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规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城县凤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0-2020年)
来源: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0-03-30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4

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7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8

第一节 总体结构 8

第二节 农用地结构 9

第三节 建设用地结构 11

第五章 土地利用布局 14

第一节 生态环境景观保护用地布局 14

第二节 农用地布局 14

第三节 建设用地布局 16

第六章  土地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18

第一节 土地用途分区 18

第二节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24

第七章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27

第八章 行政村土地利用引导和调控 28

第九章 近期规划 32

第十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33

第一节 加强规划的整体控制 33

第二节 强化规划的实施监管 34

第三节 推进规划实施的基础建设 36

第四节 推进规划民主决策 37

附表 38

图件 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全镇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为指导,充分、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以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件》等国家法律法规。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等国家土地规划利用的方针政策。

(三)《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柳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凤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柳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等相关规划。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3号令)、《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国土资源部总体规划县级土地利用制图规范》(2010.0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下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编制有关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325号)、关于加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195号)等有关规划编制的技术规范文件。

第三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凤山镇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资源,土地总面积为11902.98公顷,辖九个村委,分别为二塘村、头塘村、旧县村、对河村、凤山村、南丹村、思练村、大塘村、大湾村9个村民委员会

第四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以2009年基期年,近期规划年为2015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第五条  土地利用规模、结构

2009全镇土地总面积为11902.98公顷。其中:农用地8128.6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8.29%;建设用地440.1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70%;其他土地3334.1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8.01%。

(一)农用地

2009年,全镇农用地面积为8128.65公顷,其中:耕地4178.50公顷、园地717.33公顷、林地2640.08公顷、牧草地0.00公顷、其他农用地592.74公顷,分别占农用地面积的51.40%、8.82%、32.48%、0%、7.29%,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35.10%、6.03%、22.18%、0%、4.98%。

二)建设用地

2009年,全镇建设用地面积为440.19公顷,包括:城镇用地109.74公顷,工矿用地15.77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275.98公顷,全镇交通用地31.2公顷,水利用地3.48公顷,其他建设用地4.02公顷,分别占建设用地面积的24.93%、3.58%、62.70%、7.09%、0.79%、0.91%,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0.92%、0.13%、2.23%、0.26%、0.03%、0.03%。

三)其他土地

2009年,全镇城乡其它土地面积为3334.14公顷,其中:水域1125.11公顷,自然保留地2209.03公顷,分别占其他土地面积的33.75%、66.25%,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9.45%、18.56%。

第六条  土地利用效率

2009年,土地利用率为71.99%,土地垦殖率为35.10%,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为188.26平方米/人,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为157.69平方米/人,地均建设用地GDP为68.94万元/公顷,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为28.95万元/公顷。

第七条  土地利用主要问题

一)农业产业结构不合理

农用地占凤山镇总面积的68.29%,其中耕地、林地面积较大,分别占农用地面积的51.40%和32.48%,而园地面积只占农用地面积的8.82%。园地面积相对较小,而在凤山镇水利设施不够充足的条件下,中低产田较多,部分地区耕地质量低下,耕地产出较低,因此园地的面积都可以通过调整农业内部结构扩大,一部分提高农用地产出,另一部分也是因地制宜,更有效的利用土地。

(二)农业的水利灌溉设施不充分

凤山镇2009年现状水工建筑用地3.48公顷,面对凤山4178.50公顷的耕地和717.33公顷的园地,远远不能满足凤山农用地用水的需要。凤山有一部分山区,中低产田面积比重较大,重要原因就是因为排灌系统不畅,使山泉水冲入,土温低,耕层浅薄,耕层、犁底层出现潜育化,供给作物的有效养分低,使作物受害。

(三)重用轻养,水土流失比较严重,生态环境质量有待提高

凤山镇处于山地丘陵地区,普遍存在农业基础设施不配套、农田灌溉保证率不高等问题,耕地产出水平较低。部分地区砍伐森林和过度采矿,造成生态环境破坏。

四)各类建设用地需求与农业用地日渐矛盾突出

近年由于经济发展较快,人口增长较多,加之控制不严,各种农村建设用地、个人建房用地严重超标,村镇土地浪费现象比较严重,而且其中占用耕地比例较高。

第八条  土地利用形势

凤山镇位于柳城县的南部。东与本县沙埔镇和柳州市石碑坪镇毗邻,南和社冲乡接壤,西跟马山乡交界,北面连接大埔镇。与柳城县相距22公里,与柳州市相距35公里。规划期内,凤山镇应坚持科学发展为引领,紧紧围绕“基础提高、发展突围、民生改善”的主题,利用国家扩大内需的大好时机,积极投身“二次创业”,突出发展和民生两大主题,积极上项目、引资金,重点改善全镇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 

凤山镇规划期内的主要任务如下;一是建设特色农业大镇,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是建设工业强镇,着力培育镇域经济支柱;三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改善农村条件;四是大力发展旅游业,推出开山寺-沿江山水-云片糕-交通餐饮-娱乐住宿模式的精品旅游路线;五是加强公共事业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第九条  耕地保护目标

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的力度,提高耕地质量和生产能力,严格控制建设占用和非建设占用,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保证全镇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凤山镇耕地保有量到2015年和2020年分别保持在4245.81公顷和4290.69公顷。规划期内,全镇划定基本农田3253.0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不低于75.82%。到2015和2020年,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分别控制在20.36公顷和33.93公顷。

第十条  建设用地保障目标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得到充分利用,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不断提高,有效保障建设用地需求,满足经济发展需要。规划到2015年和2020年,全镇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476.53公顷和500.76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14.43公顷和423.06公顷以内;全镇新增建设用地分别为36.34公顷和60.57公顷。规划到2015年和2020年,全镇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分别为192.49平方米/人和184.58平方米/人。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效率目标

根据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目标、规划建设用地人均指标以及规划期间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确定规划期间土地利用效率目标。到2020年,土地利用率达到73.90%,土地垦殖率达到36.05%,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由2009年的188.26平方米调整到184.58平方米,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由2009年的157.69平方米调整到147.70平方米,地均建设用地GDP由2009年的68.94万元/公顷提高到141.29万元/公顷。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一节 总体结构

第十二条  农用地调整

落实上级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稳定耕地面积,适应农产品市场需求,合理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因地制宜,适当提高林地、园地与其他农用地经济效益。规划到2015年,农用地面积为8229.1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9.14%,比2009年上升0.84%;规划到2020年,农用地面积为8296.1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9.70%,比2009年上升1.41%。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调整

规划期间,有效控制建设用地扩张。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完善村镇体系结构,适当增加采矿与独立用地面积,重点保障中心城区发展用地,统筹安排乡镇用地。优先保障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需求,适当提高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比重。规划到2015年,建设用地面积为476.5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00%,比2009年上升0.30%;规划到2020年,建设用地面积为500.7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21%,比2009年上升0.51%。

第十四条  其他土地调整

综合其他土地开发、灾毁土地、建设占用等因素,调整其他土地结构。2009年全镇其他土地面积3334.1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8.01%。规划至2015其他土地面积3197.3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6.86%;至2020年减少到3106.0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6.10%;与2009年相比,2015年、2020年其他土地地面积分别减少136.83公顷和228.05公顷。

第二节 农用地结构

第十五条  耕地调整

规划期内,全镇耕地面积由2009年的4178.50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4290.69公顷,占全镇农用地比重由2009年的51.40%上升到2020年的51.72%。其中,近期耕地面积为4245.81公顷,占全镇农用地。

调控措施:耕地流失控制。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的引导,各项建设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减缓优质耕地减少的趋势。规划期内,全镇耕地减少规模控制在70.72公顷以内。其中,全镇建设占用33.93公顷,灾毁减少耕地控制在3.58公顷以内,其他减少耕地控制在33.21公顷。其他耕地减少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农田水利建设占用耕地;二是农村道路建设占用耕地;三是农用地内部结构的调整使部分低产耕地调整为园地、林地。在规划期内,其他耕地的减少主要是农用地内部结构调整减少耕地。

耕地补充引导。各类非农建设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等的耕地。加快推进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适度开发耕地后备资源。规划期内,在凤山镇的各个土地后备资源丰富的村庄实施土地开发、土地整理项目。全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共补充耕地182.91公顷,其中近期补充109.75公顷,远期补充73.16公顷

第十六条  园地调整

规划期内,全镇园地面积由2009年的717.33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802.51公顷,占全镇农用地面积由2009年的8.82%上升到2020年的9.67%。其中,近期园地面积为768.44公顷,占全镇农用地9.34%。

调控措施:因地制宜,对耕地中的中低产田进行改造转变为优质园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用地产出。规划期内,重点发展以百香果、沙糖橘、蜜桔等为主的优质果园,促进品种结构调整和产品质量提高,调整园地布局,引导新建园地向条件适宜的丘陵和荒坡地集中布局。

