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核发
来源: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19-04-18 16:35
| 作者: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居住证核发 | ||||||||||||||||
1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居住证核发 | |||||||||||||
子项名称 | ||||||||||||||||
办理项名称 | ||||||||||||||||
5 | 权力来源 | 法律授权 þ | 法规授权 ¨ | 规章授权 ¨ | 规范性文件规定 ¨ | |||||||||||
6 | 前置审批 | 1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无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无 | 否 ¨ | ||||||||||||||
7 | 到现场次数 | 1 | ||||||||||||||
8 | 实施主体 | 柳城县公安局居住地辖区派出所 | ||||||||||||||
9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þ | 授权组织 ¨ | 受委托组织 ¨ | 事业单位 ¨ | |||||||||||
企业 ¨ | 社会组织 o | |||||||||||||||
10 | 承办机构 | 辖区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
11 | 联办机构 | 牵头单位 | 无 | |||||||||||||
配合单位 | 无 | |||||||||||||||
12 | 办理地点 | 辖区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 ||||||||||||||
13 | 交通指引 | 附件4 | ||||||||||||||
1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15 | 是否容缺 受理 | 是 ¨ | 否 þ | |||||||||||||
16 | 容缺时限 | 无 | ||||||||||||||
17 | 容缺补正 方式 | 邮政寄递 ¨ | 电子邮件 ¨ | |||||||||||||
传真 ¨ | 其他方式 ¨ | |||||||||||||||
18 | 申请方式 | 邮递申请 ¨ | 传真申请 ¨ | |||||||||||||
现场申请 þ | 网上申请 ¨ | |||||||||||||||
19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 þ | 不可预约 □ | |||||||||||||
20 | 预约方式 | 电话预约 þ | 微信预约 ¨ | 网上预约 □ | 现场预约 ¨ | |||||||||||
预约电话:详见附件4 | 微信公众号: | 网址: | 地址: | |||||||||||||
2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现场办理 þ | |||||||||||||
22 | 咨询及监督 电话 | 咨询电话 | 详见附件4 | |||||||||||||
监督电话 | 0772-7615953 | |||||||||||||||
23 | 设定依据 |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 ||||||||||||||
24 | 实施对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
25 | 实施对象 性质 | 公民 þ | 法人 ¨ | 其他组织 ¨ | ||||||||||||
26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 省级 ¨ | 市级 ¨ | 县级 þ | 乡级 ¨ | ||||||||||
27 | 权限划分 | 依据《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居住证申请受理、发放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辖区流动人口较多的,可委托社区服务机构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市、区)公安(分)局对受理单位的居住证制证信息进行审核、签发。 第十条第(三)规定市公安局对居住证制证信息进行抽检,报自治区公安厅制证。 | ||||||||||||||
28 | 行使内容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居住证申请受理、发放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辖区流动人口较多的,可委托社区服务机构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县(市、区)公安(分)局对受理单位的居住证制证信息进行审核、签发。 | ||||||||||||||
29 | 通办范围 | 全国通办 ¨ | 跨自治区通办 ¨ | 跨市通办 ¨ | 跨县通办 ¨ | 不可通办 þ | ||||||||||
30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1、流动人口新申领或更换《居住证》的,受理、制作、发放工作应在15天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不超过30日; 2、居住证年度签注和变更居住地住址不需要换证的当场办结。 | |||||||||||||
现承诺办结 时限 | 1、流动人口首次申领或更换《居住证》的,受理、制作、发放工作应在15天内完成;在桂工作高层次人才申领居住证,证件制发周期力争不超过10天。 2、居住证年度签注和变更居住地住址不需要换证的当场办结。 | |||||||||||||||
拟承诺办结 时限 | 1、流动人口首次申领或更换《居住证》的,受理、制作、发放工作应在15天内完成;在桂工作高层次人才申领居住证,证件制发周期力争不超过10天。 2、居住证年度签注和变更居住地住址不需要换证的当场办结。 | |||||||||||||||
31 | 实施条件 |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 经地级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引进的各类人才,申领居住证不受申报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 ||||||||||||||
32 | 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 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可以容缺 | 附件 下载 | 备注 | ||
1 | 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公通〔2016〕302号) | 核原件,留复印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公安部门核发和申请人自备 | 否 | |||||||
2 | 《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申领表》 | 经办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公通〔2016〕302号) | 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办证点提供 | 本人签名 | 否 | ||||||
