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和监督检查
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柳财采〔2024〕11号)
来源: 旅游局
发布日期: 2024-03-29

一、项目编号:LZZC2023-G3-990756-GXXS

二、项目名称:柳州市教育城域网升级改造及租赁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7号

被投诉人:1.柳州市电化教育站2.广西鑫顺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1.柳州市鱼峰区新柳大道91号启元广场A座24层2.柳州市潭中中路6号4栋1单元2楼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2024年2月1日,本机关收到相关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关于柳州市教育城域网升级改造及租赁服务项目(编号:LZZC2023-G3-990756-GXXS)投诉书。投诉人于2024年1月12日向代理机构广西鑫顺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广西鑫顺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因不满质疑答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投诉,将采购人柳州市电化教育站、代理机构广西鑫顺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列为被投诉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经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根据前期代理机构回复:“本项目标项一申报的采购计划,设备类采购预算资金占比约17%,服务类预算资金占比约83%”,但本项目没有按申报的采购计划采购设备,而是将采购需求全部变为服务采购,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设备产权归属乙方所有,与申报的采购计划、采购预算不符,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1.7项目服务采购需求清单”中,采购的是“1.1互联网出口安全服务”、“1.2骨干网出口安全服务”、“1.3网络中心服务”所采购的标的均为服务,其中包括“防火墙服务、上网行为管理服务、骨干网防火墙服务、核心汇聚路由器服务等”,且合同条款明确规定产权归属乙方(中标供应商)所有,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规定,防火墙、上网行为管理、路由器、交换机、安全日志审计设备、漏洞扫描设备、计算机终端安全设备、虚拟专用网(VPN)设备、服务器等均属于货物类品目。该项目涉嫌以服务的形式采购设备(货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投诉请求:建议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调整采购需求,严格遵循采购计划实行采购,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审查情况
投诉事项中提及“本项目标项一申报的采购计划,设备类采购预算资金占比约17%,服务类预算资金占比约83%”,经核实,该内容为已终止项目(编号:LZZC2023-G3-990663-GXXS)质疑答复函中内容。该质疑答复函内容表述有误,原项目无设备类采购。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推进市县教育城域网建设的通知》(桂教网信〔2022〕20号)、《关于柳州市教育城域网升级改造及租赁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和投资概算的批复》(柳数据规划〔2023〕6号)、《关于柳州市教育城域网升级改造及租赁服务项目01分标主体服务预算控制价评审结论的复函》(柳财审函〔2023〕230号)等文件内容,本项目以租用通信运营商网络线路的模式组建教育城域网,建设内容包括设备租赁服务、线路租赁服务、机房租用服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服务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服务等内容,无设备类采购。经对本项目采购文件和采购计划进行审查,投诉事项中提及的防火墙、上网行为管理、路由器、交换机、安全日志审计设备、漏洞扫描设备、计算机终端安全设备、虚拟专用网(VPN)设备、服务器,均为设备租赁服务。采购文件和采购计划符合项目立项、预算评审等文件的要求。综上所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财政局

2024年03月15日



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柳财采〔2024〕11号)

来源: 旅游局  |   发布日期: 2024-03-29 10:46   

一、项目编号:LZZC2023-G3-990756-GXXS

二、项目名称:柳州市教育城域网升级改造及租赁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7号

被投诉人:1.柳州市电化教育站2.广西鑫顺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1.柳州市鱼峰区新柳大道91号启元广场A座24层2.柳州市潭中中路6号4栋1单元2楼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2024年2月1日,本机关收到相关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关于柳州市教育城域网升级改造及租赁服务项目(编号:LZZC2023-G3-990756-GXXS)投诉书。投诉人于2024年1月12日向代理机构广西鑫顺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广西鑫顺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因不满质疑答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投诉,将采购人柳州市电化教育站、代理机构广西鑫顺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列为被投诉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经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根据前期代理机构回复:“本项目标项一申报的采购计划,设备类采购预算资金占比约17%,服务类预算资金占比约83%”,但本项目没有按申报的采购计划采购设备,而是将采购需求全部变为服务采购,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设备产权归属乙方所有,与申报的采购计划、采购预算不符,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1.7项目服务采购需求清单”中,采购的是“1.1互联网出口安全服务”、“1.2骨干网出口安全服务”、“1.3网络中心服务”所采购的标的均为服务,其中包括“防火墙服务、上网行为管理服务、骨干网防火墙服务、核心汇聚路由器服务等”,且合同条款明确规定产权归属乙方(中标供应商)所有,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规定,防火墙、上网行为管理、路由器、交换机、安全日志审计设备、漏洞扫描设备、计算机终端安全设备、虚拟专用网(VPN)设备、服务器等均属于货物类品目。该项目涉嫌以服务的形式采购设备(货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投诉请求:建议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调整采购需求,严格遵循采购计划实行采购,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审查情况
投诉事项中提及“本项目标项一申报的采购计划,设备类采购预算资金占比约17%,服务类预算资金占比约83%”,经核实,该内容为已终止项目(编号:LZZC2023-G3-990663-GXXS)质疑答复函中内容。该质疑答复函内容表述有误,原项目无设备类采购。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推进市县教育城域网建设的通知》(桂教网信〔2022〕20号)、《关于柳州市教育城域网升级改造及租赁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和投资概算的批复》(柳数据规划〔2023〕6号)、《关于柳州市教育城域网升级改造及租赁服务项目01分标主体服务预算控制价评审结论的复函》(柳财审函〔2023〕230号)等文件内容,本项目以租用通信运营商网络线路的模式组建教育城域网,建设内容包括设备租赁服务、线路租赁服务、机房租用服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服务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服务等内容,无设备类采购。经对本项目采购文件和采购计划进行审查,投诉事项中提及的防火墙、上网行为管理、路由器、交换机、安全日志审计设备、漏洞扫描设备、计算机终端安全设备、虚拟专用网(VPN)设备、服务器,均为设备租赁服务。采购文件和采购计划符合项目立项、预算评审等文件的要求。综上所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财政局

2024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