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认定
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41号令)第五条的规定: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实施权限:认定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
实施主体:市或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41号令)第六、七、八条的规定,申请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教学场所
1.理论课教室和实习教室。理论课教室和实习教室必须分别设置。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
2.理论课教室应配有黑板、课桌椅;
3.有固定的教练场地(租用教练场地必须签订3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教练场地内应设有学员休息设施;
4.有能满足教学需要的办公用房及学员食宿条件。
(二)教学设备
1.有5台以上与培训范围相适应且检验合格的教练拖拉机,教练拖拉机必须取得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教练车号牌;
2.有与教练拖拉机相配套的常用农机具;
3.有与培训范围相适应的拆装、故障排除发动机台架,主要零部件(解剖)实物和教学挂图、示教板;
4.有必要的电教设备、音像和图书资料。
(三)教学人员
1.教学负责人应具有农机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机械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
2.理论教员应具有农机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3.教练员应持有拖拉机驾驶证、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教练机型5 年以上安全驾龄;
4.理论教员、教练员均应通过自治区农机化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自治区农机化管理部门核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持证上岗。
5.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
(四)组织管理制度
1.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包括校长岗位职责、教学负责人岗位职责、理论教员岗位职责、教练员岗位职责、财务会计岗位职责等;
2.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学员管理制度、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及教练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3.财务独立,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专职财务人员。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柳城县所辖范围内申请开办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认定申请表3份;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原件备查);
(三)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包括学校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教练场地租用合同)复印件3份(原件备查);
(四)教学设备清单3份;
(五)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拖拉机驾驶证、驾驶员职业资格证书、准教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原件备查);
(六)组织管理制度3份;
(七)生源预测报告3份。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07715626453
柳州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07722632870
材料下载: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