第十七条  林地调整

规划期内,全镇林地面积由2009年的2640.08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2586.90公顷,占全镇农用地面积比重由2009年的32.48%下降到2020年的31.18%。近期林地面积为2608.17公顷,占全镇农用地31.69%。

调控措施:保护林场,加快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提高经济林的比重。规划期间,加强林地征占用管理。严格控制各项工程建设征占用生态区位重要的林地,加大有林地的管理力度,加强低效林地的改造,保持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八条  其他农用地调整

规划期内,全镇其他农用地(包括设施农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农田水利用地)面积由2009年的592.74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616.03公顷,占全镇农用地面积比重由2009年的7.29%上升到2020年的7.43%。近期其他农用地面积为606.71公顷,占全镇农用地7.37%。

调控措施:合理安排设施农用地以及畜牧养殖用地,支持农村道路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条件和产业化水平。

第三节 建设用地结构

第十九条  城镇用地调整

全镇城镇用地面积由2009年的109.74公顷增加到2020年的137.74公顷,占建设用地比重由2009年的24.93 %上升到2020年的27.51%。其中2015年为128.00公顷,占建设用地比重为26.86%。

规划期间,重点保障凤山镇的城镇工业用地和商服用地需要。针对凤山镇各村地理区位情况,实施差别化的用地指导政策,真正做到内涵挖潜与集约节约用地相结合。城镇用地的后续开发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相适用,与区域主体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人口聚集趋势相协调,避免过度开发建设。

第二十条  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整

严格控制农村新增宅基地面积,新建住宅要优先使用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其他用地。鼓励农户利用现有宅基地建设多层住房。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通过适度撤并自然村落、开展农村废弃土地和闲置宅基地整理等措施,引导和促进农村居民点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全镇农村居民点面积由2009年的275.98公顷减少到2020年的269.55公顷,占建设用地比重由2009年的62.70%下降到2020年的53.83%。其中2015年为270.66公顷,占建设用地比重为56.80%。

第二十一条  采矿和独立用地调整

全镇采矿和独立用地面积由2009年的15.77公顷一直不变,规划间没有安排新增采矿和独立用地,到2020年全镇采矿和独立用地面积仍然为15.77公顷,占建设用地比重由2009年的3.58%下降到2020年的3.15%。其中2015年占建设用地比重为3.33%。

保障工业发展用地,工业企业和服务业用地一律纳入乡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进行管理。供地过程中,优质项目优先供地、重点项目保障用地、所有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第二十二条  交通用地调整

全镇交通用地面积由2009年的31.20公顷增加到2020年的66.70公顷,占建设用地比重由2009年的7.09%上升到2020年的13.32%。其中2015年为52.50公顷,占建设用地比重为11.02%。

重点保障三江至柳州高速公路(柳城段)和三柳高速公路凤山进出口至沙塘一级公路建设项目和部分农村道路建设的公路用地的供应,支持镇内重点公路、农村公路的建设。规划期间安排新增交通设施用地35.50公顷,其中近期安排新增21.30公顷。

第二十三条  水利设施用地调整

全镇水利设施用地由2009年的3.48公顷增加到2020年的3.98公顷,占建设用地比重由2009年的0.791%上升到2020年的0.795%。其中2015年为3.78公顷,占建设用地比重为0.793%。

水利设施主要以水电、防洪和供水为重点安排水利设施用地。按照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要求,以防洪减灾和水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合理安排水利设施用地,引导全镇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优先保障防洪堤工程、病险水库加固工程用地,构建全镇防洪体系。重点保障人饮安全工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水利设施建设项目。规划期间安排新增水利设施项目用地0.5公顷,其中近期安排新增0.3公顷。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调整

全镇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由2009年的4.02公顷增加到2020年的7.02公顷,占建设用地比重由2009年的0.91%上升到2020年的1.40%。其中2015年为5.82公顷,占建设用地比重为1.22%。

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主要用于风景名胜景区建设用地,及其他各类独立选址特殊用地。凤山镇的风景名胜区主要集中在开山寺一带,规划期间安排新增风景名胜及特殊项目用地3.0公顷,其中近期安排新增1.8公顷。


第五章 土地利用布局

第一节 生态环境景观保护用地布局

第二十五条  饮水水源保护区用地 

加强对江河、水库等饮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凤山镇水源保护区主要分布凤山村委会和对河村委会上游的融江流域,以及小山水库同乐水库和大马肠水库。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各水源保护区进行保护,限期治理保护区内各类污染源,坚决杜绝新污染源的产生,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第二十六条  旅游度假区用地

旅游度假用地区是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国家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用地应划入风景旅游用地区。凤山镇的旅游度假用地区主要是位于对河村委会的开山寺风情文化旅游区,区域总面积为4.10公顷。

第二节 农用地布局

第二十七条  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用地

(一)种植业生产基地布局

凤山镇的种植业生产主要以粮食、甘蔗、水果、桑蚕为特点。目前,全镇甘蔗面积3万亩,比去年增加1900亩,产量预计14.5万吨,同比增产1.5万吨;水果面积5200亩,同比增加近千亩;水稻种植面积22310亩,玉米种植面积4700亩,全年粮食总产量与往年基本持平;在群众普遍弃桑改种的情况下,桑蚕面积仍保持在12850亩,养蚕32500张,产鲜茧1380吨。

(二)畜牧生产基地布局

“十一五”以来,按照县委、县政府提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水产畜牧业发展战略,凤山镇水产畜牧业经济实现了快速发展。凤山镇生猪、土鸡发展有一定的基础,且龙头带动作用明显。因此,畜牧水产部门乘势而上,大力推广健康养殖,重点发展养殖规模大户。全镇现有大小畜禽养殖21户,其中新发展12户。全镇生猪饲养量97763头,年出栏生猪1.2万头。全镇家禽饲养量84.964万羽,禽蛋销售18.3吨;推广发展良种二元杂母猪1130头。

第二十八条  基本农田

依据凤山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调整基本农田布局。该规划将集镇建设规划用地、新农村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基本农田调整为一般农田;同时将高等别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

(一)基本农田现状

根据凤山镇第二次土地利用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2009年凤山镇基本农田现状面积为3393.00公顷,其中,耕地3120.50公顷,占92%;园地272.50公顷,占8%。现状基本农田面积比柳城县下达的2020年基本农田保护目标3245.72公顷多7.28公顷。

(二)基本农田调出情况 

规划期间,凤山镇共计调出基本农田97.28公顷。均为镇区发展预留建设用地区和可调整园地部位的基本农田,各村均有涉及,主要涉及大塘村和大湾村。

(三)调入情况

本规划基期年与目标年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均超出上轮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因此,本轮规划中没有基本农田调入。

(四)基本农田调整前后变化情况

基本农田优化调整后,全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3253.00公顷,比《柳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下达给本镇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3245.72多7.28公顷。

五)与上级下达任务相比多预留的基本农田面积和管控要求

尽管与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相比多预留面积为7.28公顷,但是对基本农田的管控应严格参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对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在基本农田上建房、建窑、取土等进行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及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行为应严格禁止。

(六)基本农田整备区

基本农田整备区是指在规划实施期间可以调整补充为基本农田的耕地集中分布区域。凤山镇划定的基本农田整备区面积为202.91公顷,可以在规划期内或未来调整划为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整备区主要分布在对河村和思练村。

第三节 建设用地布局

第二十九条  交通基础设施用地

凤山镇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要加快形成较为完整的镇际、镇内交通网络。规划期间安排新增交通设施用地27.93公顷,其中近期21.30公顷。

公路用地。重点保障三江至柳州高速公路(柳城段)和三柳高速公路凤山进出口至沙塘一级公路建设项目和部分农村道路建设的公路用地的供应,支持镇内重点公路、农村公路的建设。规划期间,共安排公路用地26.93公顷,其中近期21.30公顷。柳江、融江和龙江在凤山镇交汇,还要做好总计1公顷的港口码头用地的安排与落实。

第三十条  水利设施用地

以江河堤防达标,加强防洪保安为重点,全面提高防洪保安能力。加强一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面增强挡、排、灌、引、蓄能力。初步形成节水高效的现代农业用水和城乡饮用水的安全保障体系。实现水资源生态环境的可持续维护,逐步形成水土保持自我修复、综合防护体系。

重点做好凤山镇防洪堤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人饮安全工程、石漠化治理工程、水土保护工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等项目。规划期间,水利建设总规模3.98公顷。

第三十一条  能源用地

规划期间,安排能源设施用地2.8公顷。积极筹措资金,做好协调服务,重点完成凤山镇范围内公共加油站工程。凤山加油站项目选址位于“三柳”高速路凤山出口处,即开山寺前,塘进屯口。

第三十一条  环保用地

规划期间,安排环保设施用地0.2公顷,重点建设垃圾处理设施。

第三十二条  风景旅游用地布局

规划期间,安排风景旅游用地2.50公顷。风景旅游用地主要布局于凤山镇对河村开山寺风情文化旅游区。

第三十三条  城镇村居民点用地布局

(一) 城镇工矿用地

规划期间继续以城镇发展为中心,按照有利发展、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与城市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充分协调,并考虑城镇发展的不确定性,依据确定的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与布局,科学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规划期末,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153.51公顷,其中近期控制在143.77公顷。

