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2016—2020年)
柳城县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2016—2020年)
第一章 前 言
一、项目来源
为进一步优化柳城县砂石资源采石场布局,规范采石场开发秩序,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角度谋划砂石产品供给,加快采石场转型升级,促进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同步协调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县级采石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7〕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快第三轮市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编制报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7〕280号)》要求,受柳城县人民政府委托,广西荣诚矿业咨询有限公司编制了《柳城县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目的
近年来柳城县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一大批基础设施和建筑业得到快速发展,对砂石资源的需求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传统的矿产资源开发由于技术落后,管理不善,规划布局不合理等因素很大程度上破坏了生态资源,其负面影响也将日益扩大,从而引发的环境安全问题更加突出。如何利用矿产资源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在保护柳城县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实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亟需新的发展规划。本《规划》旨在现状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系统分析现有采石场矿山的布局、规模结构、资源利用效率、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的进展与成效,发现并分析存在的问题,通过综合研究,探讨规范化、规模化和基地化的开发利用途径,改善采石场矿山企业“小、散、破、乱”的局面,使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山资源配置得到优化,并能在保护柳城县生态环境的基础上,矿产资源开发依然可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三、编制依据
《规划》编制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柳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柳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35号令)、《柳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柳城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与柳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等相互衔接。
四、期限及适用范围
《规划》适用范围是柳城县所辖行政辖区内露天采石场。
《规划》开采矿种对象是柳城县所辖行政辖区内露天开采的砂石资源,包括建筑石料用灰岩、白云岩以及砂岩等。
《规划》基准年为2015年,《规划》期为2016年至2020年,展望至2025年。
第二章 现状与形势
一、柳城县砂石资源概况及分布特征
(一)自然地理及经济概况。
柳城县为柳州市辖县,位于广西中部偏北,地理坐标为:东经108°50′14″~109°36′14″,北纬24°25′21″~24°50′00″,国土面积2124km2,其中耕地面积4.3万公顷,人均1.59亩。东与鹿寨县毗邻,西与罗城县接壤,南与柳州市柳北区、柳江区相连,北与融安、融水两县交界。
柳城县交通便利,209线国道、宜柳、三柳高速公路和马大二级公路经过本县,县城离首府南宁市314km,离柳州市56km;屯秋、枝柳、岔罗3条铁路分别南北贯穿本县东、中、西部;水运以柳江和融江为主,全年通航轮船,北达融安,南通柳州
柳城县工业门类较多,城镇发展较快,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地方经济。工业体系经过“十二五”期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以制糖、化冶、制药、缫丝、电力、建材等产业为主的工业格局,其中制糖、化冶和制药三大产业发展迅速,是全县经济收入的三大支柱产业。
“十二五”期,经济总量跨上新台阶。2015年,全县地区生产总值 118亿元,年均增长10.6%;工业总产值90亿元,年均增长10.7%,其中矿业总产值为7019.12万元;农林牧渔业总产值66.2亿元,年均增长6.2%;固定资产投资106亿元,年均增长20%;财政收入7.69亿元,年均增长13.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3亿元,年均增长14.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010元,年均增长11.1%,农民人均纯收入11010元,增长15%。各项指标保持两位数的快速增长。
柳城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潜力较大。区位上,处于桂中偏北、属柳州市辖县,是粤港澳和云贵地区的区域经济中间带,具有承东启西的功能,在自然资源方面,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农业资源、水电资源和工业用地资源,可为工业发展提供充足的原料,蕴藏着较大的开发潜力。充分利用柳城县自然资源,发挥区位优势,同时接受柳州市资金、人才、技术和信息的辐射和产业转移,对加快柳城县矿业发展,推动社会和经济进步,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二)砂石资源概况及分布情况。
在非金属矿产资源中具有优势的矿种有建筑石料用灰岩、饰面用灰岩等,是本市鼓励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能促进地方经济以及城乡建设持续快速发展。截止到2015年底,柳城县辖区内共设置有建筑用灰岩采矿权23个,登记总面积1.1971km2,;建筑用砂岩采矿权3个,登记总面积0.25km2;白云岩采矿权6个,登记总面积0.67km2。
