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申报办事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耕地占用税申报 | |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452030012W00 |
行使层级:县级 | 是否本级行使: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国家税务总局柳城县税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
实施编码:1145022200762968804452030012W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无 | |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限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11号颁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 |
行使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11号颁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无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无 | |
是否容缺受理:是 | |
容缺时限:2 | 容缺补正方式:邮政寄递 |
办件类型: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1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 |
承诺办结时限:1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 | |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 | |
移动端办理地址:无 |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web/dzswj/ythclient/mh.html | |
是否收费:否 | |
到办事现场次数:0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
咨询方式:电话咨询:0771-12366 | |
其他咨询方式:无 | |
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772—7613070 | |
其他监督投诉方式:无 | |
办理公示:无 | 年检或年审:不年检或年审 |
公示地址:无 |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网上查询 | |
查询地址:网上查询地址: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web/dzswj/ythclient/mh.html | |
行政诉讼: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受理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 |
审查方式及标准: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表进行完整性审核; 2.申报表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4.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5.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
计划生效日期:无 | 计划取消日期:无 |
办事窗口
窗口名称:一楼A、B区所有窗口及二楼C01窗口;
窗口电话:电话:0772—7613070;
办理地点:柳城县城东大道与青年路交汇处,县城东大厦一楼A、B区及二楼C区(三柳高速路口往县城方向约500米)。;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交通指引:县城内可乘坐5路、7路、9路公交车到达城东大厦站。;
地图定位链接:https://map.qq.com/?type=marker&isopeninfowin=1&markertype=1&pointx=109.267&pointy=24.654&name=%E6%9F%B3%E5%9F%8E%E5%8E%BF%E5%9F%8E%E4%B8%9C%E5%A4%A7%E5%8E%A6&addr=%E5%B9%BF%E8%A5%BF%E5%A3%AE%E6%97%8F。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2年09月04日通过,自1993年01月0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2001-05-01
设定依据属性:法律
条款内容: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条款号:第二条、第十二条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9-09-01
设定依据属性:法律
条款内容: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扩展信息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 通办范围:全县 |
是否有数量限制:否 | 数量限制:无 |
数量限制说明:无 | |
是否证照分离:否 | 是否证照联办:是 |
改革方式:无 | |
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税收完税凭证 |
四办:马上办,网上办 | |
是否智能审批:否 | 是否代办、帮办: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是 |
送达付费方式:政府支付 | |
涉密或敏感:否 | |
是否网办:是 |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null,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网办地址:https://etax.guangxi.chinatax.gov.cn:9723/web/dzswj/ythclient/mh.html |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其他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税收财务 | |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 |
是否涉及中介事项: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否 |
乡镇街道名称:无 | 乡镇街道代码:无 |
村居社区名称:无 | 村居社区代码:无 |
申报材料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内容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 |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2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文书表单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我要办税—咨询辅导—下载服务—表证单书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填写 | 必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 |
2 |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复印件或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复印件 原件份数:0 复印件份数:1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自然资源局等政府部门 | 必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 |
3 | 实际占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复印件 原件份数:0 复印件份数:1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 |
特别程序无
七、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八、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收费。
九、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纳税人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解答: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我要办税—咨询辅导—下载服务—表证单书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补缴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之日,改变用途之日分两种情况:一是经批准改变用途的,收到批准文件的日期为补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是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耕地占用税补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8.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9.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常见错误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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