(二)农村居民点用地

合理安排村庄建设用地,重点保障农村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教育、集中饮水等公共事业发展用地及新农村建设用地。规划期间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引导和促进农村居民点适度集中,稳妥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居民点减少相挂钩,促进城乡用地结构优化。规划期间,增减挂钩项目减少农村居民点用地23.65公顷。全镇安排用于村庄发展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为7.44公顷;农村居民点从2009年到2020年净减少6.43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占城乡建设用地的比重比2009年的68.74%略有下降。

 

 

第六章  土地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一节 土地用途分区

第三十四条 城镇建设用地区

(一)范围 

城镇建设用地区是城镇建设和建制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面积为137.8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5%。城镇建设用地的重点应放在凤山村和对河村。

(二)管制规则

1、城镇建设用地区的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

2、城镇建设应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确需扩大的应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3、城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该按原用途使用,废弃撂荒土地,能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

第三十五条 农村建设用地区

(一)范围

农村建设用地区是指村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面积约290.4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44%。凤山村委会分布较少,各村均有分布。

(二)管制规则

1、村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村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严格执行村镇规划;

2、鼓励通过土地整理,将其它用地区内的零散分布的村庄和乡镇村企业向农村建设用地区集中,严禁在农村建设用地区以外新增用地用于农村建设;

3、控制农村建设用地区各项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4、农村建设用地区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5、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防止水土污染。

第三十六条 独立工矿用地区

(一)范围

独立工矿用地区指独立于城镇村之外的采矿地以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发展需要划定的区域。凤山镇独立工矿用地区面积为17.4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15%。独立工矿用地区主要分布在凤山村和对河村。

(二)管制规则

1、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采矿及独立建设项目建设和直接为独立选址项目生产服务使用;

2、临时采矿用地须在采完矿后及时复垦;

3、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当及时复垦;

4、宜农土地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5、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6、严禁擅自占用独立工矿用地区内的农田;

7、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十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范围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是以基本农田为保护主题,并对区内其他土地实施特殊管制的土地用途管制区。全镇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3572.19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为75.91%,主要分布在镇域范围内地势平坦区域,各村均有分布,其中大湾村和对河村分布面积较大。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做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参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业用地应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内确定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禁止占用区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上建房、建窑、建坟、挖沙、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八条 一般农地区

(一)范围

一般农业用地区是指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包括一般耕地、田坎以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用地、规划期整理、开垦为耕地的区域、农田之间的其他类型的零星土地。该区域面积约为1897.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94%。各村均有分布。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4、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工矿区内配置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十九条 林业用地区

(一)范围

林业用地区是指为发展林业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包括现有成片的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和苗圃,其中已划入其它土地用途区的林地除外;已列入生态保护和建设实施项目的造林地,如生态退耕土地;规划期间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活动增加的集中连片林地;该区面积2062.94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7.33%。各村均有分布且面积较大。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牧业种养植及其服务的设施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2、鼓励区内影响林牧业生产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严格控制区内的耕地改变用途,确需改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批,保护名、特、优、新的种植园用地及经济林用地。

第四十条 园地区

(一)范围

园地区是指为发展果、桑、茶和其他多年生农作物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该区域面积为477.8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04%,各村均有分布。

(二)管制规则

1.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种植果树及其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2.控制区内耕地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3.鼓励区内调整种植品种、结构和布局,优先发展名、特、优、新品种,变分散为大规模集约经营。

第四十一条  风景旅游用地区

(一)范围

风景旅游用地区是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国家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用地应划入风景旅游用地区。凤山镇风景旅游用地区位于凤山对河村的开山寺,区域总面积为4.10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0.03%。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特殊的自然人文景观,以及为生产生活生态用水提供充足水源而划定的土地区域;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3、区内影响景观保护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4、不得占用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5、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四十二条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一)范围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是指基于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土地用途区。重要河流湖泊及其蓄滞洪区、滨海防患区、地质灾害危险区、重要水源保护区等应划入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全镇该区域总面积13.93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0.12%。主要是流经凤山和对河村的融江上游河段,还包括小山水库和大马肠水库。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以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为主导用途;

2、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

3、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生态建设规划。

第二节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四十三条  允许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该区主要包括凤山村、对河村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和其他各村均有分布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区,以及少量的独立工矿用地区。允许建设区总面积为449.88公顷,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区137.89公顷,农村建设用地区290.42公顷和独立工矿用地区17.48公顷。

该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为:

(一)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城镇、工矿和村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衔接。

(二)区内要合理引导和控制开发建设行为,完善基础设施,形成新的产业和城镇密集带。

(三)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保障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注重区内“三废”的减排和治理,防止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十四条  有条件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是指在不突破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布局调整的区域,即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扩展边界内的范围。在特定条件下,区内土地还可作为本县行政辖范围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新增建设用地。本镇没有安排有条件建设区。该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为:

(一)实行城乡建设用地边界控制,建设用地必须在划定的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以内,不能越界。

(二)在区内建设用地指标已经用完、且所有约束性指标没有被突破的前提下,经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区内土地可用于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新增建设用地。

(三)区内建设占用的耕地,必须严格依靠辖区范围内的旧村庄拆迁并复垦补充。

(四)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五条  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是指生态敏感性区域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具有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功能或历史文化价值,包括自然保护区、水源林保护区、湿地、禁止矿业开采区、地质灾害多发区等。凤山镇禁止建设区大湾村的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另外加凤山对河村的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该区域面积有43.86公顷。该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为:

(一)区内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建设与开发活动。

(二)区内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与建设项目用地,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选址和用地的论证,从严把关。

(三)加强综合管理,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功能的退化。

第四十六条  限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是指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包括基本农田、一般耕地、林果、畜牧业等区域。区域面积约11409.24公顷。该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为:

(一)严格控制区内非农建设用地规模,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发展林果业、蚕桑业、畜牧业等产业。

(二)区内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受规划指标和年度指标双重约束,禁止城、镇、村新增建设,严格控制线性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新增用地。

(三)规划中已列明、且已安排用地布局的线性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规划中未列明、或虽已列明但未安排用地布局的线性建设项目,需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开展项目选址和用地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审批。


第七章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第四十七  土地综合整治潜力

大力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和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凤山镇土地综合整治潜力主要来自于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规划期内土地综合整治规模达到989.09公顷,预计新增耕地面积为182.91公顷,整治区域涉及凤山镇的各村庄。

第四十八条  农地整理

规划期内重点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推进以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内容的耕地整理工作,主要将整理区域中的荒地、废弃地、闲置地,通过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的整理成耕地;平整土地,划分地块,完善配套水利设施系统和道路系统,防止水土流失,改善小流域的生态环境,建设成为高质量标准化的基本农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规划期间土地整理实施面积808.37公顷,增加耕地面积32.15公顷。整理实施区域主要集中在二塘村、头塘村、荡平村。

第四十九条  土地复垦

加大对城镇工矿废弃地、临时用地以及灾毁用地的复垦力度,通过工程与生物措施尽可能恢复或改善原有土地属性,使损毁的土地生产力得到恢复和达到生态平衡。规划期内,凤山镇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预计能够整理出11.85公顷的农村居民点用地为耕地。

第五十条  土地开发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据土地利用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除对河村、大塘村和旧县村外,其他各村庄均有土地开发项目。规划期间土地开发实施面积143.20公顷,增加耕地面积138.90公顷。

 

 

第八章 行政村土地利用引导和调控

第五十一条 各行政村土地利用控制指标

各行政村要在本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并在与建设用地布局、土地整治安排相衔接的基础上,确定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各行政村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见附表)。

(一)凤山村

规划到2020年凤山村耕地保有量为127.01 公顷,规划期间增加2.49公顷增加的耕地主要由于土地开发整理增加出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方面,规划期调出21.81公顷质量相对较差的基本农田,规划到2020年,基本农田面积42.29公顷,保护率为33.3%;

农村居民点用地方面,规划期安排新增农村居民点2.44公顷,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达到4.64公顷。

(二)对河村

规划到2020年凤山对河村耕地保有量为943.58公顷,规划期间增加26.41公顷增加的耕地主要由于土地开发整理增加出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方面,规划期调出54.62公顷的基本农田用于三柳高速公路凤山境内建设预留,规划到2020年,基本农田面积442.43公顷,保护率为46.89%;

农村居民点用地方面,规划期安排新增农村居民点1.99公顷,增减挂钩项目缩减农村居民点用地1.21公顷,规划期净增减0.78公顷。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达到69.21公顷。

(三)二塘村

规划到2020年,二塘村耕地保有量为589.74公顷,规划期间增加14.23公顷增加的耕地主要由于土地开发整理增加出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方面,规划期调出6.57公顷的基本农田用于小山水库除险工程及相应水利设施建设预留,规划到2020年,基本农田面积513.98公顷,保护率为87.15%

