在区域和距离远近,自治区对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路费500元,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路费1000元。

柳州市入学补助资助标准:我市对柳州市户籍(含所属五县)的贫困大学新生给予一次性学费及生活费补助。其中:录取省外第一批本科院校(简称“省外一本”)补助3000元;录取其他本科院校(简称“普通本科”)补助2000元;录取高职高专院校补助1500元。

  1. 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 学生收到高校录取通知书后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钉钉网上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表。
  2. 学校收到学生申请后,对申请学生进行校内初审,初审无误后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对受助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 公示无异议后,柳城县教育局将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款转给高中学校,由高中学校将资助款发放到学生本人的银行储蓄卡上。

五、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一)国家助学贷款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贷款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预科生、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2)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年,全日制普通预科生、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年,全日制研究生不超过16000元/年。

(3)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脱贫户、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和高中获得过国家助学金且有贷款需求的借款学生,由所在学校或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录入预申请系统;其他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借款学生,提供相关困难材料及个人诚信承诺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进行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后录入预申请系统。

2.借款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提出贷款申请,导出并打印申请表。

3.借款学生持已签字申请表与共同人(首贷),前往户籍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打印受理证明。

4.借款学生携带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由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提供的受理证明录入电子回执。

5.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贷款合同信息按要求提交至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

6.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对贷款合同审批后,通过支付宝统一发放贷款。

7.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8.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5年确定,最短不少于6年(含),最长不超过22年。

(二)国家奖学金

1.奖励对象: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3.基本申请条件: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4.相关事项。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政府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3.基本申请条件: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其中,脱贫户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2.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执行。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补助43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补助2300元。

3.相关事项。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1.奖励对象:全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3.基本申请条件: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4.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申请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六)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1.资助对象:应征入伍义务服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包括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2.资助标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同时发放《入伍通知书》。

(2)应征入伍获批的高校学生将《申请表Ⅰ》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提交所就读的高校有关部门,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并上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经教育部审核后,教育厅应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偿、代偿经费下达高校。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2.学费减免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有关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七)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政策

1.资助对象: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同一基层单位就业且连续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

2.资助标准: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获得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按照每年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金额实行补偿。

3.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工作且在同一基层单位连续工作三年,在毕业后第四年的3月31日前填写《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并向合同签订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交原件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2.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现场审核上述材料后,按本细则规定审查申请资格,于4月30日前将初审结果报送所在设区市资助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复审。

3.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教育厅应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于9月30日前将补偿经费分配下达至各有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11月30日前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毕业生本人如有国家助学贷款尚未还清的,应将补偿款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