石灰岩 主要分布在龙头镇、冲脉镇,六塘镇、大埔镇、社冲乡等地,小型规模的矿产地数十处,矿石质量好,可以作为建筑用石料、饰面用石灰岩。从调查情况看,该矿远景十分可观,龙头镇、冲脉镇、六塘镇,太平镇等地预估的资源量充足,完全可以满足柳城县“十三五”规划的开采需求。
柳城县含有石灰岩的层位较多,基本覆盖柳城大部分地区。其中二叠系茅口组、栖霞组、石炭系马平组、黄龙组,罗城组、黄金组等及泥盆系巴漆组、榴江组、五指山组等均属灰岩地层,今后都可作为建筑石料和水泥灰岩最主要的勘查和开采对象。这些层位的石灰岩产出形态不同,有厚~薄层;矿石构造有致密块状的、有含白云质、燧石、生物碎屑的,对于建筑材料质量的优劣没有大的影响。
白云岩 主要分布在大埔镇、古砦仫佬族乡,寨隆镇、马山镇、沙埔镇等地,小型规模的矿产地数十处,矿石的质量好,柳城县白云岩主要作为冶金溶剂供柳钢使用,从调查情况看,该矿远景十分可观,大埔-太平镇、寨隆镇等地预估的资源量充足,完全可以满足柳城县“十三五”规划的开采需求。
柳城县含有较纯白云岩的层位较少,但白云岩资源基本能覆盖柳城大部分地区。其中石炭系大埔组、黄龙组等及泥盆系融县组属于白云岩地层,这些层位的白云岩质量较好,今后都可作为最主要的勘查和开采对象。
石英砂岩 柳城县石英砂岩矿丰富,主要分布在沙埔等乡镇。砂岩矿主要为冶金用砂岩和玻璃用砂岩,目前已发现沙埔石英砂岩、见嘴石英砂岩、走马石英砂岩等矿点。
二、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一)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截止到2015年底,砂石类有效采矿权许可证矿山共32个,其中:建筑用石灰岩矿山23个,均为小型以下,共计设计开采规模170.5万吨/年;白云石矿山6个,中型1个,其余小型以下,共计设计开采规模93万吨/年;砂岩矿山3个,为小型以下,共计设计开采规模9万吨/年。
(二)砂石矿产资源开发存在的问题。
1.选址不科学,布局不合理,部分采石场沿干线公路分布,既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又破坏公路沿线景观,部分采石场之间间距不合理(如柳城县沙埔镇天秤山白云石矿以及柳城县沙埔大安顺兴石灰厂白云石矿,位于公路可视范围内)。
2.矿山规模小,柳城县现有在册32个露天采石场,其中31个属于小型规模,产值不大。
3.矿业所有制结构单一,制约矿业经济发展。全县大部分矿山均为股份制、私营或个体采矿,矿产开发方式简单,技术条件差,生产粗放,难以形成集约化经营,矿业发展受到制约。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待加强。柳城县石灰岩矿山全部为露天开采,对植被和土地的破坏较大,多数停采矿山未进行复垦。
5.部分矿山位于国家级公益保护林内亟待调整及按有关规定处置。
(三)形势与要求。
1.矿产资源需求预测。
“十三五”时期是柳城与柳州市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更是在新常态下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经济转型、加快融入柳州都市经济圈发展的攻坚期。面对新一轮发展格局,我们必须把握新常态下的新特点、新目标和新任务,奋力走出一条符合国家大政方略和县情实际、质量和效益更高的发展之路。在“十三五”期间争取尽快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运行机制,促进柳城县经济进一步发展。
(1)推进城镇化及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统筹城乡,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城镇开发建设统筹推进。以规划引领建设,县城控规覆盖率达100%,完成12个乡镇集镇总体规划修编。城东新区加快开发基建项目有效推进,县中医院东迁项目开工建设。县城改造有序推进,实施“六路一站”工程,鸟仔岭市场完成改造并投入使用。小城镇建设卓有成效,大力推进沙埔镇“百镇示范”工程,东泉、太平、凤山等乡镇改造扩建后期工作稳步推进。在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新形势下,面临矿产资源优化配置、保障资源供给的新格局。
县域交通路网不断健全:“三柳”高速公路(柳城段)建设顺利推进,罗城至六塘公路(柳城段)进场施工,323线国道(鹿寨至柳城)改线工程列入国道规划,柳城作为柳北交通枢纽地位日益巩固。大埔至冲脉公路主体工程完工,鸡公山至大埔道路提级改造工程启动征拆工作,大埔至凤山、洛崖至龙美、凤糖至糯米滩等公路提级改造工程全面开展,内联路网不断完善。在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新形势下,面临矿产资源优化配置、保障资源供给的新格局。
(2)传统工业转型升级要求保障矿产资源持续供应。
充分利用柳城县丰富的白云石资源。重点培育并形成三条完整的镁工业产业链:一是白云石-金属镁-铝镁合金-汽车零配件、电子产品壳体的产业链;二是白云石-碱性耐火材料、建筑材料的产业链;三是白云石-化工原料、饲料添加剂、铝合金的添加剂、镁合金阳极的产业链。
①筑石料用石灰岩 2015年产量143万吨。根据《柳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按年增幅15%计算,预计2020年市场需求为290万吨。柳城县建筑石料用石灰岩资源丰富,可通过调整矿山开采规模结构,在保护环境的同时加大生产规模,据2015年矿山统计年报,建筑石料用灰岩保有资源储量7108.02万吨,可满足柳城县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所需的矿产资源。
②白云岩 2015年产量32.7万吨。根据《柳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按年增幅15%计算,预计2020年市场需求为70万吨。柳城县白云岩资源丰富,据2015年矿山统计年报,白云岩保有资源储量3618万吨,可满足柳城县三条镁工业产业链所需的矿产资源。
③砂岩 2015年无产量统计。根据柳城县现有矿山设计开采能力进行预测,预计2020年产量为20万吨。
此外,由于柳州城区外扩发展,社冲、凤山、东泉等富含石灰岩、白云岩矿地区,也应该成为柳州市重要建筑原料、冶金原料的供应基地。在以上预测的基础上,需求量应有所提高。
2.绿色发展矿业要求。