农村居民点用地方面,规划期安排新增农村居民点0.33公顷,增减挂钩项目缩减农村居民点用地2.48公顷,规划期净减少2.15公顷。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达到36.61公顷。

(四)头塘村

规划到2020年,头塘村耕地保有量为289.10公顷,规划期间增加5.67公顷增加的耕地主要由于土地开发整理增加出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方面,规划期调出2.55公顷的基本农田用于有条件建设区预留,规划到2020年,基本农田面积243.38公顷,保护率为84.19%;

农村居民点用地方面,规划期安排新增农村居民点1.47公顷,增减挂钩项目缩减农村居民点用地3.66公顷,规划期净减少2.19公顷。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达到30.51公顷。

(五)旧县村

规划到2020年,旧县村耕地保有量为461.55公顷,规划期间增加12.97公顷增加的耕地主要由于土地开发整理增加出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方面,规划期调出3.65公顷的基本农田用于高速公路建设预留,规划到2020年,基本农田面积369.00公顷,保护率为79.95%;

农村居民点用地方面,规划期安排新增农村居民点0.34公顷,增减挂钩项目缩减农村居民点用地3.72公顷,规划期净减少3.38公顷。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达到37.78公顷。

(六)南丹村

规划到2020年,南丹村耕地保有量为384.42公顷,规划期间增加7.54公顷增加的耕地主要由于土地开发整理增加出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方面,规划期调出4.76公顷的基本农田用于高速公路建设预留,规划到2020年,基本农田面积319.11公顷,保护率为83.01%;

农村居民点用地方面,规划期安排新增农村居民点0.34公顷,增减挂钩项目缩减农村居民点用地1.7公顷,规划期净减少1.36公顷。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达到20.89公顷。

(七)思练村

规划到2020年,思练村耕地保有量为344.88公顷,规划期间增加6.76公顷增加的耕地主要由于土地开发整理增加出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方面,规划期没有调出基本农田,规划到2020年,基本农田面积294.88公顷,保护率为85.5%;

农村居民点用地方面,规划期没有安排新增农村居民点和增减挂钩项目。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保持11.85公顷。

(八)大塘村

规划到2020年,大塘村耕地保有量为208.47公顷,规划期间增加9.12公顷增加的耕地主要由于土地开发整理增加出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方面,规划期调出0.73公顷的基本农田用于有条件建设区预留,规划到2020年,基本农田面积244.36公顷,保护率为114.10%;

农村居民点用地方面,规划期安排新增农村居民点0.2公顷,增减挂钩项目缩减农村居民点面积0.25公顷,规划期净减少0.05公顷。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达到14.19公顷。

(九)大湾村

规划到2020年,大湾村耕地保有量为941.94公顷,规划期间增加27公顷增加的耕地主要由于土地开发整理增加出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方面,规划期调出2.59公顷的基本农田用于有条件建设区预留,规划到2020年,基本农田面积790.07公顷,保护率为83.88%;

农村居民点用地方面,规划期安排新增农村居民点0.33公顷,增减挂钩项目缩减农村居民点面积0.85公顷,规划期净减少0.52公顷。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达到43.87公顷。

第五十二条 零星分散村庄的新增用地规划管理

对于零星分散的农村居民点,要遵循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在政府引导下通过适度撤并自然村、开展农村废弃土地和闲置宅基地整理等措施,引导农村居民点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现状人均用地超过130平方米的要对零星分散的农村居民点整合归并到中心村;现状人均用地不超过130平方米的,要引导零星分散的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集中。农村居民建房,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对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能确定位置的,要按规划预留位置进行建设,难以确定位置且未安排用地指标的新农村建设,可在全镇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新增用地指标中统筹安排,尽量避开一般耕地,不能占用基本农田。

依比例尺达不到上图面积标准的零星农村居民点新增用地,由全镇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指标统筹安排。

 

 

第九章 近期规划

第五十三条 土地综合整治重点项目区近期安排

规划到2015年,土地整理项目涉及二塘村和头塘村。项目整个规划期实施规模为413.37公顷,增加耕地面积12.40公顷。规划近期预计实施248.02公顷,能新增耕地7.19公顷。 

规划到2015年,除凤山对河村、大塘村和旧县村外,其他各村庄均有土地开发项目。规划期间土地开发实施面积143.20公顷,增加耕地面积138.90公顷。规划近期预计实施87.04公顷,能新增耕地83.19公顷。

第五十四条 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近期安排

规划到2015年,全镇将实施多个涉及交通、水利、能源、环保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交通方面,三江至柳州高速公路(柳城段)、三柳高速公路凤山进出口至沙塘一级公路建设项目和柳城凤山至柳江穿山公路、凤山码头都是需要规划期内完工的。水利方面,项目实施周期较长,包括河流治理、水库加固、灌区配套节水设施改造、防洪堤工程、人饮安全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石漠化治理工程等诸多利民惠民建设项目。能源方面变电站和为公共加油站点的建设。风景名胜及特殊项目方面,重点完成凤山镇开山寺风情文化旅游区。

 

 

第十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规划的整体控制

第五十五条  明确规划实施的目标任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实施过程中,凤山镇要把落实规划目标纳入政府目标责任中,明确土地利用管理目标任务,把土地规划实施目标,特别是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以及建设用地效率列入评价地方经济发展成就和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凤山镇人民政府要将经上级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主要控制指标,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

第五十六条  加快完成乡镇级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和各部门的规划编制

凤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做好数据调查、实施评价、专题研究等前期工作,严格落实《柳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下达的控制指标,统筹安排行政区内的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重点明确乡镇和城镇建设用地区的范围。协调土地利用和生态建设的关系。同时,要尽快完成交通、水利、能源、环保部门规划以及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等专项规划的编制。

第五十七条  协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部门规划的关系

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必须遵循“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要符合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各项目用地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布局安排;从严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第二节 强化规划的实施监管

第五十八条  加强土地规划法制建设

进一步制定并完善《凤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凤山镇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凤山镇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制度》、《凤山镇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配套措施,为规划目标的落实提供相关法律依据,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规划期限内能得到贯彻落实。加强规划执法检查,加强对违反规划批地、擅自修改调整规划、擅自调整基本农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五十九条  加强近期规划的编制,科学制定土地利用年度用地计划

在长期总体规划的控制下,加强近期规划的编制工作,保证长远规划有条不紊的实施。年度用地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严禁超计划批地、用地和没有纳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用地。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和考核,不断完善用地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

第六十条  不断完善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促进土地有序利用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目前还处于探索完善阶段,主要在县、乡两级规划中使用。在实施过程中,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和耕地,切实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数量严格控制在计划指标之内,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科学安排土地用途和利用结构,促进土地有序持续利用。

第六十一条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与调整管理

从严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修改的管理程序,防止规划随意变动,影响规划的严肃性。规划调整或修改必须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评估报告,并通过专家论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符合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指标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要求。同时逐步建立动态规划的理念,定期进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如有需要,可以科学有序地进行规划修编。

第六十二条  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和实施评价体系。充分利用“3S”技术和土地信息系统将土地利用状况与规划目标作对比,及时反馈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情况,使规划经过必要的调整、修改更加完善。并且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六十三条 建立规划实施的利益调节机制

加大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投入和建设力度,以建设促保护。加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成本,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部门管理、项目运作的原则,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和项目向耕地保护任务重的地区和重点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倾斜。探索建立耕地保护基金,落实对农户保护耕地的直接补贴,充分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运用经济手段,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完善土地价格调控机制,制定抑制使用增量土地的价格政策。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强化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指导作用。

第三节 推进规划实施的基础建设

第六十四条  加快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

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为规划编制与日常管理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使建设用地管理、土地监察管理与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各级子系统集成一体化,充分发挥系统的国土资源管理功能和空间基础设施功能。

第六十五条  建立规划实施的评估制度

建立规划实施的评估制度,定期评估镇级土地规划的执行情况、规划实施的效益,分析规划调整、修改、违反规划的原因,提出改进规划的意见和建议,使规划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

第六十六条  完善土地管理信息定期更新制度

加强规划实施评价体系规范化建设,完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现状图的实时变更,保持数据库的现势性。加强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调查,分析调查结果与数据的差异,总结数据库变更的疏漏。对建设项目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做到项目批准和图件变更同时进行。建立政府土地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和公开化,实现土地出让信息、征地公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招投标等日常工作的网络化。

第四节 推进规划民主决策

第六十七条  建立规划的公示和公众参与制度

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扩大公众参与,在具体安排土地利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方面应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在镇域内依法公告已批准的镇级土地规划,公告内容包括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土地用途分区及管制规则、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与分布、近期需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方案;规划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违反规划的法律责任等,认真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八条  加大对土地利用规划的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规划的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增强全民对科学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资源重要性的认识,使遵守土地利用法律、规划、政策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

 

图件

  

凤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城县凤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0-2020年)

