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登记基本原则是什么?
1、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本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安派出所应认真核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无法确定真伪或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联系当地卫健部门进行鉴别。
3、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登记申报。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4、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同时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5、公安派出所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为婴儿办理出生登记。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时欲变更婴儿姓名的,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婴儿姓名变更手续,并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二、有《出生医学证明》出生登记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随父入户
1、婴儿父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婚生的提供,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可以体现夫妻关系的,无需提供);
4、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5、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6、离婚证及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在直接抚养的一方落户或依双方协商结果办理。(婴儿出生登记前父母离婚的提供)。
(二)随母入户
1、婴儿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婚生的提供,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可以体现夫妻关系的,无需提供);
4、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5、离婚证及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在拥有抚养权的一方落户或依双方协商结果办理。(婴儿出生登记前父母离婚的提供)
三、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出生登记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仅限于无法核实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
1、婴儿父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亲子鉴定证明;
3、出生记录或其他能够证明婴儿出生日期的材料;
4、婴儿父亲婚姻状况材料(户口簿上可以体现的,无需提供);
5、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6、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四、集体户出生登记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高校学生证或者在校生说明材料;
3、婴儿父(母)《结婚证》;
4、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材料;
6、亲子鉴定证明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的提供);
备注: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二)父母一方为家庭户、一方为集体户(随家庭户落户)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
3、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亲子鉴定证明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提供)。
备注:在同一设区市内,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三)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高校学生集体户除外,随父(母)入集体户)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
3、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亲子鉴定证明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的提供);
5、父母双方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备注: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先将父亲或母亲户口移至合法稳定住所,再办理出生登记。
五、其他出生登记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父母双方死亡或失踪注销户口,随法定监护人落户)
1、法定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双方死亡或失踪注销户口证明;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法定监护人与婴儿的关系证明或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