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变更登记
来源: 柳城县公安局 | 发布日期: 2022-03-09 07:45
| 作者:
机动车变更登记 | ||||||||||||||||
1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2 | 基本编码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行政权力事项编码规则的通知》(桂政办函〔2017〕64 号)编制基本编码(由自治区统一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行政权力事项编码规则的通知》(桂政办函〔2017〕64 号)编制实施编码(由自治区统一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机动车变更登记 | |||||||||||||
子项名称 | 机动车变更登记 | |||||||||||||||
办理项名称 | 机动车变更登记 | |||||||||||||||
5 | 权力来源 | 法律授权 þ | 法规授权 þ | 规章授权 ¨ | 规范性文件规定 ¨ | |||||||||||
6 | 前置审批 | 1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无 | 是否可以通过 | 是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无 | 共享解决 | 否 ¨ | |||||||||||||
2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是否可以通过 | 是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共享解决 | 否 ¨ | ||||||||||||||
...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是否可以通过 | 是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共享解决 | 否 ¨ | ||||||||||||||
7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
8 | 实施主体 | 柳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
9 | 实施主体 | 法定机关 þ | 授权组织 ¨ | 受委托组织 ¨ | 事业单位 ¨ | |||||||||||
性质 | 企业 ¨ | 社会组织 o | ||||||||||||||
10 | 承办机构 | 柳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 | ||||||||||||||
11 | 联办机构 | 牵头单位 | 无 | |||||||||||||
配合单位 | 无 | |||||||||||||||
12 | 办理地点 | 柳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 | ||||||||||||||
13 | 交通指引 | 柳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柳城县大埔镇河东大道86号日田集团院内) | ||||||||||||||
14 | 办理时间 | 车管所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 | ||||||||||||||
15 | 是否容缺受理 | 是 ¨ | 否 þ | |||||||||||||
16 | 容缺时限 | 无 | ||||||||||||||
17 | 容缺补正 | 邮政寄递 ¨ | 电子邮件 ¨ | |||||||||||||
方式 | 传真 ¨ | 其他方式 ¨ | ||||||||||||||
18 | 申请方式 | 邮递申请 ¨ | 传真申请 ¨ | |||||||||||||
现场申请 þ | 网上申请 ¨ | |||||||||||||||
19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 £ | 不可预约 R | |||||||||||||
20 | 预约方式 | 电话预约 ¨ | 微信预约 ¨ | 网上预约 ¨ | 现场预约 ¨ | |||||||||||
预约电话: | 微信公众号: | 网址: | 地址: | |||||||||||||
2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现场办理 þ | |||||||||||||
22 | 咨询及监督 | 咨询电话 | 车管所:0772-7611712 | |||||||||||||
电话 | 监督电话 | 0772-7613566 | ||||||||||||||
23 | 设定依据 | 1、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05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2、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第405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3、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2011年4月22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4、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自2012年9月12日起施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 ||||||||||||||
24 | 实施对象 | 根据自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以及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并施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十一、十九、二十三、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 ||||||||||||||
25 | 实施对象 | 公民 þ | 法人 þ | 其他组织 þ | ||||||||||||
性质 | ||||||||||||||||
26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 省级 ¨ | 市级 þ | 县级 þ | 乡级 ¨ | ||||||||||
27 | 权限划分 | 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规定,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 ||||||||||||||
28 | 行使内容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的变更登记 | ||||||||||||||
29 | 通办范围 | 全国通办 ¨ | 跨自治区通办 ¨ | 跨市通办 ¨ | 跨县通办 þ | 不可通办 ¨ | ||||||||||
30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 1个工作日 | |||||||||||||
时限 | ||||||||||||||||
现承诺办结 | 1个工作日 | |||||||||||||||
时限 | ||||||||||||||||
拟承诺办结 | 1个工作日 | |||||||||||||||
时限 | ||||||||||||||||
31 | 实施条件 | 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 ||||||||||||||
32 | 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可以容缺 | 附件 | 备注 | ||
渠道 | 下载 | |||||||||||||||
1 |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 原件 | 否 | 1 | 身份证 | 公安局派出所 | 否 | 否 | 否 | 实现影像化采集,登记部门免费复印 | |||||
2 | 变更登记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 原件 | 否 | 1 | A4 | 出具相关证明的机构 | 否 | 否 | 否 |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 原件 | 否 | 1 | A4 | 保险公司 | 否 | 否 | 否 | ||||||
4 |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 原件 | 否 | 1 | A4 | 交通管理部门 | 否 | 否 | 否 | ||||||
5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 原件 | 否 | 1 | A4 | 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车加架的、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需提供该证明。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否 | 否 | 否 | |||||
6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 原件 | 否 | 1 | 登记证书 | 车管所 | 否 | 否 | 否 | ||||||
7 | 行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 原件 | 否 | 1 | 行驶证 | 车管所 | 否 | 否 | 否 | ||||||