3 | 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相片 | 经办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公通〔2016〕302号) | 原件 | 否 | 1张 | 1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4 | 委托人或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 经办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公通〔2016〕302号) | 核原件,留复印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公安部门核发和申请人自备 | 否 |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时提交 | ||||||
5 | 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 经办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公通〔2016〕302号) | 核原件,留复印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房管等政府部门核发和申请人自备 | 否 | |||||||
6 | 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 经办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公通〔2016〕302号) | 核原件,留复印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7 | 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 经办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公通〔2016〕302号) | 核原件,留复印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8 | 亲属或朋友关系证明 | 经办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公通〔2016〕302号) | 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和申请人自备 | 否 | 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 ||||||
9 | 亲属或朋友关系声明 | 经办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公通〔2016〕302号) | 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办证点提供 | 否 | |||||||
10 | 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 经办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公通〔2016〕302号) | 核原件,留复印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用人单位 出具和申请人自备 | 否 | |||||||
11 | 用人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 经办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公通〔2016〕302号) | 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用人单位 出具和申请人自备 | 否 | 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注册证明等 | ||||||
12 | 学生证 | 经办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公通〔2016〕302号) | 核原件,留复印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就读学校 核发和申请人自备 | 否 | |||||||
13 | 学校证明 | 经办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公通〔2016〕302号) | 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就读学校 出具和申请人自备 | 否 | |||||||
14 | 申领居住证人员 名单及证明 | 经办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公通〔2016〕302号) | 原件 | 否 | 1式1份 | A4纸 | 必要 | 用人单位 出具和申请人自备 | 否 | |||||||
15 | 经办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 经办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公通〔2016〕302号) | 核原件,留复印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公安部门核发和经办人自备 | 本人签名 | 否 | 集体申领时提交。 | |||||
16 | 工商营业执照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传发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工作指南的通知》(桂公网传〔2017〕72号) | 核原件,留复印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工商部门核发和申请人自备 | 否 | |||||||
17 | 聘用合同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证明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传发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工作指南的通知》(桂公网传〔2017〕72号) | 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用人单位 出具和申请人自备 | 否 | |||||||
18 | 社保证明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传发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工作指南的通知》(桂公网传〔2017〕72号) | 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社保部门出具和申请人自备 | 否 | |||||||
19 | 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传发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工作指南的通知》(桂公网传〔2017〕72号) | 核原件,留复印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卫计部门核发或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和申请人自备 | 否 | |||||||
20 | 人才证明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传发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工作指南的通知》(桂公网传〔2017〕72号) | 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地市级以上人社部门出具和申请人自备 | 否 | |||||||