来源: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2020-03-30 21:40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4

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7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8

第一节 总体结构 8

第二节 农用地结构 9

第三节 建设用地结构 11

第五章 土地利用布局 14

第一节 生态环境景观保护用地布局 14

第二节 农用地布局 14

第三节 建设用地布局 16

第六章  土地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18

第一节 土地用途分区 18

第二节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24

第七章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27

第八章 行政村土地利用引导和调控 28

第九章 近期规划 32

第十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33

第一节 加强规划的整体控制 33

第二节 强化规划的实施监管 34

第三节 推进规划实施的基础建设 36

第四节 推进规划民主决策 37

附表 38

图件 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全镇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为指导,充分、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以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件》等国家法律法规。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等国家土地规划利用的方针政策。

(三)《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柳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凤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柳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等相关规划。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3号令)、《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国土资源部总体规划县级土地利用制图规范》(2010.0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下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编制有关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325号)、关于加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195号)等有关规划编制的技术规范文件。

第三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凤山镇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资源,土地总面积为11902.98公顷,辖九个村委,分别为二塘村、头塘村、旧县村、对河村、凤山村、南丹村、思练村、大塘村、大湾村9个村民委员会

第四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以2009年基期年,近期规划年为2015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第五条  土地利用规模、结构

2009全镇土地总面积为11902.98公顷。其中:农用地8128.6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8.29%;建设用地440.1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70%;其他土地3334.1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8.01%。

(一)农用地

2009年,全镇农用地面积为8128.65公顷,其中:耕地4178.50公顷、园地717.33公顷、林地2640.08公顷、牧草地0.00公顷、其他农用地592.74公顷,分别占农用地面积的51.40%、8.82%、32.48%、0%、7.29%,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35.10%、6.03%、22.18%、0%、4.98%。

二)建设用地

2009年,全镇建设用地面积为440.19公顷,包括:城镇用地109.74公顷,工矿用地15.77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275.98公顷,全镇交通用地31.2公顷,水利用地3.48公顷,其他建设用地4.02公顷,分别占建设用地面积的24.93%、3.58%、62.70%、7.09%、0.79%、0.91%,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0.92%、0.13%、2.23%、0.26%、0.03%、0.03%。

三)其他土地

2009年,全镇城乡其它土地面积为3334.14公顷,其中:水域1125.11公顷,自然保留地2209.03公顷,分别占其他土地面积的33.75%、66.25%,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9.45%、18.56%。

第六条  土地利用效率

2009年,土地利用率为71.99%,土地垦殖率为35.10%,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为188.26平方米/人,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为157.69平方米/人,地均建设用地GDP为68.94万元/公顷,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为28.95万元/公顷。

第七条  土地利用主要问题

一)农业产业结构不合理

农用地占凤山镇总面积的68.29%,其中耕地、林地面积较大,分别占农用地面积的51.40%和32.48%,而园地面积只占农用地面积的8.82%。园地面积相对较小,而在凤山镇水利设施不够充足的条件下,中低产田较多,部分地区耕地质量低下,耕地产出较低,因此园地的面积都可以通过调整农业内部结构扩大,一部分提高农用地产出,另一部分也是因地制宜,更有效的利用土地。

(二)农业的水利灌溉设施不充分

凤山镇2009年现状水工建筑用地3.48公顷,面对凤山4178.50公顷的耕地和717.33公顷的园地,远远不能满足凤山农用地用水的需要。凤山有一部分山区,中低产田面积比重较大,重要原因就是因为排灌系统不畅,使山泉水冲入,土温低,耕层浅薄,耕层、犁底层出现潜育化,供给作物的有效养分低,使作物受害。

(三)重用轻养,水土流失比较严重,生态环境质量有待提高

凤山镇处于山地丘陵地区,普遍存在农业基础设施不配套、农田灌溉保证率不高等问题,耕地产出水平较低。部分地区砍伐森林和过度采矿,造成生态环境破坏。

四)各类建设用地需求与农业用地日渐矛盾突出

近年由于经济发展较快,人口增长较多,加之控制不严,各种农村建设用地、个人建房用地严重超标,村镇土地浪费现象比较严重,而且其中占用耕地比例较高。

第八条  土地利用形势

凤山镇位于柳城县的南部。东与本县沙埔镇和柳州市石碑坪镇毗邻,南和社冲乡接壤,西跟马山乡交界,北面连接大埔镇。与柳城县相距22公里,与柳州市相距35公里。规划期内,凤山镇应坚持科学发展为引领,紧紧围绕“基础提高、发展突围、民生改善”的主题,利用国家扩大内需的大好时机,积极投身“二次创业”,突出发展和民生两大主题,积极上项目、引资金,重点改善全镇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 

凤山镇规划期内的主要任务如下;一是建设特色农业大镇,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是建设工业强镇,着力培育镇域经济支柱;三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改善农村条件;四是大力发展旅游业,推出开山寺-沿江山水-云片糕-交通餐饮-娱乐住宿模式的精品旅游路线;五是加强公共事业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第九条  耕地保护目标

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的力度,提高耕地质量和生产能力,严格控制建设占用和非建设占用,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保证全镇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凤山镇耕地保有量到2015年和2020年分别保持在4245.81公顷和4290.69公顷。规划期内,全镇划定基本农田3253.0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不低于75.82%。到2015和2020年,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分别控制在20.36公顷和33.93公顷。

第十条  建设用地保障目标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得到充分利用,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不断提高,有效保障建设用地需求,满足经济发展需要。规划到2015年和2020年,全镇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476.53公顷和500.76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14.43公顷和423.06公顷以内;全镇新增建设用地分别为36.34公顷和60.57公顷。规划到2015年和2020年,全镇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分别为192.49平方米/人和184.58平方米/人。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效率目标

根据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目标、规划建设用地人均指标以及规划期间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确定规划期间土地利用效率目标。到2020年,土地利用率达到73.90%,土地垦殖率达到36.05%,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由2009年的188.26平方米调整到184.58平方米,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由2009年的157.69平方米调整到147.70平方米,地均建设用地GDP由2009年的68.94万元/公顷提高到141.29万元/公顷。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一节 总体结构

第十二条  农用地调整

落实上级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稳定耕地面积,适应农产品市场需求,合理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因地制宜,适当提高林地、园地与其他农用地经济效益。规划到2015年,农用地面积为8229.1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9.14%,比2009年上升0.84%;规划到2020年,农用地面积为8296.1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9.70%,比2009年上升1.41%。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调整

规划期间,有效控制建设用地扩张。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完善村镇体系结构,适当增加采矿与独立用地面积,重点保障中心城区发展用地,统筹安排乡镇用地。优先保障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需求,适当提高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比重。规划到2015年,建设用地面积为476.5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00%,比2009年上升0.30%;规划到2020年,建设用地面积为500.7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21%,比2009年上升0.51%。

第十四条  其他土地调整

综合其他土地开发、灾毁土地、建设占用等因素,调整其他土地结构。2009年全镇其他土地面积3334.1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8.01%。规划至2015其他土地面积3197.3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6.86%;至2020年减少到3106.0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6.10%;与2009年相比,2015年、2020年其他土地地面积分别减少136.83公顷和228.05公顷。

第二节 农用地结构

第十五条  耕地调整

规划期内,全镇耕地面积由2009年的4178.50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4290.69公顷,占全镇农用地比重由2009年的51.40%上升到2020年的51.72%。其中,近期耕地面积为4245.81公顷,占全镇农用地。

调控措施:耕地流失控制。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的引导,各项建设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减缓优质耕地减少的趋势。规划期内,全镇耕地减少规模控制在70.72公顷以内。其中,全镇建设占用33.93公顷,灾毁减少耕地控制在3.58公顷以内,其他减少耕地控制在33.21公顷。其他耕地减少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农田水利建设占用耕地;二是农村道路建设占用耕地;三是农用地内部结构的调整使部分低产耕地调整为园地、林地。在规划期内,其他耕地的减少主要是农用地内部结构调整减少耕地。

耕地补充引导。各类非农建设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等的耕地。加快推进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适度开发耕地后备资源。规划期内,在凤山镇的各个土地后备资源丰富的村庄实施土地开发、土地整理项目。全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共补充耕地182.91公顷,其中近期补充109.75公顷,远期补充73.16公顷

第十六条  园地调整

规划期内,全镇园地面积由2009年的717.33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802.51公顷,占全镇农用地面积由2009年的8.82%上升到2020年的9.67%。其中,近期园地面积为768.44公顷,占全镇农用地9.34%。

调控措施:因地制宜,对耕地中的中低产田进行改造转变为优质园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用地产出。规划期内,重点发展以百香果、沙糖橘、蜜桔等为主的优质果园,促进品种结构调整和产品质量提高,调整园地布局,引导新建园地向条件适宜的丘陵和荒坡地集中布局。

第十七条  林地调整

规划期内,全镇林地面积由2009年的2640.08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2586.90公顷,占全镇农用地面积比重由2009年的32.48%下降到2020年的31.18%。近期林地面积为2608.17公顷,占全镇农用地31.69%。

