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安置
关于调整我县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来源: 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15-01-16

      

    

柳城民字〔2015〕1号

 

关于调整我县部分优抚对象等

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华侨经济管理区民政办: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4〕45号)和柳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柳民发〔2014〕108号)精神,决定调整我县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对象

本次调整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对象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参战退役人员、参核退役人员、农村籍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役士兵、参战民兵。

二、调整抚恤和生活补助的标准

1、从2014年10月1日起,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

农村一般对象:从原来每月714元提高到930元;

农村孤老对象:从原来每月753元提高到930元;

城镇一般对象:从原来每月1205元提高到1386元;

城镇孤老对象:从原来每月1256元提高到1386元。

2、从2014年10月1日起,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

农村一般对象:从原来每月684元提高到888元;

农村孤老对象:从原来每月722元提高到888元;

城镇一般对象:从原来每月1041元提高到1189元;

城镇孤老对象:从原来每月1091元提高到1189元。

3、从2014年10月1日起,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

农村一般对象:从原来每月657元提高到851元;

农村孤老对象:从原来每月694元提高到851元;

城镇一般对象:从原来每月982元提高到1119元;

城镇孤老对象:从原来每月1031元提高到1119元。

4、从2014年10月1日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从原来每月375元提高到425元。

5、从2014年10月1日起,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

(1)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

农村一般对象:从原来每月624元提高到725元;

农村孤老对象:从原来每月685元提高到725元;

城镇一般对象:从原来每月634元提高到725元;

城镇孤老对象:从原来每月700元提高到725元。

(2)新中国成立后至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

农村一般对象:从原来每月612元提高到713元;

农村孤老对象:从原来每月667元提高到713元;

城镇一般对象:从原来每月622元提高到713元;

城镇孤老对象:从原来每月682元提高到713元;

6、从2014年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为:

(1)一级:

因战:每月提高728元,即从原来3636元提高到4364元;

因公:每月提高704元,即从原来3521元提高到4225元;

因病:每月提高681元,即从原来3406元提高到4087元。

(2)二级:

因战:每月提高659元,即从原来3290元提高到3949元;

因公:每月提高623元,即从原来3118元提高到3741元;

因病:每月提高600元,即从原来3001元提高到3601元。

(3)三级:

因战:每月提高578元,即从原来2887元提高到3465元;

因公:每月提高542元,即从原来2714元提高到3256元;

因病:每月提高509元,即从原来2541元提高到3050元。

(4)四级:

因战:每月提高474元,即从原来2366元提高到2840元;

因公:每月提高428元,即从原来2136元提高到2564元;

因病:每月提高392元,即从原来1963元提高到2355元。

(5)五级:

因战:每月提高370元,即从原来1849元提高到2219元;

因公:每月提高324元,即从原来1616元提高到1940元;

因病:每月提高300元,即从原来1501元提高到1801元。

(6)六级:

因战:每月提高289元,即从原来1445元提高到1734元;

因公:每月提高273元,即从原来1367元提高到1640元;

因病:每月提高231元,即从原来1155元提高到1386元。

(7)七级:

因战:每月提高219元,即从原来1098元提高到1317元;

因公:每月提高197元,即从原来982元提高到1179元。

(8)八级:

因战:每月提高138元,即从原来693元提高到831元;

因公:每月提高126元,即从原来635元提高到761元。

(9)九级:

因战:每月提高115元,即从原来576元提高到691元;

因公:每月提高93元,即从原来462元提高到555元。

(10)十级:

因战:每月提高80元,即从原来405元提高到485元;

因公:每月提高69元,即从原来346元提高到415元。

7、参战和参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为:201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的补助标准为:从原来365元月提高到405元;2015年1月1日起,按420元月的标准计发

8、参战民兵生活补助标准为:从2015年1月1日起,从原来每月110元提高到120元。

9、农村籍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为:从2014年10月1日起,从原来每月130元提高到200元。

10、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为:从2014年10月1日起,从原来每年兵龄补助10元提高到15元。

三、新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执行时间

优抚对象新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执行的时间,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时间执行。201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死亡的优抚对象,应按死亡对象所属的类别、死亡的月份进行核算,按新旧抚恤或生活补助金的差额补发抚恤或生活补助金及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四、执行新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要求

各乡镇,华侨经济管理区,务必在2015年1月20日前,将今年第一季度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金(包括2014年10月至12月应补发的部分)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账户中,所需资金从乡镇结余优抚经费中列支。

