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城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急 件
柳城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文件
柳城政办〔2014〕21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柳城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经济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柳城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4年3月13日
柳城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
为缓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生活上得到帮助,精神上获得慰藉,更好地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柳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柳政办〔2014〕154号印发)等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四个柳城”这一主题,以政府为主导,整合部门资源和社会资源,构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平台,通过提供经济、养老、医疗、住房、再生育、就业、教育和关怀等扶助,多方位特别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长效机制,切实改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生活状况,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是:户籍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又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四级以上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具体的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确认程序和注销程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桂人口发〔2009〕3号)的规定执行。
三、扶助内容
(一)经济扶助。
除国家、自治区按照规定给予的扶助外,给予符合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每人每月5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给予符合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每人每月4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县财政局、县人口计生局负责)。
(二)医疗扶助。
1. 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承担部分的参合资金由县财政负担,医疗费用报销实行费用总额控制,总额控制内费用全额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县财政局、县卫生局负责)。
2. 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每人每年购买2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及住院补贴保险(县财政局、县人口计生局负责)。
3. 卫生部门安排定点医疗机构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中患有慢性病(糖尿病2型和高血压)或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每年组织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县卫生局负责)。
4. 民政部门将生活特别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一方或双方因重病长期住院或卧床的)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予以扶助(县民政局负责)。
(三)养老扶助。
1.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夫妻双方个人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县财政按最低档次标准给予补贴代缴(县人口计生局负责)。
2. 在评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为低保对象时,在收入条件项目上,不计入国家、自治区、县给予的扶助金。被列入低保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提高一个档次,已达到最高档次的,按最高档次标准提高10%(县民政局负责)。
3. 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进入老年(65周岁)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参照农村“五保”或城市孤寡老人待遇提供供养。遵循自愿原则,优先安排对象入住养老服务机构,且享受免交政府向养老服务机构收取的各项费用的优惠政策(县民政局负责)。
(四)住房扶助。
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直接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无房户,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直接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县住建局负责)。
(五)再生育扶助。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愿意再生育,并符合申请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条件的,为扶助对象支付一次在广西范围内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育的技术服务费用(县人口计生局负责)。
(六)就业扶助。
未就业但有就业愿望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实施创业就业扶持,免费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实施创业就业培训,并积极促进其就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七)教育扶助。
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伤病残子女接受教育提供帮扶,除享受自治区、县人民政府已规定的各种资助政策之外,对于考取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全日制本专科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并给予在校学习期间每月200元的生活费补助,直至毕业(县教育、县人口计生局负责)。
(八)关怀扶助。
1.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病重或病危时,由所在乡镇组织民政、人口计生等部门进行探望和慰问;死亡时,由所在乡镇组织民政等部门协助处理后事。
2. 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医务人员、共青团员、大学生等成立志愿者服务队伍,广泛开展 “手牵手·心暖心”结对帮扶活动,重视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精神慰藉服务,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排忧解难,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四、扶助办法
(一)本方案所规定的各项扶助内容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单位的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协调,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指导各相关部门按本《方案》做好扶助工作。
(二)经济扶助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各负担50%,扶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形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桂人口发〔2009〕3号)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 “教育扶助”、“就业扶助”、“关怀扶助”等三项扶助时,可适当放宽到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工作顺利落实,成立柳城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郭建鹏 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
黄志英 副县长
副组长:宁 靖 县委办公室副主任
罗春海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全智颖 县财政局局长
刘志窕 县人口计生局局长
吴柳芬 县计划生育协会常务专职副会长
成 员:方贵明 县残联党组书记
韦福敏 县计划生育协会专职副会长
莫奎亮 县财政局副局长
陆 艳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覃红英 县卫生局专职委员
李海燕 县民政局副局长
周燕敏 县教育局副局长
韦 义 县住建局党委委员
陆柳燕 团县委副书记
吕 静 县总工会纪检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人口计生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创建信息库、完善档案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扶助领导机构,确保扶助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大扶助方案的宣传力度,使这项惠民政策惠及所有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同时要确保反映渠道的畅通,及时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督查考核。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将该项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内容和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同时加大工作实施情况的督查力度,确保各项扶助工作落实到位。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