调控措施:保护林场,加快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提高经济林的比重。规划期间,加强林地征占用管理。严格控制各项工程建设征占用生态区位重要的林地,加大有林地的管理力度,加强低效林地的改造,保持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八条  其他农用地调整

规划期内,全镇其他农用地(包括设施农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农田水利用地)面积由2009年的592.74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616.03公顷,占全镇农用地面积比重由2009年的7.29%上升到2020年的7.43%。近期其他农用地面积为606.71公顷,占全镇农用地7.37%。

调控措施:合理安排设施农用地以及畜牧养殖用地,支持农村道路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条件和产业化水平。

第三节 建设用地结构

第十九条  城镇用地调整

全镇城镇用地面积由2009年的109.74公顷增加到2020年的137.74公顷,占建设用地比重由2009年的24.93 %上升到2020年的27.51%。其中2015年为128.00公顷,占建设用地比重为26.86%。

规划期间,重点保障凤山镇的城镇工业用地和商服用地需要。针对凤山镇各村地理区位情况,实施差别化的用地指导政策,真正做到内涵挖潜与集约节约用地相结合。城镇用地的后续开发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相适用,与区域主体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人口聚集趋势相协调,避免过度开发建设。

第二十条  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整

严格控制农村新增宅基地面积,新建住宅要优先使用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其他用地。鼓励农户利用现有宅基地建设多层住房。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通过适度撤并自然村落、开展农村废弃土地和闲置宅基地整理等措施,引导和促进农村居民点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全镇农村居民点面积由2009年的275.98公顷减少到2020年的269.55公顷,占建设用地比重由2009年的62.70%下降到2020年的53.83%。其中2015年为270.66公顷,占建设用地比重为56.80%。

第二十一条  采矿和独立用地调整

全镇采矿和独立用地面积由2009年的15.77公顷一直不变,规划间没有安排新增采矿和独立用地,到2020年全镇采矿和独立用地面积仍然为15.77公顷,占建设用地比重由2009年的3.58%下降到2020年的3.15%。其中2015年占建设用地比重为3.33%。

保障工业发展用地,工业企业和服务业用地一律纳入乡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进行管理。供地过程中,优质项目优先供地、重点项目保障用地、所有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第二十二条  交通用地调整

全镇交通用地面积由2009年的31.20公顷增加到2020年的66.70公顷,占建设用地比重由2009年的7.09%上升到2020年的13.32%。其中2015年为52.50公顷,占建设用地比重为11.02%。

重点保障三江至柳州高速公路(柳城段)和三柳高速公路凤山进出口至沙塘一级公路建设项目和部分农村道路建设的公路用地的供应,支持镇内重点公路、农村公路的建设。规划期间安排新增交通设施用地35.50公顷,其中近期安排新增21.30公顷。

第二十三条  水利设施用地调整

全镇水利设施用地由2009年的3.48公顷增加到2020年的3.98公顷,占建设用地比重由2009年的0.791%上升到2020年的0.795%。其中2015年为3.78公顷,占建设用地比重为0.793%。

水利设施主要以水电、防洪和供水为重点安排水利设施用地。按照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要求,以防洪减灾和水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合理安排水利设施用地,引导全镇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优先保障防洪堤工程、病险水库加固工程用地,构建全镇防洪体系。重点保障人饮安全工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水利设施建设项目。规划期间安排新增水利设施项目用地0.5公顷,其中近期安排新增0.3公顷。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调整

全镇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由2009年的4.02公顷增加到2020年的7.02公顷,占建设用地比重由2009年的0.91%上升到2020年的1.40%。其中2015年为5.82公顷,占建设用地比重为1.22%。

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主要用于风景名胜景区建设用地,及其他各类独立选址特殊用地。凤山镇的风景名胜区主要集中在开山寺一带,规划期间安排新增风景名胜及特殊项目用地3.0公顷,其中近期安排新增1.8公顷。


第五章 土地利用布局

第一节 生态环境景观保护用地布局

第二十五条  饮水水源保护区用地 

加强对江河、水库等饮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凤山镇水源保护区主要分布凤山村委会和对河村委会上游的融江流域,以及小山水库同乐水库和大马肠水库。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各水源保护区进行保护,限期治理保护区内各类污染源,坚决杜绝新污染源的产生,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第二十六条  旅游度假区用地

旅游度假用地区是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国家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用地应划入风景旅游用地区。凤山镇的旅游度假用地区主要是位于对河村委会的开山寺风情文化旅游区,区域总面积为4.10公顷。

第二节 农用地布局

第二十七条  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用地

(一)种植业生产基地布局

凤山镇的种植业生产主要以粮食、甘蔗、水果、桑蚕为特点。目前,全镇甘蔗面积3万亩,比去年增加1900亩,产量预计14.5万吨,同比增产1.5万吨;水果面积5200亩,同比增加近千亩;水稻种植面积22310亩,玉米种植面积4700亩,全年粮食总产量与往年基本持平;在群众普遍弃桑改种的情况下,桑蚕面积仍保持在12850亩,养蚕32500张,产鲜茧1380吨。

(二)畜牧生产基地布局

“十一五”以来,按照县委、县政府提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水产畜牧业发展战略,凤山镇水产畜牧业经济实现了快速发展。凤山镇生猪、土鸡发展有一定的基础,且龙头带动作用明显。因此,畜牧水产部门乘势而上,大力推广健康养殖,重点发展养殖规模大户。全镇现有大小畜禽养殖21户,其中新发展12户。全镇生猪饲养量97763头,年出栏生猪1.2万头。全镇家禽饲养量84.964万羽,禽蛋销售18.3吨;推广发展良种二元杂母猪1130头。

第二十八条  基本农田

依据凤山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调整基本农田布局。该规划将集镇建设规划用地、新农村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基本农田调整为一般农田;同时将高等别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

(一)基本农田现状

根据凤山镇第二次土地利用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2009年凤山镇基本农田现状面积为3393.00公顷,其中,耕地3120.50公顷,占92%;园地272.50公顷,占8%。现状基本农田面积比柳城县下达的2020年基本农田保护目标3245.72公顷多7.28公顷。

(二)基本农田调出情况 

规划期间,凤山镇共计调出基本农田97.28公顷。均为镇区发展预留建设用地区和可调整园地部位的基本农田,各村均有涉及,主要涉及大塘村和大湾村。

(三)调入情况

本规划基期年与目标年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均超出上轮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因此,本轮规划中没有基本农田调入。

(四)基本农田调整前后变化情况

基本农田优化调整后,全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3253.00公顷,比《柳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下达给本镇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3245.72多7.28公顷。

五)与上级下达任务相比多预留的基本农田面积和管控要求

尽管与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相比多预留面积为7.28公顷,但是对基本农田的管控应严格参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对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在基本农田上建房、建窑、取土等进行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及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行为应严格禁止。

(六)基本农田整备区

基本农田整备区是指在规划实施期间可以调整补充为基本农田的耕地集中分布区域。凤山镇划定的基本农田整备区面积为202.91公顷,可以在规划期内或未来调整划为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整备区主要分布在对河村和思练村。

第三节 建设用地布局

第二十九条  交通基础设施用地

凤山镇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要加快形成较为完整的镇际、镇内交通网络。规划期间安排新增交通设施用地27.93公顷,其中近期21.30公顷。

公路用地。重点保障三江至柳州高速公路(柳城段)和三柳高速公路凤山进出口至沙塘一级公路建设项目和部分农村道路建设的公路用地的供应,支持镇内重点公路、农村公路的建设。规划期间,共安排公路用地26.93公顷,其中近期21.30公顷。柳江、融江和龙江在凤山镇交汇,还要做好总计1公顷的港口码头用地的安排与落实。

第三十条  水利设施用地

以江河堤防达标,加强防洪保安为重点,全面提高防洪保安能力。加强一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面增强挡、排、灌、引、蓄能力。初步形成节水高效的现代农业用水和城乡饮用水的安全保障体系。实现水资源生态环境的可持续维护,逐步形成水土保持自我修复、综合防护体系。

重点做好凤山镇防洪堤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人饮安全工程、石漠化治理工程、水土保护工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等项目。规划期间,水利建设总规模3.98公顷。

第三十一条  能源用地

规划期间,安排能源设施用地2.8公顷。积极筹措资金,做好协调服务,重点完成凤山镇范围内公共加油站工程。凤山加油站项目选址位于“三柳”高速路凤山出口处,即开山寺前,塘进屯口。

第三十一条  环保用地

规划期间,安排环保设施用地0.2公顷,重点建设垃圾处理设施。

第三十二条  风景旅游用地布局

规划期间,安排风景旅游用地2.50公顷。风景旅游用地主要布局于凤山镇对河村开山寺风情文化旅游区。

第三十三条  城镇村居民点用地布局

(一) 城镇工矿用地

规划期间继续以城镇发展为中心,按照有利发展、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与城市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充分协调,并考虑城镇发展的不确定性,依据确定的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与布局,科学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规划期末,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153.51公顷,其中近期控制在143.77公顷。

