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名称调整后的后续监管工作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桂政发〔2019〕6号)文件精神,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名称调整后的后续监管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名称调整后的后续监管工作方案:
一、调整行政许可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调整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9〕6号),项目名称由“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调整为“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二、监管依据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三、监管措施
(一)监管职责定义
1.行政检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行政处罚。
(二)监管对象范围
柳城县范围内拟登记、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宗教活动场所。
(三)监管工作内容及操作程序
1、监督检查内容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柳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9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