33 | 取消证明 材料情形 |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 | 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网络核验办理的 | 能够通过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申请人提供现有证照证明或凭有效证件办理的 | 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 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 自治区政府发文明确取消的 | |||||||||
34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无 | |||||||||||||
实施依据 | 无 | |||||||||||||||
办结时限 | 无 | |||||||||||||||
35 | 中介服务 | 服务名称 | 无 | |||||||||||||
受理前或 受理后 | 受理前 ¨ | 受理后 ¨ | ||||||||||||||
实施依据 | 无 | |||||||||||||||
36 | 审查方式 及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正面印制。 | ||||||||||||||
37 | 办理流程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 |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服务窗口承办人 | 当场收件 | 接收申报材料,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诉讼权利;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 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 |||||||||||
受理 | 服务窗口承办人 | 当场受理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当场受理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服务窗口承办人 | 2个工作日 | 派出所根据申报材料组织审查 | 提出审查意见 | |||||||||||
决定 | 县(市、区)公安(分)局;市级公安机关 | 3个工作日 | 根据审查意见,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核、签发,市级公安机关抽检上传自治区居住证制证中心集中制证 | 同意:准予审核、签发、上传; 不同意:不予准予审核、签发、上传 | ||||||||||||
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自治区公安厅 | 10个工作日 | 自治区公安厅制证中心制作《居住证》;自治区公安厅制证中心将制作好的《居住证》通过邮政快递发回市(县)公安局;市(县)公安局将收到的《居住证》分发到各分局或受理点 | 制作、发放《居住证》 | |||||||||||
送达 | 服务窗口承办人 | 按约定期限 | 申请人持领取凭证到约定地点领取 《居住证》 | 领取《居住证》 | ||||||||||||
流程图 | 详见附件1 | |||||||||||||||
38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39 | 收费标准 | 是否收费 | 收费 þ | 不收费 □ | ||||||||||||
收费标准 | 1、首次申领和年度签注及不换证擦写居住地住址免费; 2、遗失、损坏补领、换领的每证收取工本费20元。 | |||||||||||||||
收费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居住证工本费收费问题的批复》桂价费字【2012】105号文件 | |||||||||||||||
支付方式 | 网上支付 ¨ | 现金支付 þ | 转账支付 ¨ | |||||||||||||
40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 | 现场公示 þ | 报纸公示 ¨ | 其他 ¨ | |||||||||||
41 | 年审或年检 | 年审 ¨ | 年检 ¨ | 不需年审或年检 þ | ||||||||||||
42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 ¨ | 电话查询 þ | |||||||||||||
查询网址: | 查询电话:详见附件4 | |||||||||||||||
43 | 结果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 | ||||||||||||||
44 | 结果样本 |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 是 ¨ | 否 þ | ||||||||||||
详见附件3 | ||||||||||||||||
45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þ | 即办件 □ | |||||||||||||
46 | 运行系统 | 广西壮族自治区级人口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 ||||||||||||||
47 | 常见问题及 注意事项 | 申请人尚未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或登记未满半年的可以办理吗? 答: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必须申报居住登记满半年才能申领居住证。为了满足在当地实际居住满半年但没有及时申报居住登记急需用证的群众申领居住证,广西出台相关措施,群众提交在当地居住满半年的证明材料,可申请通过“居住证特殊审批通道”办理居住证。 | ||||||||||||||
48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9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50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51 | 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52 | 备注 | 签注的为即办件 | ||||||||||||||
填写说明: 1、第11项“联办机构”指同一事项有两个以上实施主体或者有前置审批的,填写联办实施主体的名称,并明确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 2、第17项“容缺补正方式”可根据工作实际单选或多选补正方式; 3、第18项“申请方式”可根据工作实际单选或多选申请方式; 4、第25项“实施对象性质”根据实施对象的范围可单选或多选实施对象性质; 5、第32项“申请材料”中的“申请材料依据”应当详细列明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不得包含“其他材料”、“相 关证明文件”、“等”表述,明确提交材料的类型、是否需要电子材料、份数、规格、必要性及描述、来源渠道、签名签章等要求,标明是否是可容缺的材料等; 6、第33项“取消证明材料情形”填写具体取消证明材料名称,并根据取消类型进行勾选; 7、第37项“办理流程”应当按照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运行的所有环节逐项填写,包括步骤名称、办理人、办理时限、办理内容、办理结果和流程图等; 8、第39项“收费标准”中的“支付方式”可根据工作实际单选或多选支付方式; 9、第40项“办理公示”可根据工作实际单选或多选公示方式; 10、第42项“办理进度查询途径”可根据工作实际单选或多选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网上查询和电话查询提供查询网址和电话。 |
附件1居住证核发审批流程图.doc
附件4居民身份证办证点名称、承办人、电话、地址.doc
附件3居住证(样本).doc
附件2广西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