(二)农村居民点用地

合理安排村庄建设用地,重点保障农村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教育、集中饮水等公共事业发展用地及新农村建设用地。规划期间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引导和促进农村居民点适度集中,稳妥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居民点减少相挂钩,促进城乡用地结构优化。规划期间,增减挂钩项目减少农村居民点用地23.65公顷。全镇安排用于村庄发展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为7.44公顷;农村居民点从2009年到2020年净减少6.43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占城乡建设用地的比重比2009年的68.74%略有下降。

 

 

第六章  土地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一节 土地用途分区

第三十四条 城镇建设用地区

(一)范围 

城镇建设用地区是城镇建设和建制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面积为137.8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5%。城镇建设用地的重点应放在凤山村和对河村。

(二)管制规则

1、城镇建设用地区的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

2、城镇建设应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确需扩大的应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3、城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该按原用途使用,废弃撂荒土地,能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

第三十五条 农村建设用地区

(一)范围

农村建设用地区是指村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面积约290.4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44%。凤山村委会分布较少,各村均有分布。

(二)管制规则

1、村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村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严格执行村镇规划;

2、鼓励通过土地整理,将其它用地区内的零散分布的村庄和乡镇村企业向农村建设用地区集中,严禁在农村建设用地区以外新增用地用于农村建设;

3、控制农村建设用地区各项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4、农村建设用地区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5、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防止水土污染。

第三十六条 独立工矿用地区

(一)范围

独立工矿用地区指独立于城镇村之外的采矿地以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发展需要划定的区域。凤山镇独立工矿用地区面积为17.4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15%。独立工矿用地区主要分布在凤山村和对河村。

(二)管制规则

1、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采矿及独立建设项目建设和直接为独立选址项目生产服务使用;

2、临时采矿用地须在采完矿后及时复垦;

3、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当及时复垦;

4、宜农土地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5、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6、严禁擅自占用独立工矿用地区内的农田;

7、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十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范围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是以基本农田为保护主题,并对区内其他土地实施特殊管制的土地用途管制区。全镇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3572.19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为75.91%,主要分布在镇域范围内地势平坦区域,各村均有分布,其中大湾村和对河村分布面积较大。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做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参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业用地应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内确定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禁止占用区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上建房、建窑、建坟、挖沙、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八条 一般农地区

(一)范围

一般农业用地区是指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包括一般耕地、田坎以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用地、规划期整理、开垦为耕地的区域、农田之间的其他类型的零星土地。该区域面积约为1897.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94%。各村均有分布。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4、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工矿区内配置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十九条 林业用地区

(一)范围

林业用地区是指为发展林业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包括现有成片的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和苗圃,其中已划入其它土地用途区的林地除外;已列入生态保护和建设实施项目的造林地,如生态退耕土地;规划期间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活动增加的集中连片林地;该区面积2062.94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7.33%。各村均有分布且面积较大。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牧业种养植及其服务的设施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2、鼓励区内影响林牧业生产的其他用地调整到适宜的用地区,严格控制区内的耕地改变用途,确需改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批,保护名、特、优、新的种植园用地及经济林用地。

第四十条 园地区

(一)范围

园地区是指为发展果、桑、茶和其他多年生农作物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该区域面积为477.8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04%,各村均有分布。

(二)管制规则

1.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种植果树及其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2.控制区内耕地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3.鼓励区内调整种植品种、结构和布局,优先发展名、特、优、新品种,变分散为大规模集约经营。

第四十一条  风景旅游用地区

(一)范围

风景旅游用地区是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国家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用地应划入风景旅游用地区。凤山镇风景旅游用地区位于凤山对河村的开山寺,区域总面积为4.10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0.03%。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特殊的自然人文景观,以及为生产生活生态用水提供充足水源而划定的土地区域;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3、区内影响景观保护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4、不得占用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5、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四十二条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一)范围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是指基于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土地用途区。重要河流湖泊及其蓄滞洪区、滨海防患区、地质灾害危险区、重要水源保护区等应划入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全镇该区域总面积13.93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0.12%。主要是流经凤山和对河村的融江上游河段,还包括小山水库和大马肠水库。    (二)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以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为主导用途;

2、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

3、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生态建设规划。

第二节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四十三条  允许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该区主要包括凤山村、对河村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和其他各村均有分布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区,以及少量的独立工矿用地区。允许建设区总面积为449.88公顷,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区137.89公顷,农村建设用地区290.42公顷和独立工矿用地区17.48公顷。

该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为:

(一)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城镇、工矿和村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衔接。

(二)区内要合理引导和控制开发建设行为,完善基础设施,形成新的产业和城镇密集带。

(三)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保障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注重区内“三废”的减排和治理,防止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十四条  有条件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是指在不突破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布局调整的区域,即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扩展边界内的范围。在特定条件下,区内土地还可作为本县行政辖范围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新增建设用地。本镇没有安排有条件建设区。该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为:

(一)实行城乡建设用地边界控制,建设用地必须在划定的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以内,不能越界。

(二)在区内建设用地指标已经用完、且所有约束性指标没有被突破的前提下,经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区内土地可用于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新增建设用地。

(三)区内建设占用的耕地,必须严格依靠辖区范围内的旧村庄拆迁并复垦补充。

(四)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五条  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是指生态敏感性区域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具有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功能或历史文化价值,包括自然保护区、水源林保护区、湿地、禁止矿业开采区、地质灾害多发区等。凤山镇禁止建设区大湾村的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另外加凤山对河村的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该区域面积有43.86公顷。该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为:

(一)区内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建设与开发活动。

(二)区内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与建设项目用地,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选址和用地的论证,从严把关。

(三)加强综合管理,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功能的退化。

第四十六条  限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是指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包括基本农田、一般耕地、林果、畜牧业等区域。区域面积约11409.24公顷。该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为:

(一)严格控制区内非农建设用地规模,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发展林果业、蚕桑业、畜牧业等产业。

(二)区内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受规划指标和年度指标双重约束,禁止城、镇、村新增建设,严格控制线性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新增用地。

(三)规划中已列明、且已安排用地布局的线性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规划中未列明、或虽已列明但未安排用地布局的线性建设项目,需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开展项目选址和用地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审批。


第七章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第四十七  土地综合整治潜力

大力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和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凤山镇土地综合整治潜力主要来自于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规划期内土地综合整治规模达到989.09公顷,预计新增耕地面积为182.91公顷,整治区域涉及凤山镇的各村庄。

第四十八条  农地整理

规划期内重点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推进以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内容的耕地整理工作,主要将整理区域中的荒地、废弃地、闲置地,通过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的整理成耕地;平整土地,划分地块,完善配套水利设施系统和道路系统,防止水土流失,改善小流域的生态环境,建设成为高质量标准化的基本农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规划期间土地整理实施面积808.37公顷,增加耕地面积32.15公顷。整理实施区域主要集中在二塘村、头塘村、荡平村。

第四十九条  土地复垦

加大对城镇工矿废弃地、临时用地以及灾毁用地的复垦力度,通过工程与生物措施尽可能恢复或改善原有土地属性,使损毁的土地生产力得到恢复和达到生态平衡。规划期内,凤山镇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预计能够整理出11.85公顷的农村居民点用地为耕地。

第五十条  土地开发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据土地利用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除对河村、大塘村和旧县村外,其他各村庄均有土地开发项目。规划期间土地开发实施面积143.20公顷,增加耕地面积138.90公顷。

 

 

第八章 行政村土地利用引导和调控

第五十一条 各行政村土地利用控制指标

各行政村要在本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并在与建设用地布局、土地整治安排相衔接的基础上,确定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各行政村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见附表)。

(一)凤山村

规划到2020年凤山村耕地保有量为127.01 公顷,规划期间增加2.49公顷增加的耕地主要由于土地开发整理增加出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方面,规划期调出21.81公顷质量相对较差的基本农田,规划到2020年,基本农田面积42.29公顷,保护率为33.3%;

农村居民点用地方面,规划期安排新增农村居民点2.44公顷,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达到4.64公顷。

(二)对河村

规划到2020年凤山对河村耕地保有量为943.58公顷,规划期间增加26.41公顷增加的耕地主要由于土地开发整理增加出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方面,规划期调出54.62公顷的基本农田用于三柳高速公路凤山境内建设预留,规划到2020年,基本农田面积442.43公顷,保护率为46.89%;

农村居民点用地方面,规划期安排新增农村居民点1.99公顷,增减挂钩项目缩减农村居民点用地1.21公顷,规划期净增减0.78公顷。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达到69.21公顷。

(三)二塘村

规划到2020年,二塘村耕地保有量为589.74公顷,规划期间增加14.23公顷增加的耕地主要由于土地开发整理增加出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方面,规划期调出6.57公顷的基本农田用于小山水库除险工程及相应水利设施建设预留,规划到2020年,基本农田面积513.98公顷,保护率为87.15%

