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广西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降低出生缺陷的工作目标,为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提高孕28周前出生缺陷发现率,减少严重缺陷儿出生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整合自治区产前筛查补助项目和柳州市为民办实事项目,开展产前筛查补助项目,为确保项目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以女方户籍为统计口径,以县为单位产前筛查率达到85%以上。
(二)出生缺陷发生率较上年有所下降。
二、项目补助
(一)补助范围。柳城县。
(二)补助对象。15~20+6周广西农业户籍孕妇和柳州城镇户籍孕妇。
(三)补助项目。21-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的血清生化免疫筛查。
(四)补助标准。产前筛查补助项目统一收费160元/人,其中广西农业户籍孕妇由自治区财政补助115元/人,个人承担45元/人;柳州城镇户籍孕妇由柳州市财政补助115元/人,个人承担45元/人。整个孕期只能享受1次补助。
(五)补助方式
1.直接减免:在本县医疗机构进行产前筛查的广西农业户籍和柳州城镇户籍孕妇,凭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和《广西母子健康手册》,在提供产前筛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填写《广西农村孕妇产前筛查补助经费三联单》后可直接减免115元,补助后在《广西母子健康手册》上注明“产前筛查补助”字样。广西农业户籍孕妇的补助信息需及时录入“桂妇儿信息系统”。
2.异地补助:在本县外进行产前筛查的所有农村产妇先行自费检查后,凭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和《广西母子健康手册》、收费原始发票以及产前筛查报告单等材料,回到丈夫户籍所在地的县级项目办领取补助经费115元。县级项目办负责将补助情况录入“桂妇儿信息系统”,并在《广西母子健康手册》上注明“产前筛查补助”字样。
三、资金管理
县卫生计生局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按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准确把握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法及项目资金管理,确保产前筛查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一)资金结算。
1.广西农业户籍孕妇:产前筛查机构每月底凭《广西农村孕妇产前筛查补助经费三联单》和补助花名册与县妇幼保健院结算。县妇幼保健院负责核查产筛机构结算人数和金额是否与录入“桂妇儿信息系统”的个案数据相吻合,无产前筛查检测结果不予结算。“桂妇儿信息系统”中无产前筛查检测结果录入的,由采血机构负责督促产前筛查机构补录。
2.柳州城镇户籍孕妇:产前筛查机构每月底凭《柳州市孕妇产前筛查补助经费三联单》和补助花名册与县妇幼保健院结算。县妇幼保健院每季度凭《柳州市孕妇产前筛查补助经费三联单》和补助花名册与柳州市妇幼保健院结算。
(二)资金使用。县妇幼保健院与产前筛查机构实际结算标准为110元/人。按标准结算后结余的5元/人,由市级项目办支配使用2元/人,用于辖区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信息管理、质量控制、项目督导,印刷《广西孕妇产前筛查补助经费三联单》《柳州市孕妇产前筛查补助经费三联单》;由县级项目办支配使用3元/人,用于当地的技术培训、标本收集、标本转送、信息管理、质量控制、项目督导、跟踪随访等。
不能开展产前筛查的采血机构,标本须送至县妇幼保健院进行筛查。采血机构所收取的个人承担45元/人的费用,其中20元/人留给采血机构用于标本采集、标本存放、标本运送,信息管理、录入系统等,25元/人转给县妇幼保健院用于支付产前筛查费用。
(三)资金监管。为确保产前筛查工作正常运转和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县卫生计生部门联合财政部门负责产前筛查补助资金运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可依照“桂妇儿信息系统”信息录入率、完整率进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县项目办负责产前筛查补助资金的财务审核结算,要设立专账,严格坚持公平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项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四、工作流程
开展21-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筛查工作流程如下:
(一)知情告知。首诊医师实行首诊负责制,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在孕妇接受第一次产前检查时建立《广西母子健康手册》,将产前筛查的目的意义、有关要求、检查项目等充分告知孕妇。在进行产前筛查之前征得孕妇同意并签属《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不同意筛查者,在《广西母子健康手册》上声明并签字。
(二)减免方式。按产前筛查补助方式进行补助。
(三)标本采集。产前筛查采血机构按要求采血,并做好登记工作,填写《广西农村孕妇产前筛查补助花名册》(附件5)和《柳州市城镇孕妇产前筛查补助花名册》(附件6),基本信息要录入“桂妇儿信息系统”。标本采集后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将《产前筛查申请单》《产前筛查标本递送单》、血标本一起送至县妇幼保健院。
(四)结果反馈。产前筛查机构在收取标本时应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检测,并做好产前筛查结果登记,及时将产前筛查结果录入《柳州市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采血机构从《柳州市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产前筛查结果并及时将产前筛查结果录入《桂妇儿系统》。采血机构查询筛查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孕妇。
(五)高危随访。采血机构落实1名高危追踪随访负责人,30日内对产筛高危孕妇进行追踪管理,负责咨询,责任告知产前诊断的必要性,高危转诊率达95%以上。
五、信息管理
(一)责任要求。充分发挥妇幼健康服务信息督察专员和妇幼健康服务信息管理专员职能,定期进行项目信息的整理、分析、质控、反馈等工作,并监管采血机构、产前筛查机构项目信息的“桂妇儿信息系统”录入率、完整率。
(二)资料保存。《产前筛查申请单》、《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广西农村孕妇产前筛查补助经费三联单》、《柳州市孕妇产前筛查补助经费三联单》、登记本的保管期限为三年。采血机构负责保管《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广西农村孕妇产前筛查补助经费三联单》和《柳州市孕妇产前筛查补助经费三联单》第二联、《产前筛查采血登记本》;产前筛查机构负责保管《产前筛查申请单》《产前筛查标本递送单》《产前筛查结果登记本》;县级项目办负责保管《广西农村孕妇产前筛查补助经费三联单》和《柳州市孕妇产前筛查补助经费三联单》第三联、电子版《产前筛查采血登记花名册》。
六、工作规范
(一)采样要求。采血机构要严格按照“产前筛查血清样本采集、保存及递送常规”的要求操作。
(二)技术监管。产前筛查机构要不定期对采血机构进行产前筛查的业务指导及动态质量控制。
(三)知情同意。采血、筛查、诊断机构要严格遵守知情选择原则,每一例孕妇均要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质量要求。产前筛查机构及人员应严格执行原卫生部《胎儿常见染色体异常与开放性神经管缺陷的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标准》相关要求。
七、职责分工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项目实施单位的协调、监督和检查指导工作。产前筛查补助项目办公室设在县妇幼保健院,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项目日常管理、项目监督、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
采血机构负责产筛采血、标本递送、高危追踪、动员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产前筛查机构负责接收产筛标本、提供产筛技术服务、反馈结果、临床咨询、随访管理;转介阳性孕妇到产前诊断机构进行产前诊断;对采血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工作。
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社会宣传。
八、项目督导
督导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资金使用、资金管理、补助受益人群。县级每季度1次,覆盖所辖乡、镇。
附件:1.柳州城镇孕妇产前筛查补助经费三联单;
2.广西农村孕妇产前筛查补助经费三联单;
3.产前筛查标本递送单(模板);
4.产前筛查结果登记本;
5.广西农村孕妇产前筛查补助花名册;
6.柳州城镇孕妇产前筛查补助花名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月29日印发
2018年柳城县产前筛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附件下载.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