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转移、变更、抵押、注销登记--变更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第二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三条规定,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农业机械登记业务。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农业机械登记申请的受理、检验等具体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九、十条规定,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根据农业机械变更的情形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农业机械发生以下情形的需办理变更:(一)改变机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机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柳城县辖区内申请办理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变更登记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一)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参照执行)
1.申请变更拖拉机机身颜色、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提交以下材料:
(1)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
(2)法定证明、凭证。
2.属于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提交以下材料:
(1)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
(2)法定证明、凭证;
(3)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来历证明复印件。
3.更换发动机的,交验拖拉机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
(2)法定证明、凭证。
4.拖拉机因质量问题,由制造厂更换整机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于更换整机后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交验拖拉机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
(2)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3)来历证明复印件;
(4)不属于国务院拖拉机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机型,还应当提交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拖拉机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证明、凭证。
6.拖拉机转入的,交验拖拉机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2)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拖拉机登记证书。
7.拖拉机为两人以上共同财产,需要将拖拉机所有人姓名变更的,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到农机监理机构,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
(2)变更前和变更后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拖拉机登记证书;
(4)拖拉机行驶证;
(5)共同所有的证明。
(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1.《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
3.行驶证;
4.更换的发动机或者整机的来历凭证,以及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1.收费项目、标准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变更登记收费标准:
(1)反光号牌:40元/付
(2)机动车行驶证:15元/本
(3)拖拉机特殊检验费:40元/台次
2.收费依据
广西区物价局桂价费字[2005]23号文、桂价费字[2000]167号文。
十、咨询、投诉电话
柳城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0772-7612471
材料下载: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