近年来,柳城县砂石资源的开采保障了柳城县以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建设项目需求,但是目前开发利用方式较为粗放,开采工艺不规范,对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了不利影响,特别是县城周边采石场,环保督察提出了关闭要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矿区土地复垦率低,没有达到规划治理目标。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围绕柳州市“两个建成”奋斗目标,按照县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的部署和要求,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根据柳城与市区同城化发展的定位,积极融入“柳州现代都市圈”建设,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进程,为打造柳州主要卫星城和现代休闲生态田园城市打下基础。因此,在规划期间,柳城县的砂石资源开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矿区土地复垦、绿色和谐矿山建设任务艰巨,面临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和挑战。
砂石资源开发要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上做好资源保障,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放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核心位置,严守生态红线,加快推进采石场治理工作,加强矿产开发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走规模化、基地化、规范化发展道路;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要求,以生态理念建设开发砂石资源,推动发展绿色矿业,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第三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六中全会精神,以新理念把握和引领新常态,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保护为主,开源节流并举、节约优先。立足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以转变资源开发利用方式为主线,加快绿色矿业发展,切实发挥规划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依据作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围绕中心与服务大局战略的原则。抓住柳城生态山水名县建设的契机,加快资源利用方式转变,激发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活力,让规划切实服务改革发展大局。
(二)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统一的原则。全面落实环境倒逼机制要求,坚持“谁开发、谁保护”原则,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
(三)坚持科学管理,创新管理方式的原则。充分研究现行矿管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性,强化规划的空间指导和约束功能,有效指导矿业权科学设置,实行差别化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基地化、规模化和规范化开发利用,创新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
(四)坚持科学规划,确保相互衔接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县采石场发展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确保自治区、市、县三级规划的顺畅衔接。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开发与保护、规划调控与市场调节之间的关系,提高规划科学性和稳定性,加强宏观调控能力。
(五)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公众参与的原则。要形成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导,国土、旅游、发展改革、住建、环保、林业、安监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推进机制,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加强论证,凝聚共识,增强规划编制的公开性与透明度。
三、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加强全县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合理调控采石场总量,优化矿业布局,实现可持续利用。建立县级砂石资源开采分区,实现基地化、规范化、规模化开采。加强砂石矿山转型升级,促进砂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2016年—2020年规划目标。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目标。
(1)稳步增长矿石产量,调控开发利用总量。要求矿石产量与市场需求相适应,到2020年,预期露天开采的砂石矿产年产量为250万吨左右,预期矿业产值6000万元左右。
(2)发挥矿业权总量宏观调控作用,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开采规模结构调整到2020年,露天采石场采矿权数量控制在15个以内,中型规模以上矿山比例提高到12%。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全部达到规定要求。技术结构调整以推广先进实用的采矿技术、引进先进设备为手段,以降低成本为目的,使全县建筑石料矿产资源利用水平显著提高。
(3)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发展绿色矿业循环经济。到2020年,全县采石场开采回采率全部达到95%以上,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35%。全面铺开柳城县采石场“三化”建设,基本实现柳城县采石场“三化”建设,建立规模化、规范化和基地化的开发利用途径,为柳城县发展建设服务。
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达90%以上。着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与水平,走绿色矿业发展道路,绿色矿山比例达到12%,大中型砂石资源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
2.矿产资源管理规划目标
