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环字〔2020〕22号 关于印发《2020年度柳城县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
柳 州 市 柳 城
生态环境局文件
柳城环字〔2020〕22号
关于印发《2020年度柳城县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各有关单位:
《2020年度柳城县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计划》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城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6日
2020年度柳城县土壤污染防治重点
工作实施计划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广西土壤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桂政办发〔2018〕82号)、《广西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实施方案》(桂政办函〔2019〕38号)、《广西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实施方案》(桂政办函〔2019〕39号),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顺利完成《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柳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柳城县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考核任务,根据《柳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柳州市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柳环发[2020]62号),特制定本计划。
目标指标
继续加强本辖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坚决遏制土壤污染事故发生为底线目标。到2020年末,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79.38%,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
重点任务
全面完成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
1.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配合自治区土壤详查办完成需采样地块的初步采样与样品分析测试阶段工作。(柳城生态环境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华侨管理区)人民政府参与)
2.督促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搬迁企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督促指导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搬迁企业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组织危险化学品搬迁企业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评审。按要求完成生态环境事项专项验收工作。(柳城生态环境局牵头,各乡镇(华侨管理区)人民政府参与)
持续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控制
1.着力加强工业污染源管控
一是强力抓好涉重金属企业污染管控。持续深入做好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和管理,更新涉重金属企业全口径清单,严格执行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置换”,确保辖区重金属减排任务全面完成。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按照“能耗、产业政策、环保、质量、 安全”等标准,各司其职,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有序退出。(柳城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二是持续做好涉镉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本着“边治边查,以治为主”原则,持续做好涉镉等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排查与整治工作,动态查补重点区域和污染源整治清单,确保全面切断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做到“整改完成一个,核查一个,销号一个”,按国家要求和部署全面完成整改任务。对难以有效切断重金属污染途径,且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突出的耕地,抓紧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柳城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粮食和储备局等参与)
三是不断强化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推进社会源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污染排查整治,加强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和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管,严肃查处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非法转移倾倒违法行为。落实《柳城县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年度工作任务。(柳城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分别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2.全面管控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继续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工作,全县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到户率提高到90%以上。产粮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继续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牵头,柳城生态环境局、县粮食和储备局等参与)
全面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1.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以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结果为基础,充分考虑土壤与农产品协同监测数据,全面完成我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分类清单建立等任务。(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城生态环境局、县粮食和储备局等参与)
2.实施受污染农用地安全利用。按照《广西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实施方案》(桂政办函〔2019〕38号),以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基础,结合农用地安全利用考核任务目标,制定受污染农用地安全利用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阻断或减少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农作物可食部分,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开展稻米数据补充采样检测,开展土十条考核耕地农产品安全检测,摸清底数,促进农用地安全利用。(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城生态环境局、县粮食和储备局等参与)
3.推进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根据《广西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实施方案》(桂政办函〔2019〕39号)要求,以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基础,结合严格管控类耕地安全利用考核任务目标,制定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柳城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等参与)
严格管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
1.持续开展污染地块名录调查更新。进一步认真排查辖区疑似污染地块,核定应纳入而未纳入疑似污染地块清单,动态更新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督促土地使用权人限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更新公布2020年度污染地块名录,规范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治理修复等活动。(柳城生态环境局牵头,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2.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将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纳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管理,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及时上传各环节材料。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规范开展评审工作。对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但未修复达到风险管控或修复目标的地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柳城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
3.强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相关部门完善污染地块准入机制,强化部门联动监管,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时,查询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根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污染地块土地用途。未进行土壤环境调查或未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柳城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4.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环节监管。相关部门及时查询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查询,根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查询记录台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柳城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5.落实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县级相关部门上报辖区内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给市级相关部门。市级相关部门根据辖区内污染地块暂不开发利用情况,制定2020年度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明确管控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编制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向社会公开并实施。(柳城生态环境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
完成我县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的排查登记。全面完成全县加油站地下油罐的防渗改造工作;启动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及周边地下水环境的调查评估,按要求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定。(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城生态环境局、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别牵头实施)
努力提高土壤污染防治基础能力
一是加强项目储备库建设。结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重点工作任务,积极开展2020年度项目储备库入库申报工作。
二是加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按照区、市统一部署和安排,协助上级部门对我县部分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地下水开展监测。(柳城生态环境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教育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强化落实各方责任与公众参与
一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完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之间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年度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每季度末按时上报《土十条》工作进展到市生态环境局。二是依法公开信息。2020年至少发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解读,将土壤污染防治培训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对重点监管单位负责人进行问卷调查,开展各种不同形式的土壤环境宣传教育,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四是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根据市人民政府与县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相关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任务当中。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柳城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政府协调推进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落实相关责任
要进一步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积极筹措资金
督促污染土壤的责任主体切实承担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的经济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不断创新投融资模式,拓宽土壤治理与修复工作的资金来源,努力争取中央专项资金,积极落实政府环保投入责任,为项目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