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领域
柳城县冲脉中学学校章程
来源: 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18-11-30

  柳城县冲脉中学学校章程

本章程于2016年6月17日,经第十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柳城县冲脉镇冲脉初级中学;

学校地址:柳城县冲脉镇冲脉街振兴路110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公办全日制农村初级中学,学制为三年。

第四条 学校办学理念:以学生养成教育为首,优化育人环境,打造幸福教育。

校训:让良好习惯造就你的美好人生。

校风:安全和谐   知礼崇德

教风:乐教善学   博学爱生

学风:乐学好思  自主合作  质疑展示

第五条 学校育人目标:培养学生“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学习。”

第六条  校徽: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免。

第九条 校长的职责和权限:

(一)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教育规律办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依照学校章程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二)坚持学校重大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校长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一班人”的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四)拟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和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保证教育教学整体质量的稳步提高。

(五)人事任免权。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校长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有权按有关程序任免中层干部和决定教职工的聘用。依法(劳动合同法)聘任和解聘学校其他工作人员。

(六)逐年增加专项经费,加强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手段,避免学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七)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合作互动机制,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八)财务审批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有权决定校内布局、规划、基建等校园建设的方案。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有权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的经费。

第十条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党支部书记。下设教务处、政教处、安保处、总务处,并按有关规定在校内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副校长由全体教职工民主推荐和征求校长意见,由县教育局考察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的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的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的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的职能:

(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抓好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校共青团、工会、教代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做好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

(四)定期听取校长工作通报,研究分析学校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的政治状况,讨论学校发展的长远规划、学年和学期教学计划、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层以上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五)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校长正确决策的落实。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校务会)是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决策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教学、行政工作的重大事宜。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民主讨论,校长决定的决策体制。

校长办公会(校务会)一般应当有以下人员参加:正副校长、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等。根据会议讨论的内容,必要时可以请学校有关部门的领导(中层领导)和相关的教职工参加。

校长办公会(校务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的工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校长的工作报告和学校的工作计划,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和财务预决算等教育教学管理中的重大决策,并根据需要形成相应的决议。参与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二)讨论教职工福利(比如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四)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十七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以后,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期限,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进行评判。学校教师必须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违反规范的教师,学校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教育、批评,直至解聘。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

第二十七条 教职员工对学校工作有意见、建议可以向校长提出,必要时也可向上级教育部门反映。教职工受到不法伤害,可以向校长申诉,也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控告。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期初有教学计划、期未有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二十九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 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的非正常辍学。对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三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必要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受到处分以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在下一学期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规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写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习惯。

第四十条 学校重视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注重各种能力的培养。

学校从德、智、体、美、劳方面客观、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在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学校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场馆、食堂、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设置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原则上不随意停课,但遇到灾害性天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七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主动邀请或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共建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开展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教书育人环境。通过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互动建立家校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管理在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九条 切实贯彻《国旗法》,每周一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的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学校依法向社会筹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学校规范办学行为,严格实行义务教育,不能设立任任何收费项目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四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

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D级危房。

第五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十六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经柳城县教育局审批后生效。

章程的修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讨论、通过并报呈县教育局审批。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要求为准。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执行中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柳城县冲脉中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柳城教章审告〔2018〕10号柳城县冲脉中学章程登记备案表.docx


柳城县冲脉中学学校章程

来源: 教育局  |   发布日期: 2018-11-30 00:00    |  作者: 教育局

  柳城县冲脉中学学校章程

本章程于2016年6月17日,经第十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柳城县冲脉镇冲脉初级中学;

学校地址:柳城县冲脉镇冲脉街振兴路110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公办全日制农村初级中学,学制为三年。

第四条 学校办学理念:以学生养成教育为首,优化育人环境,打造幸福教育。

校训:让良好习惯造就你的美好人生。

校风:安全和谐   知礼崇德

教风:乐教善学   博学爱生

学风:乐学好思  自主合作  质疑展示

第五条 学校育人目标:培养学生“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学习。”

第六条  校徽: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免。

第九条 校长的职责和权限:

(一)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教育规律办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依照学校章程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二)坚持学校重大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校长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一班人”的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四)拟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和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保证教育教学整体质量的稳步提高。

(五)人事任免权。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校长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有权按有关程序任免中层干部和决定教职工的聘用。依法(劳动合同法)聘任和解聘学校其他工作人员。

(六)逐年增加专项经费,加强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手段,避免学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七)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合作互动机制,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八)财务审批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有权决定校内布局、规划、基建等校园建设的方案。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有权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的经费。

第十条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党支部书记。下设教务处、政教处、安保处、总务处,并按有关规定在校内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副校长由全体教职工民主推荐和征求校长意见,由县教育局考察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的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的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的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的职能:

(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抓好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校共青团、工会、教代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做好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

(四)定期听取校长工作通报,研究分析学校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的政治状况,讨论学校发展的长远规划、学年和学期教学计划、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层以上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五)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校长正确决策的落实。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校务会)是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决策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教学、行政工作的重大事宜。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民主讨论,校长决定的决策体制。

校长办公会(校务会)一般应当有以下人员参加:正副校长、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等。根据会议讨论的内容,必要时可以请学校有关部门的领导(中层领导)和相关的教职工参加。

校长办公会(校务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的工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校长的工作报告和学校的工作计划,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和财务预决算等教育教学管理中的重大决策,并根据需要形成相应的决议。参与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二)讨论教职工福利(比如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四)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十七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以后,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期限,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进行评判。学校教师必须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违反规范的教师,学校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教育、批评,直至解聘。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

第二十七条 教职员工对学校工作有意见、建议可以向校长提出,必要时也可向上级教育部门反映。教职工受到不法伤害,可以向校长申诉,也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控告。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期初有教学计划、期未有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二十九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 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的非正常辍学。对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三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必要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受到处分以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在下一学期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规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写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习惯。

第四十条 学校重视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注重各种能力的培养。

学校从德、智、体、美、劳方面客观、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在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学校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场馆、食堂、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设置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原则上不随意停课,但遇到灾害性天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七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主动邀请或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共建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开展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教书育人环境。通过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互动建立家校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管理在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九条 切实贯彻《国旗法》,每周一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的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学校依法向社会筹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学校规范办学行为,严格实行义务教育,不能设立任任何收费项目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四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

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D级危房。

第五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十六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经柳城县教育局审批后生效。

章程的修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讨论、通过并报呈县教育局审批。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要求为准。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执行中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柳城县冲脉中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柳城教章审告〔2018〕10号柳城县冲脉中学章程登记备案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