201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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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县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来源: 民政局  |  发布日期: 2015-01-16 08:45    |  作者: 民政局

      

    

柳城民字〔2015〕1号

 

关于调整我县部分优抚对象等

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华侨经济管理区民政办: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4〕45号)和柳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柳民发〔2014〕108号)精神,决定调整我县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对象

本次调整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对象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参战退役人员、参核退役人员、农村籍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役士兵、参战民兵。

二、调整抚恤和生活补助的标准

1、从2014年10月1日起,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

农村一般对象:从原来每月714元提高到930元;

农村孤老对象:从原来每月753元提高到930元;

城镇一般对象:从原来每月1205元提高到1386元;

城镇孤老对象:从原来每月1256元提高到1386元。

2、从2014年10月1日起,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

农村一般对象:从原来每月684元提高到888元;

农村孤老对象:从原来每月722元提高到888元;

城镇一般对象:从原来每月1041元提高到1189元;

城镇孤老对象:从原来每月1091元提高到1189元。

3、从2014年10月1日起,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

农村一般对象:从原来每月657元提高到851元;

农村孤老对象:从原来每月694元提高到851元;

城镇一般对象:从原来每月982元提高到1119元;

城镇孤老对象:从原来每月1031元提高到1119元。

4、从2014年10月1日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从原来每月375元提高到425元。

5、从2014年10月1日起,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

(1)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

农村一般对象:从原来每月624元提高到725元;

农村孤老对象:从原来每月685元提高到725元;

城镇一般对象:从原来每月634元提高到725元;

城镇孤老对象:从原来每月700元提高到725元。

(2)新中国成立后至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

农村一般对象:从原来每月612元提高到713元;

农村孤老对象:从原来每月667元提高到713元;

城镇一般对象:从原来每月622元提高到713元;

城镇孤老对象:从原来每月682元提高到713元;

6、从2014年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为:

(1)一级:

因战:每月提高728元,即从原来3636元提高到4364元;

因公:每月提高704元,即从原来3521元提高到4225元;

因病:每月提高681元,即从原来3406元提高到4087元。

(2)二级:

因战:每月提高659元,即从原来3290元提高到3949元;

因公:每月提高623元,即从原来3118元提高到3741元;

因病:每月提高600元,即从原来3001元提高到3601元。

(3)三级:

因战:每月提高578元,即从原来2887元提高到3465元;

因公:每月提高542元,即从原来2714元提高到3256元;

因病:每月提高509元,即从原来2541元提高到3050元。

(4)四级:

因战:每月提高474元,即从原来2366元提高到2840元;

因公:每月提高428元,即从原来2136元提高到2564元;

因病:每月提高392元,即从原来1963元提高到2355元。

(5)五级:

因战:每月提高370元,即从原来1849元提高到2219元;

因公:每月提高324元,即从原来1616元提高到1940元;

因病:每月提高300元,即从原来1501元提高到1801元。

(6)六级:

因战:每月提高289元,即从原来1445元提高到1734元;

因公:每月提高273元,即从原来1367元提高到1640元;

因病:每月提高231元,即从原来1155元提高到1386元。

(7)七级:

因战:每月提高219元,即从原来1098元提高到1317元;

因公:每月提高197元,即从原来982元提高到1179元。

(8)八级:

因战:每月提高138元,即从原来693元提高到831元;

因公:每月提高126元,即从原来635元提高到761元。

(9)九级:

因战:每月提高115元,即从原来576元提高到691元;

因公:每月提高93元,即从原来462元提高到555元。

(10)十级:

因战:每月提高80元,即从原来405元提高到485元;

因公:每月提高69元,即从原来346元提高到415元。

7、参战和参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为:201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的补助标准为:从原来365元月提高到405元;2015年1月1日起,按420元月的标准计发

8、参战民兵生活补助标准为:从2015年1月1日起,从原来每月110元提高到120元。

9、农村籍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为:从2014年10月1日起,从原来每月130元提高到200元。

10、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为:从2014年10月1日起,从原来每年兵龄补助10元提高到15元。

三、新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执行时间

优抚对象新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执行的时间,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时间执行。201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死亡的优抚对象,应按死亡对象所属的类别、死亡的月份进行核算,按新旧抚恤或生活补助金的差额补发抚恤或生活补助金及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四、执行新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要求

各乡镇,华侨经济管理区,务必在2015年1月20日前,将今年第一季度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金(包括2014年10月至12月应补发的部分)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账户中,所需资金从乡镇结余优抚经费中列支。

201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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