33 | 取消证明 |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 | 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网络核验办理的 | 能够通过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申请人提供现有证照证明或凭有效证件办理的 | 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 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 自治区政府发文明确取消的 | |||||||||
材料情形 | 无 | |||||||||||||||
34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无 | |||||||||||||
实施依据 | 无 | |||||||||||||||
办结时限 | 无 | |||||||||||||||
35 | 中介服务 | 服务名称 | 无 | |||||||||||||
受理前或 | 受理前 ¨ | 受理后 ¨ | ||||||||||||||
受理后 | ||||||||||||||||
实施依据 | 无 | |||||||||||||||
36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 ||||||||||||||
二、审核标准: (一)书面材料的审查 1、对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表格、文书应使用黑色、蓝色水性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3、申请表格应由申请人本人签名;领取人属于单位的,由单位被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的审查标准 1、递交的复印件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复印;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复印件,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是否在有效期内; 3、申请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
37 | 办理流程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 |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陈柳丽 | 当场收件 | 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进行下一步受理。材料未齐全的或不符合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 | 予以排队受理或签发《一次性告知书》 | |||||||||||
受理 | 邓喜成 | 当场受理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给予办理。 | 签发受理《申请表》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叶汉其 | 当场审查 | 根据受理后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与申请人信息一致的。 | 提出审查意见 | |||||||||||
决定 | 叶汉其 | 当场决定 | 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合格:准予许可 不合格:不予许可 | ||||||||||||
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周敏华 | 立即制证 | 根据决定结果制作相关证件 | 批推制作证件 | |||||||||||
送达 | 邓艳芳 | 1小时领证,需邮寄的3个工作日送达(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根据申请人自愿选择等待领取或邮寄送达 | 证件送达申请人 | ||||||||||||
流程图 | 附件1 机动车变更登记审批流程图 | |||||||||||||||
38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39 | 收费标准 | 是否收费 | 收费 þ | 不收费 ¨ | ||||||||||||
收费标准 | 行驶证工本费:10元/辆 | |||||||||||||||
收费依据 | 桂价费[1993]168号文件、桂价费[2001]385号文件、桂价费[2005]23号文件、桂价费[2017]9号文件、桂财税[2017]13号文件 | |||||||||||||||
支付方式 | 网上支付 þ | 现金支付 þ | 转账支付 ¨ | |||||||||||||
40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 | 现场公示 þ | 报纸公示 ¨ | 其他 ¨ | |||||||||||
41 | 年审或年检 | 年审 ¨ | 年检 þ | 不需年审或年检 ¨ | ||||||||||||
42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 ¨ | 电话查询 þ | |||||||||||||
查询网址: | 查询电话:0772-7611712 | |||||||||||||||
43 | 结果名称 | 领取机动车变更后行驶证、登记证书 | ||||||||||||||
44 | 结果样本 |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 是 ¨ | 否 þ | ||||||||||||
附件2 机动车变更登记结果样本 | ||||||||||||||||
45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即办件 R | |||||||||||||
46 | 运行系统 | 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 ||||||||||||||
47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问题一:车子加装防撞装置的要办理变更吗? 解答: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1、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2、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3、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问题二:我的车子发动机号看不清楚,要办变更吗? 解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 问题三:车辆变更颜色的,要什么时候去办理? 解答: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 ||||||||||||||
48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行驶证》,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9 | 追责情形 | 因不改造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50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51 | 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52 | 备注 | |||||||||||||||
填写说明: | ||||||||||||||||
1、第11项“联办机构”指同一事项有两个以上实施主体或者有前置审批的,填写联办实施主体的名称,并明确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 | ||||||||||||||||
2、第17项“容缺补正方式”可根据工作实际单选或多选补正方式; | ||||||||||||||||
3、第18项“申请方式”可根据工作实际单选或多选申请方式; | ||||||||||||||||
4、第25项“实施对象性质”根据实施对象的范围可单选或多选实施对象性质; | ||||||||||||||||
5、第32项“申请材料”中的“申请材料依据”应当详细列明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不得包含“其他材料”、“相 关证明文件”、“等”表述,明确提交材料的类型、是否需要电子材料、份数、规格、必要性及描述、来源渠道、签名签章等要求,标明是否为可容缺的材料等; | ||||||||||||||||
6、第33项“取消证明材料情形”填写具体取消证明材料名称,并根据取消类型进行勾选; | ||||||||||||||||
7、第37项“办理流程”应当按照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运行的所有环节逐项填写,包括步骤名称、办理人、办理时限、办理内容、办理结果和流程图等; | ||||||||||||||||
8、第39项“收费标准”中的“支付方式”可根据工作实际单选或多选支付方式; | ||||||||||||||||
9、第40项“办理公示”可根据工作实际单选或多选公示方式; | ||||||||||||||||
10、第42项“办理进度查询途径”可根据工作实际单选或多选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网上查询和电话查询提供查询网址和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