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柳城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柳城财政处〔2021〕1号
一、项目编号:LCG2021-006
二、项目名称:柳城县农村劳动力资源实名登记调查服务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西森铠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柳州市瑞安路2号恒隆汇7楼7013-1-7
被投诉人: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柳州分公司地址: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6号九洲国际25楼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 于2021年4月26日限期补正政府采购投诉相关材料后,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2、质疑事项3、质疑事项4、质疑事项5、质疑事项7、质疑事项9、质疑事项14作出答复。 投诉事项2:对质疑事项6答复不满意。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第十条项目验收安排及付款方式第(一)点“预付款:本项目预付款为合同金额的20%,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15日内支付。”设置不合理,没有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3:对质疑事项8答复不满意。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41条“履约保证金:无”要求不合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九条(二)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2、处理结果: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如下: 1、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1均作出了答复,并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后,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但未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足够十五日,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被投诉人顺延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足够十五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1其余部分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二)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2、根据柳州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启动各县及柳江区农村劳动力资源实名登记调查工作的补充通知》(柳农工办发〔2020〕12号)的规定,柳州市农村劳动力资源实名登记调查项目购买服务预付款为合同金额20%,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二)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使用“驳回”不正确,予以纠正。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约保证金是否收取由采购文件约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合同履行的需要,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提交或不提交履约保证金,且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采购工作要求,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投诉事项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二)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使用“驳回”不正确,予以纠正。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之内依法向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城县财政局
2021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