农村居民点用地方面,规划期安排新增农村居民点0.33公顷,增减挂钩项目缩减农村居民点用地2.48公顷,规划期净减少2.15公顷。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达到36.61公顷。

(四)头塘村

规划到2020年,头塘村耕地保有量为289.10公顷,规划期间增加5.67公顷增加的耕地主要由于土地开发整理增加出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方面,规划期调出2.55公顷的基本农田用于有条件建设区预留,规划到2020年,基本农田面积243.38公顷,保护率为84.19%;

农村居民点用地方面,规划期安排新增农村居民点1.47公顷,增减挂钩项目缩减农村居民点用地3.66公顷,规划期净减少2.19公顷。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达到30.51公顷。

(五)旧县村

规划到2020年,旧县村耕地保有量为461.55公顷,规划期间增加12.97公顷增加的耕地主要由于土地开发整理增加出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方面,规划期调出3.65公顷的基本农田用于高速公路建设预留,规划到2020年,基本农田面积369.00公顷,保护率为79.95%;

农村居民点用地方面,规划期安排新增农村居民点0.34公顷,增减挂钩项目缩减农村居民点用地3.72公顷,规划期净减少3.38公顷。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达到37.78公顷。

(六)南丹村

规划到2020年,南丹村耕地保有量为384.42公顷,规划期间增加7.54公顷增加的耕地主要由于土地开发整理增加出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方面,规划期调出4.76公顷的基本农田用于高速公路建设预留,规划到2020年,基本农田面积319.11公顷,保护率为83.01%;

农村居民点用地方面,规划期安排新增农村居民点0.34公顷,增减挂钩项目缩减农村居民点用地1.7公顷,规划期净减少1.36公顷。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达到20.89公顷。

(七)思练村

规划到2020年,思练村耕地保有量为344.88公顷,规划期间增加6.76公顷增加的耕地主要由于土地开发整理增加出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方面,规划期没有调出基本农田,规划到2020年,基本农田面积294.88公顷,保护率为85.5%;

农村居民点用地方面,规划期没有安排新增农村居民点和增减挂钩项目。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保持11.85公顷。

(八)大塘村

规划到2020年,大塘村耕地保有量为208.47公顷,规划期间增加9.12公顷增加的耕地主要由于土地开发整理增加出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方面,规划期调出0.73公顷的基本农田用于有条件建设区预留,规划到2020年,基本农田面积244.36公顷,保护率为114.10%;

农村居民点用地方面,规划期安排新增农村居民点0.2公顷,增减挂钩项目缩减农村居民点面积0.25公顷,规划期净减少0.05公顷。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达到14.19公顷。

(九)大湾村

规划到2020年,大湾村耕地保有量为941.94公顷,规划期间增加27公顷增加的耕地主要由于土地开发整理增加出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方面,规划期调出2.59公顷的基本农田用于有条件建设区预留,规划到2020年,基本农田面积790.07公顷,保护率为83.88%;

农村居民点用地方面,规划期安排新增农村居民点0.33公顷,增减挂钩项目缩减农村居民点面积0.85公顷,规划期净减少0.52公顷。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达到43.87公顷。

第五十二条 零星分散村庄的新增用地规划管理

对于零星分散的农村居民点,要遵循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在政府引导下通过适度撤并自然村、开展农村废弃土地和闲置宅基地整理等措施,引导农村居民点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现状人均用地超过130平方米的要对零星分散的农村居民点整合归并到中心村;现状人均用地不超过130平方米的,要引导零星分散的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集中。农村居民建房,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对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能确定位置的,要按规划预留位置进行建设,难以确定位置且未安排用地指标的新农村建设,可在全镇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新增用地指标中统筹安排,尽量避开一般耕地,不能占用基本农田。

依比例尺达不到上图面积标准的零星农村居民点新增用地,由全镇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指标统筹安排。

 

 

第九章 近期规划

第五十三条 土地综合整治重点项目区近期安排

规划到2015年,土地整理项目涉及二塘村和头塘村。项目整个规划期实施规模为413.37公顷,增加耕地面积12.40公顷。规划近期预计实施248.02公顷,能新增耕地7.19公顷。 

规划到2015年,除凤山对河村、大塘村和旧县村外,其他各村庄均有土地开发项目。规划期间土地开发实施面积143.20公顷,增加耕地面积138.90公顷。规划近期预计实施87.04公顷,能新增耕地83.19公顷。

第五十四条 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近期安排

规划到2015年,全镇将实施多个涉及交通、水利、能源、环保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交通方面,三江至柳州高速公路(柳城段)、三柳高速公路凤山进出口至沙塘一级公路建设项目和柳城凤山至柳江穿山公路、凤山码头都是需要规划期内完工的。水利方面,项目实施周期较长,包括河流治理、水库加固、灌区配套节水设施改造、防洪堤工程、人饮安全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石漠化治理工程等诸多利民惠民建设项目。能源方面变电站和为公共加油站点的建设。风景名胜及特殊项目方面,重点完成凤山镇开山寺风情文化旅游区。

 

 

第十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规划的整体控制

第五十五条  明确规划实施的目标任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实施过程中,凤山镇要把落实规划目标纳入政府目标责任中,明确土地利用管理目标任务,把土地规划实施目标,特别是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以及建设用地效率列入评价地方经济发展成就和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凤山镇人民政府要将经上级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主要控制指标,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

第五十六条  加快完成乡镇级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和各部门的规划编制

凤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做好数据调查、实施评价、专题研究等前期工作,严格落实《柳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下达的控制指标,统筹安排行政区内的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重点明确乡镇和城镇建设用地区的范围。协调土地利用和生态建设的关系。同时,要尽快完成交通、水利、能源、环保部门规划以及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等专项规划的编制。

第五十七条  协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部门规划的关系

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必须遵循“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要符合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各项目用地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布局安排;从严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第二节 强化规划的实施监管

第五十八条  加强土地规划法制建设

进一步制定并完善《凤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凤山镇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凤山镇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制度》、《凤山镇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配套措施,为规划目标的落实提供相关法律依据,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规划期限内能得到贯彻落实。加强规划执法检查,加强对违反规划批地、擅自修改调整规划、擅自调整基本农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五十九条  加强近期规划的编制,科学制定土地利用年度用地计划

在长期总体规划的控制下,加强近期规划的编制工作,保证长远规划有条不紊的实施。年度用地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严禁超计划批地、用地和没有纳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用地。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和考核,不断完善用地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

第六十条  不断完善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促进土地有序利用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目前还处于探索完善阶段,主要在县、乡两级规划中使用。在实施过程中,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和耕地,切实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数量严格控制在计划指标之内,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科学安排土地用途和利用结构,促进土地有序持续利用。

第六十一条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与调整管理

从严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修改的管理程序,防止规划随意变动,影响规划的严肃性。规划调整或修改必须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评估报告,并通过专家论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符合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指标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要求。同时逐步建立动态规划的理念,定期进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如有需要,可以科学有序地进行规划修编。

第六十二条  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和实施评价体系。充分利用“3S”技术和土地信息系统将土地利用状况与规划目标作对比,及时反馈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情况,使规划经过必要的调整、修改更加完善。并且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六十三条 建立规划实施的利益调节机制

加大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投入和建设力度,以建设促保护。加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成本,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部门管理、项目运作的原则,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和项目向耕地保护任务重的地区和重点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倾斜。探索建立耕地保护基金,落实对农户保护耕地的直接补贴,充分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运用经济手段,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完善土地价格调控机制,制定抑制使用增量土地的价格政策。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强化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指导作用。

第三节 推进规划实施的基础建设

第六十四条  加快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

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为规划编制与日常管理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使建设用地管理、土地监察管理与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各级子系统集成一体化,充分发挥系统的国土资源管理功能和空间基础设施功能。

第六十五条  建立规划实施的评估制度

建立规划实施的评估制度,定期评估镇级土地规划的执行情况、规划实施的效益,分析规划调整、修改、违反规划的原因,提出改进规划的意见和建议,使规划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

第六十六条  完善土地管理信息定期更新制度

加强规划实施评价体系规范化建设,完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现状图的实时变更,保持数据库的现势性。加强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调查,分析调查结果与数据的差异,总结数据库变更的疏漏。对建设项目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做到项目批准和图件变更同时进行。建立政府土地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和公开化,实现土地出让信息、征地公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招投标等日常工作的网络化。

第四节 推进规划民主决策

第六十七条  建立规划的公示和公众参与制度

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扩大公众参与,在具体安排土地利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方面应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在镇域内依法公告已批准的镇级土地规划,公告内容包括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土地用途分区及管制规则、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与分布、近期需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方案;规划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违反规划的法律责任等,认真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八条  加大对土地利用规划的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规划的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增强全民对科学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资源重要性的认识,使遵守土地利用法律、规划、政策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

 

图件

  

凤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