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行政确认事项办事指南 | |
事项名称 |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办事依据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农机事故认定,并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肇事逃逸案件,应当自查获肇事机械和操作人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1998年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日修订)第十九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检查、调查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在农业机械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农机安全操作规程,自勘查现场次日起10日内,做出农业机械事故认定,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证据。对需要检验、鉴定、评估的,应当自检验、鉴定、评估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做出农业机械事故认定,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农机监理机构调解的期限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或案件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并通知原办案单位5日内提交案件材料。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发布,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
受理机构 | 柳州市柳城县农业农村局 |
办理条件 | 1.《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第二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进行事故认定前,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一)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的形式、取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四)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符合规定的证据,可以作为农机事故认定的依据,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第三十条第一款 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事故当事人、农业机械、作业场所的基本情况;(二)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三)事故证据及事故成因分析;(四)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五)当事人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六)作出农机事故认定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名称和农机事故认定日期。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1998年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日修订)第十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检查、调查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在农业机械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农机安全操作规程,自勘查现场次日起10日内,做出农业机械事故认定,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证据。对需要检验、鉴定、评估的,应当自检验、鉴定、评估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做出农业机械事故认定,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农机监理机构调解的期限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
申请材料 | 无 |
办理时间 | 5个工作日内。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咨询电话 | 0772-7612650 |
监督电话 | 0772-7613566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柳城县城东大道与青年路交汇处,县城东大厦二楼农机局C16号窗口(三柳高速路口往县城方向约500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