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审改办发[2021] 1号关于落实国发〔2021〕7号取消审批和审批改为备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柳城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柳城审改办发〔2021〕1号
关于落实国发〔2021〕7号取消审批和审批
改为备案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内容请登录中国政府网查看(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6/03/content_5615031.htm)文件精神,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21〕8号)的规定,现就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衔接工作
经梳理,国发〔2021〕7号取消审批和审批改为备案的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我县取消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共4项,审批改为备案的行政许可事项共4项(详见附件),依据桂政办发〔2021〕8号规定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请县行政审批局停止实施国务院决定取消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在本单位行政许可目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以及其他有关审批系统中删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实施清单,检查窗口并将纸质办事指南撤下。
(二)请县行政审批局停止实施国务院决定审批改为备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以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在本单位行政许可目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以及其他有关审批系统中删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实施清单,检查窗口并将纸质办事指南撤下。
(三)请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附件“取消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内容,制定取消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并发布至柳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部门乡镇集约—其他重要信息公开”栏目,截图附上网址链接,于2021年9月5日前通过邮箱(lczwgkg@163.com)报送至县审改办。
(四)请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在自治区部门设置对应的备案事项目录及时认领并编制新的备案事项实施清单,按照附件“审批改为备案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内容,制定审批改为备案的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并发布至柳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部门乡镇集约—其他重要信息公开”栏目,截图附上网址链接,于2021年9月5日前通过邮箱(lczwgkg@163.com)报送至县审改办。
二、其他工作
(一)各单位要重视本次取消审批和审批改为备案的行政许可事项工作,积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按要求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审批和审批改为备案工作,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真空”和服务缺位。在落实取消审批和审批改为备案行政许可事项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反馈。
(二)各单位在核对国发〔2021〕7号文取消审批和审批改为备案行政许可事项时,发现县审改办初步梳理的我县取消审批和审批改为备案事项中有遗漏的,及时与县审改办(县行政审批局)对接,联系人:陆朝丽,联系电话:0772-7613212。
附件:涉及柳城县取消审批和审批改为备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8项)
柳城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城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印发
附件:
涉及柳城县取消审批和审批改为备案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8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改革方式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诊所设置审批 | 取消审批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要求诊所将诊疗信息及时上传信息系统。 2.加强监督管理,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3.将诊所执业状况记入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强化信用约束。 4.向社会公开诊所有关信息和医师护士注册信息,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
2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取消审批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 | 1.加强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状况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3 | 诊所执业登记 | 审批改为备案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建立健全诊所备案制度,及时将备案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未备案行为的监管。 2.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要求诊所将诊疗信息及时上传信息系统。 3.加强监督管理,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4.依法将诊所执业状况记入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强化信用约束。 5.向社会公开诊所备案信息和医师、护士注册信息,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
4 | 广告发布登记 | 取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加大广告监测力度,发现广告发布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要依法查处。 2.加强协同监管,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广告发布机构监管工作。 |
5 |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审批改为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1.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企业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 2.加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和信用监管,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
6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 取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草原征占用行为监管过程中,一并对有关经营性旅游活动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
7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审批改为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1.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强化对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信用监管。 2.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培训学时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4.严厉打击虚假备案行为,对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实行行业禁人。 |
8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审批改为备案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