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医保发〔2021〕22号
柳城县医疗保障局 柳城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直各部门,区、市驻县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桂发〔2020〕18号)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和《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2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县委、县政府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将常住人口基本医保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实现应缴尽缴、应保尽保。
二、参保缴费政策规定
(一)统一参保对象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二)统一财政补助标准。2021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580元/人,2022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中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对居民医保参保补助分担方式按照《柳州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柳财社号〔2019〕12号)的规定执行。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补助标准足额安排预算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三)统一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要求,综合考虑居民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和稳步提高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2022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320元/人。
(四)分类实施参保资助政策。按照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各类特殊困难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资助的政策规定,对各类特殊困难人员群体实行分类资助。具体规定如下:
1.享受财政全额资助的特殊困难人员: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残联部门认定的城乡重度残疾人;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其子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给予全额资助。
2.享受财政定额资助的特殊困难人员: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的重病患者、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60%给予定额资助;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纳入防贫监测对象管理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以下简称“脱贫不稳定人口”)以及易致贫返贫人口(含经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60%给予定额补助。
具有多重身份的资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享受财政全额资助的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代缴,个人不需缴费;享受财政定额资助的对象,先由个人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费后,再由各业务主管部门依据相应的资助标准将资助资金划入参保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统一缴费及享受待遇时间。
1.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在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2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自2022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延迟缴费及享受待遇时间,由市税务、医保部门另行通告。
2.初次参保缴费。初次参保城乡居民在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2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自2022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2022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费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缴费的,在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2年度保费的,从2022年1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足额缴纳2022年度保费的,从第3个月1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从参保缴费当月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逾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新生儿参保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6.特殊群体参保缴费。农村低收入人口(含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认定有效期内的农村低保边缘家庭、脱贫不稳定人口和易返贫致贫人口)等特殊困难群体,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从足额缴费当月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参保缴费渠道。
1.线上渠道。“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广西税务APP(手机端)以及金融机构提供的线上渠道。
2.签约扣费。签订“委托金融机构扣费协议”通过银行扣费。
3.柜台缴费。金融机构柜台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
4.其他代收。农村金融服务点、已部署移动智能终端机的社区及村委会、大中专院校等单位代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能否享受医保待遇,是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前提,更是医保工作的基础。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各项工作。特别是各乡镇要落实征缴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狠抓落实,充分调动和发挥乡镇挂村工作组、驻村队员、村(社区)干部作用,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目的、意义、保障作用、缴费标准、缴费流程等内容,特别是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意义目的,进行广泛的宣传,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缴费,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
(三)强化部门协作。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工作开展。要不断优化工作流程,结合工作实际,敢于创新,强力推动参保缴费工作稳妥有序开展。要建立问题快速响应机制,畅通上下沟通渠道,及时掌握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对征缴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各业务部门报告反馈。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医保征缴的宣传、动员,充分发挥村(社区)职能作用,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缴费,确保应参人员应保尽保;积极配合税务和医保部门做好参保缴费相关信息登记、修改、推送等工作,配合税务、银行做好保费收缴。医保部门要抓好参保登记、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税务部门要优化工作流程,做好个人缴费渠道宣传和征收工作,确保征收渠道畅通。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拨付到位。教育部门要督促在校(园)学生积极参保,做到应保尽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全面开展重点优抚对象参保工作,确保重点优抚对象100%全员参保,并向医保局提供重点优抚对象全额资助参保花名册。民政部门及时主动向医保部门、各乡镇提供民政特殊困难人群花名册,协助做好认定的特殊群体参保缴费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要及时主动向医保部门、各乡镇提供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等对象花名册,配合做好参保资助工作。卫健部门做好计生对象参保资助工作,要安排家庭签约医生入户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动员工作,确保参保缴费工作扎实推进。残联部门做好城乡重度残疾人员参保资助工作。各商业银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代征工作。
税务局、医保局、商业银行要及时有效解决居民在缴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特殊情况,及时联系上级业务部门或系统维护人员进行处理,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全面完成。
(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医保部门要全面落实《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推动医保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医保经办标准化窗口和服务示范点建设。增强基层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纳入县乡村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加强医疗保障经办力量。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等有效衔接,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服务方式创新并行,提高线上服务适老化水平,优化线下服务模式,保障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等特殊人群顺畅便捷办理业务。
(五)严肃监督问责。各相关部门要不断创新监督模式,依纪依规严肃问责,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程序规范、监督到位、费款安全、保障有力,切实维护参保群众合法利益,提升医疗保障水平。全县将对征缴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征缴进度较慢的乡镇由县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确保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征缴目标任务。
柳城县医疗保障局 柳城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
2021年12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城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 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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