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运行机制。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基本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全面好转,管理有规、市场有序、开发有责、调控有效、监督有力的局面基本形成。
(三)2025年目标展望。
砂石矿山全面实施“基地化、规模化、管理规范化”,矿业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得到进一步改善,形成绿色和谐矿山格局,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第四章 采石场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开发利用原则
为了促进柳城县生态文明建设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坚持以下原则来对柳城县砂石资源进行开发利用。
1.坚持走基地化、规范化、规模化“三化”的发展道路。
2.坚持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
3.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及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严禁新设砂石资源采矿权,对已经新设的采矿权提出相应处理措施。
4.在国家级或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上游一定范围区域,国家A级或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及外围地带,国家级或自治区级森林公园,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重要生态保护区、基本农田等禁设建筑石料用灰岩砂石资源。
5.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的、严重破坏性影响的,存在难以防范的矿山安全隐患的地区禁设建筑石料用灰岩砂石资源。
6.矿产资源开发凡涉及征占林地的,遵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35号令)中相关规定,必须先取得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证,再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二、总体思路
根据柳城县对建筑石料用灰岩、白云岩等矿产资源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对资源的需求,为合理实施管理,按基地化、规范化、规模化严格控制采矿权总量。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力度,逐步减少露天砂石资源的采矿权投放数量,大力整合或关闭经济效益差、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小型矿山,使柳城县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
柳城县砂石资源规划按照规划布局原则设立集中开采区以及禁止开采区。
集中开采区允许现阶段设立砂石资源采矿权,以满足当前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禁采区内不得新设采矿权;已有矿山立即进行关闭,并严格按照专项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进行治理,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责任。
改变采石场分散、零星的开采格局,向规范化、规模化和基地化方向发展,严格准入条件。建筑石料用灰岩露天采石场开采规模为:社冲一带100万吨/年,东泉一带50万吨/年,其他乡镇30万吨/年,对县城周边的采石场,也适当提高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安监管〔2015〕19号)要求,不允许以坡角较陡的自然山脊为采矿权边界,即禁止半边山开采,故部分矿山经过调整范围后或需通过招拍挂重新出让。
本次规划不进行开采总量调控,资源开发以满足当地建设需求为主,兼顾周边市场需求,要求矿石产量与市场需求相适应。
三、开采布局
综合考虑柳城县资源分布情况、工业产业布局、新型城镇化发展方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环保、林业及用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因素,按照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分区要求,柳城县划分出2个允许开采区,具体划分如下:
(一) 允许开采区。
综合考虑资源分布情况,结合柳城县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环保、林业等因素,柳城县辖区内划定砂石资源集中开采区2处,面积共计7.46km2,规划设置采矿权共3个。
1.柳城古青石英砂岩砂岩允许开采区(SCY001)。该区位于沙埔镇一带(见图4-1),面积1.13km2,区内出露的地层主要为石炭系大埔组及寺门组地层,该区域内发现多处石英砂岩矿点。 初步估算区内石英砂岩保有量550万吨。
该区范围不涉及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水源地保护区、自然遗产所在地、文化遗址规定范围等保护区。周边1km范围内无重要设施;该区交通运输较便利,矿石可经村屯道路向外输送。
该区在规划基期未设置采矿权,规划期内规划设置2个采矿权。
2.柳城县思练灰岩允许开采区(SCY002)。该区位于凤山镇一带,面积3.13km2。乡镇已有村级公路相通,交通比较方便。该区主要为石炭系大埔组以及第四系地层。出露较好的建筑石料用灰岩,预估储量较丰富,可满足柳城县产业发展开采需求。
该区范围不涉及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水源地保护区、自然遗产所在地、文化遗址规定范围等保护区。该区周围300米范围内没有村庄,符合爆破安全距离的要求;周边1km范围内无重要设施;该区交通运输较便利,矿石可经村屯道路向外输送。
该区在规划基期未设置采矿权,规划期内规划设置1个采矿权。
(二) 禁止开采区。
共划定禁止开采区4个(见附表1),其中柳州市划定3个,县自主划定1个,面积177.38平方千米。
附表1 禁止开采区一览表
序号 | 编号 | 名称 | 所在行政区 | 类别 | 面积 (平方千米) |
1 | CJ001 | 柳城四十八弄自然保护区 | 太平镇 | 禁止开采区 | 161.26 |
2 | CJ002 | 凉水山森林公园保护区 | 龙头镇 | 禁止开采区 | 9.36 |
3 | CJ003 | 宋窑遗址 | 大埔镇 | 禁止开采区 | 6 |
4 | CJ004 | 妙贝灰岩禁止开采区 | 寨隆镇 | 禁止开采区 | 0.76 |
