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华侨管理区民政办: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7〕42号)和柳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柳民发〔2017〕104号)精神,决定调整我县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对象
本次调整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对象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参战退役人员、参核退役人员、农村籍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役士兵、参战民兵。
二、调整抚恤和生活补助的标准
1、从2017年10月1日起,烈士遗属定期抚恤标准为:每月提高175元,即从原来1752.50元/月,提高到1927.50元/月。
2、从2017年10月1日起,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标准为:每月提高150.83元,即从原来1504.17元/月,提高到1655元/月。
3、从2017年10月1日起,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标准为:
每月提高141.67元,即从原来1415元/月,提高到1556.67元/月。
4、从2017年10月1日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月提高50元,即从原来515元/月提高到565元/月。
5、从2017年10月1日起,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
(1)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月提高100元,从原来的1097.33元/月提高到1197.33元/月。
(2)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每月提高100元,即从原来的1035.33元/月提高到1135.33元/月。
(3)新中国成立后至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每月提高100元,即从原来的1023.33元/月提高到1123.33元/月。
6、从2017年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标准为:
(1)一级:
因战:每月提高551.66元,即从原来5519.17元/月,提高到6070.83元/月;
因公:每月提高534.17元,即从原来5345元/月,提高到5879.17元/月;
因病:每月提高516.67元,即从原来5170元/月,提高到5686.67元/月。
(2)二级:
因战:每月提高499.17元,即从原来4995元/月,提高到5494.17元/月;
因公:每月提高473.33元,即从原来4731.67元/月,提高到5205元/月;
因病:每月提高455.83元,即从原来4555元/月,提高到5010.83元/月。
(3)三级:
因战:每月提高438.33元,即从原来4382.50元/月,提高到4820.83元/月;
因公: 每月提高411.67元,即从原来4118.33元/月,提高到4530元/月;
因病:每月提高385.83元,即从原来3857.50元/月,提高到4243.33元/月。
(4)四级:
因战:每月提高359.16元,即从原来3591.67元/月,提高到3950.83元/月;
因公:每月提高324.17元,即从原来3242.50元/月,提高到3566.67元/月;
因病:每月提高298.33元,即从原来2979.17元/月,提高到3277.50元/月。
(5)五级:
因战:每月提高280.84元,即从原来2805.83元/月,提高到3086.67元/月;
因公:每月提高245元,即从原来2453.33元/月,提高到2698.33元/月;
因病:每月提高227.50元,即从原来2278.33元/月,提高到2505.83元/月。
(6)六级:
因战:每月提高219.17元,即从原来2192.50元/月,提高到2411.67元/月;
因公:每月提高207.50元,即从原来2074.17元/月,提高到2281.67元/月;
因病:每月提高175元,即从原来1752.50元/月,提高到1927.50元/月。
(7)七级:
因战:每月提高166.67元,即从原来1665.83元/月,提高到1832.50元/月;
因公:每月提高149.17元,即从原来1490.83元/月,提高到1640元/月。
(8)八级:
因战:每月提高105元,即从原来1051.67元/月,提高到1156.67元/月;
因公:每月提高96.67元,即从原来962.50元/月,提高到1059.17元/月。
(9)九级:
因战:每月提高87.50元,即从原来873.33元/月,提高到
960.83元/月;
因公:每月提高70元,即从原来701.67元/月,提高到771.67
元/月。
(10)十级:
因战:每月提高61.67元,即从原来613.33元/月,提高到675元/月;
因公:每月提高52.50元,即从原来525元/月,提高到577.50元/月。
7、参战和参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为:从2017年10月起至12月,每月提高50元,即从原来590元/月,提高到640元/月;从2018年1月1日起,每月提高15元,即从原来的640元,提高到655元/月;
8、参战民兵生活补助标准为:继续执行原来120元/月的标准。
9、农村籍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为:从2017年10月1日起,每月提高50元,即从原来340元/月,提高到390元/月。
10、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为:从2017年10月1日起,从原来每年兵龄补助25元提高到30元。
三、新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执行时间:优抚对象新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执行的时间,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时间执行。2017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优抚对象,按照提高后的抚恤或生活补助金标准计发放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四、执行新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要求:各乡镇,华侨管理区民政办,应将本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或生活补助标准情况进行公布,确保相关优抚对象对提高抚恤或生活补助标准的知晓率达100%。
柳城县民政局
2017年11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城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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