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年内,向所在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能够说明致残经过或残情等情况的书面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2.初审:申请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严格审查申请人递交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报送县民政局
3.县民政局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柳州市民政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致残部位的残病情况进行医学鉴定。符合评残条件的,将相关材料报送设区的市民政局。不符合评残条件的,将资料退还申请人。
4.审核:柳州市民政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评残条件的,将有关资料报送自治区民政厅。不符合评残条件的,将资料退还申请人。
5.审批:自治区民政厅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办理相关证件,并逐级发给申请人。不符合评残条件的,将资料退还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