除表上所述区域外,下列区域也划定为禁止开采区域:
1.现有技术经济条件下,达不到资源合理利用、整体开发等要求的矿产地,开发利用会造成严重资源破坏或浪费的区域。
2.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影响的区域。
3.军事禁区、地质灾害危险区、主要城镇、铁路、重要公路、主要河流周边和两侧一定距离及直观可视范围内;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中心城区;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
4.高压输电线路等电力设施及通讯光缆两侧500米范围内禁止爆破采矿。
5.柳城县县城、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6.柳城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提出的重要林地保护范围内。
7.旅游规划区范围及其周边可视范围内。
8.基本农田保护,重要工业区等。
禁采区内不得新设采矿权。已建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矿山应依法予以关闭,并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责任。
(三)开采规划区块设置。
按照开采规划区块设置有关规定,全县辖区内共划定砂石资源开采规划区块共13个,其中:已设采矿权保留6个(均为建筑石料用灰岩);已设采矿权调整6个(建筑用灰岩3个,白云岩2个,砂岩1个);拟新设1个,为建筑用砂岩,拟新设采矿权经现场踏勘,符合划分开采规划区块原则。
在规划期内,对开采规划区块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对新增的规划区块,按照规划审批程序报批确定,实行年度计划控制。
(四)采矿权总量控制。
在规划期内,本规划中露天采石场采矿权总数控制在15个以内,其中开采规划区块13个,允许开采区内拟设3个新采矿权。当矿山开设至《总体规划》矿山数量目标上限时,采取“减一增一”方式投放采矿权,并以柳城县市场需求矿石量确定矿山数量,矿山总数不能突破规划控制的总数。
(五)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1.采石场开采规划准入条件
(1)规划条件。
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床)的资源储量相适应,防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符合规划确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结构调整、资源整合和区域布局方向、开采规划分区及开采规划区块要求;符合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要求;符合规划确定的新建矿山对环境影响的准入条件。
(2)矿山开采规模准入条件。
石灰岩采矿权按分区实行差别化管理,综合提高石灰岩采矿权最低生产规模。矿山生产规模必须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并符合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见附表2);柳城县社冲一带新建石灰岩矿采石场年生产规模必须达到100万吨以上;在柳城县东泉、凤山一带新建石灰岩矿采石场年生产规模必须达到50万吨以上,其他乡镇新建石灰岩矿生产规模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砂岩以及白云岩最低生产规模均为10万吨。
附表2 柳城县砂石资源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规划表
序号 | 矿产名称 | 资源储量单位 | 资源储量 | 开采规模单位 |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 备注 |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1 | 白云岩 | 矿石万吨 | 矿石万吨/年 | 50 | 30 | 10 | ||
2 | 建筑用砂岩 | 矿石万吨 | 矿石万吨/年 | 30 | 10 | 10 | ||
3 | 建筑石料用灰岩 | 矿石万吨 | 矿石万吨/年 | 100 | 50 | 30 |
新设采矿权必须按照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及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和《柳州市2016-2017年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柳安监管〔2016〕5号)文件要求,确定开采规模与服务年限,对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不得出让采矿权。
专栏4-1社冲、东泉地区采矿权最低开采规模表
序号 | 行政区 | 区带 | 矿种 | 最低生产规模 |
1 | 柳城县 | 社冲一带 | 石灰岩 | 100万吨/年 |
2 | 柳城县 | 东泉-西安-凤山一带 | 石灰岩 | 50万吨/年 |
3 | 柳城县 | 其他乡镇 | 石灰岩 | 30万吨/年 |
(3)资质条件。具有与所开采矿产资源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装备条件。
(4)技术条件。具有经评审备案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具备国家规定的矿山开采设计和矿产开发利用方案。
(5)环境保护条件。具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
(6)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设施、措施完善,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加快推进砂石矿山清理关闭工作。
加快推进对柳城县内现有采石场矿山的清理关闭工作。对于列为关闭的矿山,采矿许可证已经逾期的,一律不再延续,依法实施关闭;对于采矿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采矿权要达到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矿权设置条件,通过责令停产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当地政府要在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
全县关闭矿山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工作指导意见》(桂安监管〔2015〕19号),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有关部门职能作用,严格执法,确保完成小型露天采石场整顿关闭任务。
