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调整法定办结时限后的后续监管工作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审改办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通知》(桂审改办发〔2019〕1号)文件精神,做好“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法定办结时限调整后的后续监管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法定办结时限调整后的后续监管工作方案:
一、调整行政许可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调整依据:《自治区审改办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通知》(桂审改办发〔2019〕1号);
设定依据:“《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二、监管依据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三、监管措施
(一)监管职责定义
1.行政检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行政处罚。
(二)监管对象范围
柳城县范围内拟登记、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宗教活动场所。
(三)监管工作内容及操作程序
1、监督检查内容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柳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