(六)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1.建筑石料节约与综合利用方向。
(1)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和综合利用。在建筑石料用灰岩勘查中,要对熔剂用灰岩、水泥用灰岩等做出综合性评价。加强综合利用的重点是露天矿的节能高效开采。
(2)最低限度的提高资源利用率。建筑石料开采从改变传统采矿方法入手,推广采用新方法,着力提高开采回采率。加强开采回采率准入管理和监督检查,其指标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限度。
(3)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利用。全县采石场固体废弃物利用的重点是:研究考虑引进废石、废渣生产机制砂石工艺技术,改造砂石料生产线的工艺设备,对剥采的废石、废渣进行处理、利用,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堆积,以达到缓解开发带来的环境破坏,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目的,实现矿山经济和环境效益最大化。
(4)限制或禁止好矿劣用的状态。全县的采石场,有的可能是较好质量的饰面用石灰岩或溶剂用白云岩岩,而采出的原料多数用于一般建筑碎石,使优质的矿石得不到充分合理利用,创造的效益也较低。应利用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的契机,分析研究已有的成果资料,投入适量的勘查工程,调查清楚矿石的用途种类和品级,作到物尽其用。
2.政策和措施。建立开采回采率等综合指标的考核体系,对于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指标优异的矿山企业,可以考虑减免矿产资源税费;惩罚浪费资源、综合利用指标低下的矿山企业,以达到减少资源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益的目的。
第五章 采石场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柳城县砂石采矿权“多”、“小”、“散”问题较为明显,石料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环境保护矛盾较为突出,规划期间,必须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角度谋划砂石产品供给,优化开发组织模式,严格开发标准,强化环境保护,加快砂石资源开发转型升级,促进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一、采石场转型升级
(一)严格“三化”开发标准。
为保护好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在砂石资源开发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坚持走“规模化、规范化、基地化”的“三化”发展之路。
1.基地化建设。
为改变采矿权“多点开花”的局面,缩减砂石开采对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影响范围,需要加快基地建设,提高矿山生产规模,减少矿山数量。
每个砂石开采基地设置一个采矿权,按照基地建设要求,周边设置隔离围墙,合理设置开采区,石料加工区以及办公生活区,实现开采、加工、装运有序有机衔接。
2.规模化发展。
结合柳城县砂石资源开发实际,大大提高新建矿山的最低开采规模,以满足发展需求。
3.规范化发展。
为了更好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生产矿山应从矿业权申请、矿山生产、矿山闭坑到矿山恢复治理,整个过程中,均应走规范化生产道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矿山企业应严格控制在法定的矿区范围内开采,不得越层越界开采。
(2)矿山企业应实现爆破危害最小化,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爆破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与周边最小安全距离达到300m,使用中深孔分段爆破方法,采用合理的炮孔网度,空气柱间隔装药,对爆区洒水预湿等措施,防止爆破震动和粉尘对周边影响。引导企业加强爆破工艺改进,探索使用爆破效果更好、有害效应更小的技术。
(3)矿山企业要按照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的方式规范开采,形成的台阶高度、平台宽度、最终边坡坡度等要符合设计和规程规范要求。在开采过程中要加强对边坡稳定性的监测,对于稳定性较差的坡面采取浆砌片石护坡、锚网等相应措施进行防护,确保边坡稳定,对于已达到最终开采境界的边坡应及时复垦。
(4)矿山企业应实现封闭式碎石加工,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碎石工艺流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修建矿石破碎厂房车间,配备有效的降尘捕尘装置,使用封闭式碎石方式,实现清洁生产,防治粉尘对工人、环境及周边群众的影响。
(5)矿山企业应及时对破坏的地段进行恢复治理,由于开挖、排弃等活动而形成的损毁土地和排土场、废石场等,根据生产情况,采取不同的土地复垦工程,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的原则进行复垦,实现“边开采、边治理”,将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尽可能降低,实现矿区生产环境清洁干净。
(二)强化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
1.矿山企业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
2.矿山必须按照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等,报送环保、水利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并按照方案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3.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关于矿产开发、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在生产经营中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应建设与矿区规模适应的尾矿库、挡土墙、污水清理系统,实施矿区渗水治理措施,防止砂石开发对矿区周边基本农田、水源、村庄等影响或破坏。
4.矿山企业应积极主动接受管理部门对爆破、开采、加工、运输等各环节的巡查监管,因矿山建设或开发造成当地群众房屋损坏等财产损失的,矿山企业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造成当地交通、电力、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影响程度,依法给予补偿;因开采矿产资源使耕地、林地受到破坏的,因当因地制宜采取复耕复垦、植树种草或者其他补救措施。
5.矿山企业在开采完矿区资源后,应按照环境保护和土地治理、复垦要求,及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加快推进矿山闭坑工作。
二、采石场绿色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绿色矿业”正逐渐成为矿产资源开发的发展方向和必然途径。本轮矿产资源规划,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结合柳城县矿业发展实际,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从矿产勘查、矿山规划、建设、开采、选冶,到矿山闭坑后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复垦和生态环境重建的全过程,要求按照绿色和谐矿山建设条件进行管理,推动绿色矿业建设和生态柳城县建设。
(一)建设目标。
到2020年底,全县大中型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小型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条件严格规范管理,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全县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矿山企业与地方民众关系和谐发展,矿业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全面推进绿色和谐矿山建设。
(二)总体布局。
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广西绿色和谐矿山建设规划(2011~2020年)》,2018—2020年,在总结绿色和谐矿山示范点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全县绿色和谐矿山建设工作,大中型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小型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条件严格规范管理。
(三)主要任务。
1.及时组织编制绿色和谐矿山创建实施方案。
2.全面组织实施绿色和谐矿山建设;
3.做好绿色和谐矿山创建的培训和指导;
4.加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经验交流;
5.加强绿色和谐矿山日常管理。
(四)管理措施。
1.加强政府引导,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推广成功经验,统筹规划绿色矿山建设进度,定期监督检查。
2.绿色矿山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划拨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或绿色矿山建设补助资金等经费补助。
3.绿色矿山开发复垦矿区内土地所产生的经济收益归采矿权人所有,根据矿山绿色矿山建设进度,可提前分期返还企业上交的矿山环境治理备用金。
4.允许绿色矿山企业在资源储量和环境承载力承受范围内适当增加生产规模。
第六章 规划实施管理
一、健全和落实规划实施责任制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执行采石场发展规划,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石料勘查开发的正常秩序,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勘查开发布局与结构调整、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储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重大规划目标纳入管理目标体系进行考核。有关单位、组织、企业和个人要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遵守矿产资源规划,支持和配合规划实施工作。
二、完善并严格实行规划审查制度
完善规划审查制度,规范审批前置的规划方案编制、规划论证等规划服务。对建筑石料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实行严格的规划审查。采石场采矿权的审批、出让、变更和延续等必须符合采石场发展规划。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三、执行规划年度实施方案
将矿业权设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总量调控、布局结构调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目标和任务按年度分地区进行分解落实。
四、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
将规划执行情况列入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规划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划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从重查处在禁止开采区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对违反采石场发展规划勘查、开采建筑石料矿产资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采石场规划调整和修编
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评估报告报审批机关备案,并作规划调整和修编的依据。因形势变化需要进行指标调整的,应进行科学论证。严格规划调整和修编的程序,应对规划调整和修编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和论证,涉及勘查开发方向、规模、布局等原则性修改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